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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端的罰款(2002年12月24日)


  妻子無故被人深夜帶走。

  “説‘你也別害怕,就了解點情況,不交罰款休想回家!’不交錢,説連我也帶走!”

  婚前同居,婚後罰款,處罰是否有依據?

  2002年3月4號深夜11點多鐘,一陣急促的敲門聲將河北省涿洲市義各莊鄉的甄文霞和李志剛夫婦從睡夢中驚醒。

  甄文霞:“我剛開開門,這幾個人推開門就進去了。”

  甄文霞説,那夥人衝進屋後,自稱是鄉政府的,不容解釋就要將她帶走。

  甄文霞:“我説我愛人已經有結婚證了,我説給你拿去,他們就在門口攔著,不叫去,説‘你也別害怕,就了解點情況’,説‘了解完了就把你給送回來了’,我就穿了一條秋褲,連襪子都沒有穿,周圍都有人就把我弄走了。”

  李志剛説,也不知道妻子犯了什麼錯,不由分説鄉政府的人就將她推進了一輛麵包車,直到第二天下午四、五點鐘,鄉政府才同意放人,此時妻子已被滯留在鄉政府長達18個小時。

  李志剛:“鄉政府提出放人的前提是必須交1000元的罰款,説不交錢連我也帶走,這麼著我們也害怕了,趕緊交錢把人贖回來,我媽他們當時也覺得不對勁兒,不交錢怕她受罪,竟挨揍,到那兒真揍!”

  李志剛説,為了讓妻子能早點回來,只好交了1000元罰款,但拿到罰款單後,他們就更不明白了,罰款的名目竟然是綜合治理費(私婚),私婚在當地就是指未婚同居。

  李志剛:“這不是可笑嗎?這結了婚,我們孩子都有了合法的手續,你罰我就不幹!“

  李志剛的母親説,兒子與甄文霞早在2001年11月就領取了結婚證,怎麼能是私婚呢?不明白鄉政府為什麼對他們進行罰款?罰款的依據又是什麼?雖然找過鄉政府無數次,但仍無濟於事,鄉政府的作法令記者和隨行律師也頗為不解,王書記倒是很明確地表示,罰款當時,李志剛夫婦的確已經領取了結婚證。

  王書記:“為什麼要罰她款?這個事我給你們説一下,甄文霞和李志剛呢,是2000年的5月份開始同居的,到了去年(2001年)的11月她才開始辦結婚登記手續。”

  王書記説,之所以要對他們進行罰款,是因為李志剛夫婦在領結婚證之前曾有同居的行為,罰款就是對他們未婚同居的一種制裁,並拿出了甄文霞當時承認自己與李志剛有婚前同居行為的詢問筆錄。

  隨行律師告訴王書記,按照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同居情節嚴重的是可以進行適當的民事制裁的,但對情節輕微,並且及時給予更正的違法行為就應當免於處罰,就甄文霞與李志剛婚前同居一事因為情節輕微,而且他們又及時領取了結婚證,可以説他們已經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糾正就不應當再處罰了。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王書記則認為,鄉政府對甄文霞的處罰是有依據的。

  記者:“什麼條規規定的?”

  王書記:“這是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的一個暫行規定。”

  記者:“鄉政府可以直接去罰款?”

  王書記:“哎,對。”

  之後,記者在鄉黨委書記的辦公室裏見到了這份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的暫行辦法。隨行律師認為,這個暫行辦法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因為《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對同居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適當的民事制裁的,前提是情節嚴重的,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的暫行辦法恰恰忽略了這個前提條件,顯然這個暫行辦法的規定是值得商榷的,由此,首先可以肯定鄉政府對甄文霞夫婦的處罰是錯誤的;其次,即便甄文霞李志剛夫婦的行為應該受到處罰,也應該由相關部門來執行,鄉政府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

  律師:“就説對私婚的處理是民政部門的事,你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寫的清清楚楚是民政部門處理。”

  王書記:“到我們鄉政府這一級好像就是説政府就代管它的職能了。”

  鄉領導説是民政部門授權他們對私婚進行處罰的,並有授權委託書為證,但記者等了一下午也沒有見到委託書。

  律師:“處理早婚、私婚它也是一種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要依據一定的程序。”

  隨行律師認為,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政處罰應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執法部門來執行,而鄉政府在沒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前提下就越權進行行政處罰,嚴重地違法了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處罰肯定就是無效。

  律師提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河北省涿洲市義各莊鄉的甄文霞和李志剛夫婦在領取了結婚證後,鄉政府以其婚前同居為由對他們進行了1000元的處罰。隨行律師認為,從任何角度來分析,這筆錢都應該退還當事人,同時隨行律師還告訴鄉領導,鄉政府不僅無權罰款,更無權限制甄文霞的人身自由。

  任丙輝:“難免説有一些過激的行為,但是就説在這個問題上剛才我給你講了半天,我希望你們給予理解。”

  鄉黨委書記任丙輝説,由於鄉里的工作人員不懂法,在處理甄文霞一事的過程中可能存在錯誤的作法。

  隨行律師告訴任書記,根據我國《憲法》以及《行政處罰法》規定,只有經人民檢查院或人民法院批准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一個部門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

  律師:“你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憲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隨行律師進一步向鄉領導解釋,如果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有可能負法律責任,鄉領導應該就他們的行為向李志剛夫婦道歉,並立即退還罰款。

  任書記:“我們這個地方的老百姓,我剛才已經講了,在這個地方圍著(鄉政府)大門鬧的,他不講道理,他説‘我錯了,我就這水平’,説你不應該錯!”

  任書記説,治理早婚、私婚本身就是個非常棘手的工作,擔心一旦退還罰款會帶來負面影響,鄉政府的工作恐怕更加難以開展,不過最終鄉領導表示,可以考慮退款的事情,等待之餘,隨行律師就鄉政府的作法向李志剛夫婦做了進一步分析。

  律師:“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該進行告知,比如説,告訴他為什麼要對他進行行政處罰,他的哪些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依據哪個行政法規對他進行(行政)處罰,而且要告知當事人對他處罰後他如果不服,有什麼權利。”

  隨行律師告訴李志剛夫婦,由於鄉政府是違規罰款,而且罰款時對當事人又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使他們喪失了行政復議的機會,況且這種處罰本身又是不合法的,如果鄉政府不退款,他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在記者準備離開涿洲時,鄉政府同意與李志剛夫婦協商解決此事,當晚我們再次來到鄉政府,就這個事我們通過李律師給我們講法,我們也得到了學習。

  “按照規定,如果説我們沒有這個權限,我們可以退款。”最終,鄉領導還是將1000元罰款退還給了李志剛的母親,拿到了退款,李志剛夫婦自然是很高興,但記者發現,雖然鄉領導已經意識到他們越級罰款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從他們的言語中還是不難看出,他們對將罰款退還給甄文霞夫婦仍然持不理解的態度,鋻於這種情況,隨行律師誠懇地告誡鄉領導,農村早婚、私婚現象固然很嚴重,治理起來也的確有難度,但以鄉幹部自己的違法行為去制止他人的違法行為,不僅於事無補,而且會適得其反,這樣不僅會降低領導幹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更有悖于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依法行事應該從領導幹部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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