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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之路在哪(2002年12月30日)


  水産養殖,慘遭“毒手”。

  “損失相當慘重,而且在歷史上也沒有出現過這麼大的損失。”

  誰是真兇?撲塑迷離

  “它究竟怎麼死的我們不管,我們只證明與我們無關。”

  面對僵局,該如何找出“真手”挽回損失?

  “如果他認為不是他造成的損失,那麼,他有責任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

  南堡鎮位於渤海灣的北海岸,它是河北唐山市一個著名的漁港,歷史悠久。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這裡後了解得知,這裡的居民世代以海為生,從九十年代後期,一方面由於海水水質的惡化,另一方面捕撈量的增加,導致天然水産品的減少,因此鎮裏的部分漁民就在近海水域和灘塗人工養殖蛤蜊,以同鎮政府簽定承包合同的方式自産自銷。

  蛤蜊,軟體動物,與螺蚌被統稱為貝,有兩扇卵圓形的貝殼,生活在淺海泥沙中,肉鮮美可食,市場銷路好,然而就在今年的8月底,許多漁民養殖的蛤蜊,當地俗稱的蛤,恰巧在旺銷季節出現了大面積的死亡。

  當地漁民:“當時死的時候我們正好蛤蜊已經成品了,我們準備往東北拉,拉到第三車,我們下去了一看,一層都死了,説究竟現在用這個數字形容,確切的數字説實在,説出來得有依據,現在咱還拿不出真正的(證據),究竟死了多少多少噸,1噸多少錢?估計話大約,估計話這個就得看看養殖戶了。”

  但是損失究竟有多大,漁民沒有向記者出示權威機構的評估,只是各自以承包的面積,每人估算的損失都在上百萬,甚至幾百萬不等。鎮裏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果真如此,全鎮加起來的損失數目驚人,那麼蛤蜊為何在收穫的時候卻突然死亡了呢?這裡的漁民告訴記者,蛤蜊苗撒在海邊的灘塗它是靠海水漲潮補給營養生長,(養殖蛤蜊)不放餌料都是靠天然海水。

  記者:“那你們在養殖前有經驗嗎?”

  當地漁民:“對這個方面的養殖,養之前是有經驗,都説依靠海水。”

  既然依靠海水,是不是海水出了問題呢?於是,他們對水情進行了仔細觀察。找到原因之後,水有點變色。

  記者:“你當時覺得水變色是肉眼看的?”

  當地漁民:“用肉眼看的,它又青又白,和平時的混水就不一樣了,這我們就開始開著車找,一直找到哪個鹼廠。”

  記者:“鹼廠是在你們的上遊嗎?”

  當地漁民:“在我們的上遊,我們都連著,他們那開了口子。”

  漁民所説的鹼廠就是位於該鎮上遊,距離僅有幾海裏,坐落在海邊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當地居民都習慣稱該企業為大鹼廠。所謂開了口子就是該公司的鹼渣場,通俗地説污水池,曾在蛤蜊死亡的前幾天出現了事故,有大量鹼渣直排入海,根據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發生排污事故之後,污染物排量超過正常值的,一定要通知造成損害的,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單位,一定要通知的要採取緊急措施,使損失儘量的縮小。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

  然而在當時,對這次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壩堤外溢鹼渣事故,南堡鎮的漁民全然不知,他們稱是在發現蛤蜊死亡,是污染所致之後,沿岸查找污染源頭,從鎮的上遊漁民那裏得到的這個消息,依據漁民提供的線索,記者和隨行律師在南堡鎮的上遊找到了當時曾目擊鹼廠事故的黑沿子鎮的漁民。

  當地漁民:“往外溢的時候正是漲潮的時間,在落潮的時候就往下退了,實際上等於説把溢出來的污水在漲潮的時候全帶到海水裏面去了,對,對。”

  記者了解到,這裡漁民養殖的蛤蜊也在鹼廠發生事故的幾天后出現大面積死亡,漁民説,黑沿子就在鹼廠附近,為了防止發生意外,平時就注意企業的排污動態,因此發生事故時,他們就很快得到消息,趕到現場,這是當時漁民搶拍事故的畫面。

  當地漁民:“怎麼啦?想掩蓋事實啊?”

  通過錄像,雖然不能看清事故全貌和預測由此會産生什麼樣的後果,但是看到了這樣的情景,終歸會讓人將事故與蛤蜊的死亡連在一起,而黑沿子鎮漁民也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向環保監測站申請了水樣檢測,以此希望得出蛤蜊的死因是污染所致的結論。

  記者:“檢驗後的結果是什麼呢?”

  當地漁民:“檢驗結果超標。”

  記者:“那環保局的人説沒説這種超標的海水人家是這麼説的?”

  當地漁民:“他説呀,像你這個水超標的數量,在我們(天津)寧河這一塊來講,養魚的絕對活不了,但是你們這個貝類會不會死亡人家不太清楚,就是魚的話肯定死亡。”

  然而事實上,這張看上去很有説服力的證據,當拿到廠家卻變成了一張廢紙,廠家認為這不是蛤蜊死亡的直接證據,因此也就拒絕承擔責任。

  蛤蜊出現大面積死亡,漁民認為是上遊的鹼廠所致,而鹼廠卻並不認同,這其中另有隱情嗎?離開黑沿子記者和隨行律師,首先來到了廠家的污水處理場,並了解得知這個排污傾廢場場內共有三個排污口,排出的大量含有化學物質的工業廢水,在這裡沉澱後,再由代為管理的看護人員將上清夜直排入海,而留下來的化學物質即稱作鹼渣。這個看護人員告訴記者,2002年8月17日淩晨的事故主要原因就是鹼渣場連續15天未能及時排放才使渣液溢出壩體。

  看護人員:“你要説這種水沒有污染,我想這也嚴格,但是經過海水稀釋,應該説符合國家的排放標準。”

  記者:“那您説,沿岸下游很多漁民在灘塗養殖的貝類造成大面積的死亡,你説跟這次漫堤也好還是溢漏也好有沒有關係?”

  看護人員:“我們認為沒有關係。”

  而對於蛤蜊的死亡,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就蛤蜊的死因,他們曾做過大量走訪調查,徵詢專家的意見,結論是這個地區的沿海不適合蛤蜊的養殖,可能撒苗不長時間就死了,也就是説蛤蜊死在這次事故之前。

  記者:“那你們請的專家請的是哪的專家呢?”

  看護人員:“唐山的,我們走訪了很多,很多比如説比較權威的,比較權威的,我們現在還不想透露這些姓名,如果真的到了法庭上我們會説的,真的,到法庭上再説。”

  看來廠家是在做著同漁民對簿公堂的準備,對此隨行律師認為,雖然企業的污染行為在前,漁民損害事實在後,但是缺少對蛤蜊死因的科學鑒定,企業當然也就拒絕承擔侵權責任,不過隨行律師卻又告訴漁民,如果認為自己確實遭受了損失,況且也認為損失與企業污染行為有關,即使沒有蛤蜊死因的科學鑒定,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因為環境污染屬特殊侵權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律師:“什麼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呢?舉證責任倒置呢,就是在這種特殊的侵權案件中,實行主要的舉證責任由被告來舉證的原則,對於這件案件來講,廣大漁民如果去立案的話,原告只需證明鹼廠向海洋排放了污水,並且自己損失已經形成,那麼原告就在這場訴訟中,已經完成了相關的舉證責任。”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由於環境污染因果關係的特殊性,漁民往往難以證明因果關係的要件,因而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財産損害的物質,而公眾的人身或財産已經在排污後受到或正在受到損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而企業也可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係,否認推定侵權責任不成立,舉證不能或不足則構成侵權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污染環境致人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與産品侵權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是同一種性質的侵權責任,在我國司法審判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當然,走上法庭並不是我們的初衷,在向當地政府做了反映後,我們得到了新的消息,此事已經引起唐山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市委書記早在記者來的幾天前做了批示,接待我們的政府方面負責人也一再向記者表示,這次事件一定會是一個圓滿的結局,為了體現政府的決心,他還再次叫來了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啊,我們積極地採取措施,措施包括兩條:一條是積極和老百姓接觸,和受損失的村民接觸。”

  不僅如此,該公司送給記者的這份報告中寫到“我公司已採取積極措施,從根本上確保鹼渣場長期安全穩定運行,堅決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僅就這次事件來説,雖然這是一個不錯的尾聲,但是我們還是希望類似的事件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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