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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的命案(2003年1月7日)


  丈夫疑心重重,妻子有口難辯。

  “非讓我説這孩子是誰的!”

  家庭暴力升級,孩子慘遭不幸。

  “我把他掐死的時候是六周歲了。”

  全華是牡丹江毛毯廠一名普通的女工,婚後也有一個幸福的小家庭,但好日子沒過多久,全華發現性格內向的丈夫越來越讓她無法接受。

  全華:“結婚剛開始挺好,就從我懷孕以後他就説孩子不是他的了,就對我不好,非讓我説這孩子是誰的。”

  全華説,由於自己的工作需要,經常倒夜班,久而久之丈夫便起了疑心,認為她有了外遇,兩人經常為此爭吵不休,直至大打出手,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婆婆一邊盡力阻止丈夫的行為,一邊安慰全華。

  全華:“家裏人説等孩子生下來就好了,有孩子就好了,總是勸我,沒辦法生下來吧,就這樣生下來了,生下來在醫院(第)五天打了我兩個耳光。”

  孩子出生後,丈夫認為這並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在全華産後恢復期內依然對她拳打腳踢,氣憤的婆婆狠狠地把兒子訓斥了一頓,而讓全華沒有想到的是,丈夫竟拿著家中僅有的一點積蓄離家出走,這一走便是四年,在這期間,全華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孩子和婆婆,而丈夫卻一直杳無音信,直到有一天他又突然的回來了。

  全華:“他身份證沒有了,北京遣送回來的,回來那天晚上就讓我走,我説我不走,我憑啥走?我説我在(家)呆四年,你走四年,這個家你一點也沒管,孩子你一點義務沒有盡,回來你憑啥攆我走?你沒臉呆在這個家!”

  原來,丈夫在外面打工並沒有掙到什麼錢,回家之後,心中依然容不下已經四歲的孩子,兩人又開始了無休止的爭吵,無奈之下,全華經過打聽下定決心,去省城做親子鑒定以明辨是非,丈夫對此也表示同意,但當全華借夠了做鑒定所需的5000塊錢準備起程時,丈夫卻不知出於什麼原因突然改變了主意,拒絕去做親子鑒定,此時全華以為這事也許會就此平息,哪曾想,過了一段時間丈夫卻提出了自己的解決辦法。

  全華:“離婚也是他提出來的,他總是逼著我離婚,我不離,我為了孩子,我不離婚,到後來沒有辦法了,實在過不下去了,他真打我,真往死打我!”

  拳腳之下,全華被迫離了婚,領著孩子離開了那個家,開始了新的生活,懂事的孩子也經常看望奶奶,奶奶對孩子也被加疼愛,全華此時認為這樣的結局今後會平安無事了,但全華萬萬沒有想到,2002年7月的一天,全華的前夫趁老人不備,將年僅6歲的孩子殺死在家中。

  全華:“要是(知道他)下這樣的毒手,我不能把孩子送回去,我早上給孩子交了170塊錢報名費上學,我又給他交了120塊的錢保險,我又給他買的新書包。”

  這起案件發生以後,我們將這個孩子送到法醫鑒定所,經過鑒定是窒息死亡的,孩子的母親全華現在還要堅決要給孩子做親子鑒定,意思就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突如其來的打擊使全華痛不欲生,自從結婚以後自己一忍再忍,盡力地維持著那個並不平靜的家,但前夫卻變本加厲,對孩子下此毒手。在冷靜下來之後,全華在其親屬的建議下終於鼓起勇氣除要將這個喪心病狂的前夫繩之以法外,還要讓他進行經濟賠償。

  律師:“作為本案來説,她有權利在公安階段、在檢察院介入階段或者到法院階段每個階段她都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過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以刑事懲罰同時,要求他承擔民事財産損失,給予賠償。”

  律師説,這起案件的發生無疑給全華在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為此,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為此支付的喪葬費,以及誤工損失費。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吳立波,33歲,全華的前夫初中文化無職業。

  吳立波:“我把他掐死的時候是六周歲了,當時那天晚上一時生氣,氣的糊塗,賭氣。”

  記者:“我聽説你母親也特喜歡這個孩子?”

  吳立波:“是,我媽我爸都喜歡,都挺喜歡的,他們越喜歡,因為我確實感覺出來確實不是我的,他們越喜歡,對他花錢越多,越照顧他,我心理越難受。”

  吳立波説,他之所以選擇離婚是因為今後再不想見到這個孩子,沒想到孩子與自己的母親卻有著很深厚的感情基礎,因而時常往來,這更讓他難以接受,而且他越來越堅信這個孩子與自己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

  吳立波:“還有這小孩生出來,我看他長的也不像我,像他媽嗎,沒有像我的地方。”

  記者:“孩子可以像任何一方。”

  吳立波:“現在長到六歲了,幾乎不像我。”

  此事在當地的報紙上也被連續刊載,一些群眾和全華所在的單位也紛紛予以關注和同情。我們的隨行律師表示,今後將免費為全華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就在我們商議如何進行下一步的調解工作時,卻從警方傳來了一個驚訝的消息,吳立波的親友向警方提供了一份精神病醫學鑒定報告,證明其患有精神分裂證,這意味著吳立波將免於刑事處罰,並即將被放回。消息傳來,全華一家人頓時慌了手腳,對於這突來的變故,律師指出,即便是吳立波患有精神分裂證,但這並不影響全華的索賠要求,因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將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負責支付賠償費用,而此時全華卻另有擔心。

  全華:“他以前也説過那句話,他不好過,他讓我後半生也不好過。”

  面對這份鑒定書,全華並不認可,但又不知如何應對。律師告訴全華,如果對這份至關重要的醫學鑒定不服,當事人應按照法律程序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要求由上一級鑒定機構對其進行重新鑒定。

  律師提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在我們的幫助下,事情有了很快的進展,由省一級司法鑒定機構對吳立波進行了重新鑒定,結果證實他作案時,雖然辨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並未完全喪失,從而否定了前一份鑒定結論。

  律師説,除非吳立波能出具作案時自己正是在發病期間的有效證據,否則他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全華一家也終於為此松了一口氣,一個月以後,我們得到消息,檢察機關已經對吳立波提起公訴,與此同時,DNA的鑒定也有了結果,吳立波所殺害的正是他的親生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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