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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裁決的糾紛(2002年12月25日)


  一場歷經四年的艱難訴訟。

  “2001年6月27日發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我無罪。”

  一次爭執不休的責任認定。

  “但是刑事責任免除了,並不認為他不承擔民事責任。”

  誰為這一多年積怨做出最終裁決。

  “不能出現哪兒都不管,到哪兒都解決不了的現象,那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所應該允許的情況。”

  對這條路,四川廣元的楊定江再熟悉不過了。幾年來,他幾乎踏破了中油股份廣元市公司的門檻,希望對方督促其下屬單位歸還他的37萬元。

  楊定江:“我找了無數次,可能找了三四十次,他就是這句話‘沒有錢!’”

  楊定江原是廣元市公司下屬劍閣縣公司一個加油站的站長。1996年6月的一天,他突然被公司緊急召回,得知該加油站有多達37萬元的應收加油費沒有入賬,造成賬面虧空。

  記者:“你平時沒有注意到為什麼會短這麼多款嗎?”

  楊定江:“因為1995年、1996年我在外面做生意,我沒在加油站。”

  楊定江説,他當時身兼公司多种經營辦公室副主任,長年在外聯絡業務,對於加油站的經營情況一無所知,於是要求立即查賬,核實這37萬元的去向,公司卻責令他限期將錢補齊,否則就把他移送司法機關。

  楊定江:“逼得我沒辦法,不敢在家,就跑出去躲,跑出去躲的時候,他又把我屋裏的照片全部拿走,説要發通緝令通緝我。”

  方寸已亂的楊定江只得變賣家産,高額舉債,勉強將錢補齊,以求躲過眼前這一關,再慢慢查賬,但收到了錢的公司還是進行了舉報,由於那30多萬元的銷售賬本上均有他的簽名,當地法院便草草認定,加油費是被他挪用,並於1997年判處他兩年徒刑、緩刑三年。楊定江對此不服,一再申訴,直到四年之後,2001年6月,對本案進行再審的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筆跡鑒定才查明銷售賬本上的簽名均為別人倣冒,並由此宣告楊定江無罪。

  楊定江:“見到了青天,真的!當初劍閣縣法院1997年判決我(有罪),我本來有個小孩,已經8歲多了,那個時候天天找我要帳的人多,逼得我老婆跟我離婚,我孩子也判給了老婆,現在我連孩子也見不了。”

  此時的楊定江不僅妻離子散,家徒四壁,昔日借錢給他補齊加油站欠款的債主們也紛紛登門,然而,劍閣縣公司雖明知他已被判無罪,卻拒絕歸還他所補交的37萬元。

  吳元松:“刑事責任免除了,並不認為他不承擔民事責任。”

  吳元松,劍閣縣公司黨支部書記,他説,楊定江雖未挪用資金,但在擔任站長期間,加油站賬面混亂,造成鉅額短款,作為責任人,他本身就負有全額賠償的義務。

  吳元松:“因為國有資産流失了30多萬,他並不是沒有責任,他作為新橋經營站的站長,對不對?他肯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記者:“這個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責任具體是指什麼責任呢?”

  吳元松:“民事上的責任。”

  記者:“民事上的責任,也就是説你們公司可以行使直接對他的一種罰款,如果公司造成經營虧損,那麼楊定江就應該全額承擔這個損失,是不是這個意思?”

  吳元松:“如果有欠款,楊定江必須承擔,是負責收回,我們是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你經營的業務有欠缺,所有貨款必須由你站長(負責),你把油賣出去,你必須收回。”

  記者:“這有沒有一個成文的制度規定?”

  吳元松:“我們有很多規章制度,對經營貨款有制度。”

  他隨即出示了該公司于1995年制定的一份文件,上面確有“凡出現欠款如不能限期追回就由責任人全額賠付”的內容,依照這一規定,劍閣縣公司收取那37萬元也算有言在先。

  律師:“你這個制度的制定事實上是推卸自己的管理責任,或者説給職工加大了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應該是對等的,職工一個月拿1000多塊錢工資,賣50噸油,如果出問題了,50噸油我就要承擔責任,不出問題,我還拿1000多塊錢,你這個責權利方面哪兒看得出一點對等性?”

  隨行律師認為,即便楊定江對短款負有全責,公司索賠也應依循法律,更何況時至今日,也未能查明到底是誰倣冒了楊定江的簽名,那37萬元又流向何方,責任劃分便無從談起,因此,強收鉅款顯然于法無據。

  律師提示: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職工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從職工工資中扣除賠償金,但每月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工資的20%。

  採訪中,劍閣縣公司始終拒絕退還那37萬元,隨行律師建議,楊定江可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要求對方返還財産,但楊定江無奈地説此路不通,劍閣縣法院不受理這個案件。

  楊定江:“然後我們又上訴到廣元中院,中院于去年10月27日又維持原裁定,還是不受理這個案件。”

  早在2001年,劍閣縣和廣元市兩級法院針對楊定江的起訴就已決定不予受理,面對這份終審裁定,楊定江不明白為什麼自己東挪西借來的一大筆錢被人扣住不還,法院卻置之不理呢?

  記者:“當時法院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這樣一個裁定,從法律上講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呢?”

  楊虹(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楊定江和他原來所在的單位實際上是企業內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他們的主體不平等,所以不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

  廣元市中院認為,楊定江與劍閣縣公司的這起退款之爭根本不屬於民事案件,因此法院決定不予受理。

  律師:“根據法律,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即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它也有一個義務告知當事人‘我不予受理你的案子,你應該向誰反映這個情況,給哪個機關提出你的請求’,從楊定江這個事來看,法院也沒有盡到相關的告知義務。”

  律師提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對於不屬於民事案件的起訴,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依照廣元市中院的説法,楊定江的問題實際上已不可能通過訴訟方式得以解決,那麼,他的出路到底在哪兒呢?廣元市中院給我們的解釋是,在法律上,揚定江惟一能做的就是去找劍閣縣公司的主管部門,要求其督促劍閣縣公司儘快退款,但楊定江説,這些年他早已在劍閣縣公司的上級單位廣元市公司那裏碰了許多顆釘子。

  楊定江:“省人大、省委、省法院,都説該找石油公司,你説這不是沒辦法了嗎?”

  呂力(中油股份廣元市公司副經理):“我也沒辦法,跟你説老實話,要是37塊錢我就給你算了,我就掏給你37塊錢,看你到處跑,我也同情你,但是現在怎麼辦呢,廣元公司帳上也沒這個錢,這是個股份公司,哪兒去給你找37萬?把職工工資給你?老楊,你説是不是這個道理?誰當經理也沒辦法,歷史問題最不好解決,説老實話。”

  主管部門袖手旁觀,人民法院又不予受理,求告無門的楊定江已深感絕望。

  楊定江:“我現在就説,石油公司的錢也要不到,每個月只能靠父母幾百塊錢的退休工資了,這個錢我還要拿出來找石油公司,找省上,找省政府,但是沒誰管這個事,難道這一多年積怨真的無處裁決嗎?”

  “不能出現哪兒都不管、到哪兒都解決不了的現象,那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所應該允許的現象。”強磊,法學博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員。他認為,廣元市兩級法院不受理楊定江的起訴缺乏依據。

  強磊:“事情本身性質是侵權,在這個時候,你就不能把企業和職工看作是隸屬關係,在侵權的問題上,他們應該是平等的,所以我覺得,法院應該以侵權為案由來受理。”

  我們就此請教了多位法學專家,他們普遍認為,法院應該是一切糾紛的最後裁決地,如果拒絕裁判,無異於變相默許當事人採用非法的極端手段解決問題,而這顯然有悖于依法治國的精神,我們將這一意見轉達給了廣元市中院,同時也建議楊定江申請再審,對於本案的進展,本欄目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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