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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封,責任誰負?(2002年12月31日)


  買了新房卻被法院查封。

  “本來是我自己出了錢,而且也訂了合同,但是房子還是被法院扣押了。”

  找到了公司及承建人,均無結果。

  “那麼,是個人的事情我們解決不了。”

  究竟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我現在要求是儘量把我交的房款退回。”

  閔政權是湖北省武穴師範專科學校的一名青年教師,對於已經成家立業的他來説,早就夢想著能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新居。於是,他在一年前就開始努力來實現自己的這個夢想。

  閔政權:“在2001年的時候,聽説建築商李基龍在街上承建一套房子,我碰到他,他給了我一份合同,是一份集資建房合同,當時我看了一下,認為基本條款沒有什麼問題,我就跟他簽了這份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我已經先後分五、六次給他付了五萬多元。”

  房子於今年7月份建好完工,閔老師就立即開始對房子進行裝修,眼看著住上新居的夢想就要實現,然而恰在這時,一個突如其來的消息就把他這個美麗的夢想擊得粉碎。

  閔政權:“到今年8月份,我這房子進行裝修的時候,聽説法院已經把我房子查封了,當時查封我是不清楚的,後來我到法院去證實一下,結果確實是這樣,當時我心裏非常氣憤。”

  記者:“法院為什麼要查封你的房子?”

  閔政權:“我了解了,是因為李基龍把我買的房子的樓上的一套房子,簽了兩家合同,而且收了兩家業主的錢,結果有一家因為不能得到房子,所以就起訴到法院,法院就依法查封了我的房子。”

  原來,閔老師購買的房子至今還沒有辦理産權證,儘管他已經簽了集資建房合同,並交納了5萬多元的房款,但這套房子從法律上來説還是屬於李基龍的財産,所以法院就把這套房子作為李基龍的財産給查封了。房子被封後,閔老師幾次找到李基龍討説法,而李基龍卻一直在故意回避他,後來,他又找到合同書上註明和李基龍一起作為乙方的刊江建安公司。

  閔政權:“刊江建安公司的答覆是,他説這個房子是李基龍建的,所以與他無關,他就這個態度。”

  記者:“你知道刊江建安公司是個什麼性質的公司嗎?”

  閔政權:“了解一些,李基龍當時建房的時候由於他是具體的承建人,所以他就挂靠刊江建安公司,這樣才能取得售房的資格。”

  記者:“那刊江建安公司為什麼在合同上沒有簽字蓋章?”

  閔政權:“這個問題當時我們以為承建人簽了字,這份合同就有法律效力。”

  聽了閔老師的反映,隨行律師看完這份集資建房合同後告訴他,這根本不是一份集資建房合同。

  律師:“集資建房實際上是指為了解決單位職工的住房條件,所以就利用自有的土地向單位的職工募集資金,用於建設用房。那麼,我們來對照這份合同來看,他的主體不對,武穴師範的教職工應該是與武穴師範學校簽訂一份集資建房合同,而不應當是與刊江建安公司來簽訂一份集資建房合同;其次,這個合同約定的建房用地,他是指武穴服裝廠內的用地,不是屬於武穴師範學校的用地,那這就不符合集資建房的條件。”

  隨行律師還告訴閔老師,這份合同不僅不是一份集資建房合同,而且更談不上是一份正式的購房合同,但它只能確認閔老師和李基龍或者刊江建安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如果刊江建安公司具有房地産開發的資質。並且認可李基龍簽訂的這份合同,儘管公司在合同上沒有簽字蓋章,那麼,公司仍然要對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承擔賠償責任,而隨行律師在這份合同上又發現了一個疑點。

  律師:“從這個合同乙方的名稱來看,刊江建安公司應該是刊江建築安裝公司,而不是一個房地産開發公司,他就不具備房地産開發和房地産銷售的資質。”

  而事實究竟又是怎樣的呢?於是,我們帶著這份房屋買賣合同首先來到了刊江建安公司,找到了公司的熊副經理。

  熊副經理:“這個合同我們看過,我們公司的法人蔣經理也看過,看過以後,根據這些條款我們不能接受,我們沒有簽字蓋章,所以這份合同公司不認可。”

  記者:“你們公司是不是只能從事建築工程的安裝?”

  熊副經理:“對,不能從事商品房的銷售,不建房賣房,我們只是施工。”

  針對熊副經理的這種答覆,隨行律師分析認為,刊江建安公司不僅自己沒有房地産開發的資質,而且對李基龍簽訂的合同也不認可,那麼,李基龍就應該承擔起相關的責任,看來,現在要想使問題得到解決,只有找到李基龍本人了,由於李基龍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我們好不容易在一個建築工地裏才找到了他。當我們説明來意後,他一開始仍然堅持認為自己具有房地産開發的資質,所以與閔老師簽訂的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記者:“你是開發商?”

  李基龍:“我是開發商。”

  記者:“你的公司叫什麼名字?”

  李基龍:“刊江建安公司。”

  記者:“刊江建安公司,它是建築安裝公司,是吧?”

  李基龍:“是,是建築安裝公司,它不能賣房,它不能從事商品房的銷售。”

  記者:“它不能銷售,什麼人能銷售呢?”

  李基龍:“公司可以銷售。”

  記者:“它不能銷售,剛才我們去了,但是他説這份合同他們也不認可。”

  李基龍:“他們不認可?(因為)刊江建安公司只能從事建築工程的安裝,也不能從事房地産的開發。”

  這時,李基龍也就説不出太多的理由,於是,隨行律師就此事對他進行了法律分析。

  律師:“按照法律上來説,你不具備房地産開發的資質,(就)不能進行商品房的預售,你就沒有這個行為能力,你就沒有這個權利能力,你就沒有這個資質,就不能做這些事情,你又收了人家的錢,又蓋房,又賣房,這個合同你簽了也是無效的。“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9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聽完隨行律師的法律分析,李基龍終於有所領悟。

  李基龍:“那我們這個合同就是無效合同,現在我們到了這個地步,後果怎麼辦呢?後面的事怎麼處理呢?”

  律師:“合同無效的話,你就不能夠再把這房子賣給人家,要把房款退給人家,像閔老師他在那個房子,還有裝修他投入了,那這個裝修的損失還得你付給人家。”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聽完隨行律師的法律分析,李基龍當場就表明了他的態度。

  李基龍:“錢肯定要退,錢肯定要退,那肯定要退,不退錢道理説不過去是吧?是啊,肯定要退錢。”

  看到李基龍答應得如此爽快,我們立即打電話叫來了閔老師。

  閔政權:“最好是現在解決。”

  李基龍:“現在這一下子我手中沒有這麼多錢。”

  閔政權:“你以前也能借貸款,現在怎麼不能貸款?”

  李基龍:“把這個月過完,現在銀行正在查帳,就一個月的時間,這個月不行,十二月份銀行要查帳,不給貸款,非要等到過完年才給貸款。”

  閔政權:“估計要等到幾月份?”

  李基龍:“一般要在二月份左右。”

  既然這樣,閔老師也就只好再等一等了,我們也希望李基龍到明年二月份能兌現他的承諾,按時退還閔老師的房款,並且賠償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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