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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挂失何其難(2002年12月19日)


  存單丟失,銀行卻拒絕為儲戶辦理挂失手續。

  “可是我能提供帳號,但是他還是不能給我挂失,我對這個呢,很想不通。”

  銀行也有自己的理由。

  “主要是從客戶(存款)安全角度考慮。”

  銀行究竟該如何保障儲戶利益,實名制之前使用的假名存款該如何處置呢?

  朱紅彥是山西省晉城市礦物局的一名職工,2001年2月,她在中國建設銀行晉城市分行所存的一筆1000元錢的定期存款到期了,就在這時,它發現存單已經丟失。

  朱紅彥:“我也不知道丟在什麼地方了,因為在中間(期間)我搬過兩次家,當時搬家的時候比較亂一點兒,不知道(存單)具體去哪啦。”

  由於朱紅彥認為是自己在搬家的時候不小心把存單弄丟的,而且時間也早已過去幾個月了,所以她並未向派出所報案,而是直接找到了當時存款的中國建設銀行晉城市分行古礦分理處,要求辦理挂失手續。

  記者:“你能夠證明這個存單是你的?你能夠提供一些什麼(存單)內容?”

  朱紅彥:“所有的東西我都記得,帳號、密碼、操作員(代碼)、存款日期以及到期的利息等等,所有信息我都能夠提供。”

  看來,朱紅彥是一個非常細心的人,為了防止萬一,她曾在存錢後把帳號等所有信息都在筆記本上做了登記,可是儘管如此,銀行卻仍舊拒絕了她的挂失要求。

  朱紅彥:“‘(銀行的工作人員説)你不可以挂失’,我説那我拿我的身份證什麼的,他説不可以,‘你必須去派出所開一個介紹信,讓他們來證明這筆錢是你的’,可是我沒有辦法去給派出所證明這筆錢是我的,也就説我沒有開到這個證明。”

  存單一旦丟失只要帶著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供相應的信息就可以到銀行辦理挂失手續,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那麼既然朱紅彥能夠提供如此詳細的信息,銀行還為什麼非要她提供派出所的證明呢?

  朱紅彥:“當時呢沒有用我自己的名字,是順手寫了一個假名字。”

  原來朱紅彥擔心萬一存單和身份證一塊兒丟失了,別人會取走這筆錢,所以在存錢時就使用了假名,而銀行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才要她到派出所開證明的,可是朱紅彥不理解的是,自己存錢時銀行的工作人員並沒有對使用假名提出異議,而是順利地為她辦理了存款手續,現在存單丟失了,銀行卻對存單的挂失問題百般刁難,她認為這種做法實在無法接受。

  朱紅彥:“我個人認為呢,他是接受了我這種做法的,他既然接受了我這種存錢的方式,我認為他就應該接受我這種取錢的方式。”

  記者:“徐律師你看,銀行要求朱女士必須要提供派出所的證明才能夠給她辦理挂失的業務,那麼銀行的這種做法有道理嗎?”

  律師:“銀行的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名制是由2000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而朱女士是2000年2月份在這個銀行存的款,恰是這個實名制以前,而她這個支取行為在實名制之後,屬於銜接階段。”

  隨行律師説,國務院的有關法規明確規定,在2000年4月1日,也就是個人存款實名制施行之前的存款業務,應該按照實名制施行之前的法律規定來處理,也就是説,依據以前國務院的《儲蓄管理條例》這個規定,只要是朱女士向銀行提供了當時儲蓄的儲戶的名稱、儲蓄的帳號、開戶時間還有開戶的儲蓄種類、金額,還有住址,只要是提供了這些,銀行就應該是依據這個條例辦理挂失手續,提供派出所這個證明這是沒有必要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律師提示:

  《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中規定:在2000年4月1日及個人存款實名制施行前的存款業務,應該按照實名制施行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

  山西省晉城市的朱紅彥在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施行前,使用假名在當地的一家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在實名制施行後,朱女士發現存單丟失,便到銀行辦理挂失手續,誰知銀行要她必須出示派出所的證明。朱女士認為,銀行是在有意為難儲戶,那麼銀行為什麼必須要朱女士出具派出所的證明呢?

  趙天平(中國建設銀行晉城市分行古礦分理處副主任):“她必須身份證和這個戶名相符,我才能給她(挂失),可是她現在拿這個身份證和存單上的名字不符,就沒有給她挂失

  記者:“她説你需要什麼手續?”

  趙天平:“我説這個情況的話,一個你去派出所(開個證明),你要是能證明這個身份,證明這個存單確實是你的,你沒有這個證明,我這個款我不敢取給你。”

  分理處的趙主任告訴我們,他們這樣做並不是為難儲戶,而是害怕別人撿到存單後冒領,可以説這個擔心還是有道理的,但是現在的情況又是派出所無法證明存單上的“楊朱”和朱紅彥是一個人,那麼如果沒有派出所的證明,朱紅彥就永遠取不到這筆存款了嗎?

  朱紅彥:“你説派出所怎麼能證明我用的是化名?又不是曾用名,那派出所怎麼證明這個名字就是我呢?”

  趙天平:“哎呀,這個我就不好説了,這個我(只能)往上面請示了,這個我就不好説了,就説我們一直都是這樣操作的,我們遇到這種情況只能是這樣操作了,這樣符合我們的規定,因為派出所證明你是一個人,這個錢才是屬於你的,如果派出所證明不是一個人,他沒法證明那這個錢,我們也不敢給你。”

  對於趙主任的解釋,我們的隨行律師説,如果有人拿著存單冒領的話,銀行只要留下他的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號碼就可以作為今後追究冒領責任的依據,而現在讓朱紅彥出具派出所的證明,毫無可操作性。

  律師:“就是在4月1日以前的(存款)當時國家對於這種化名還是符合法律規定,還是給予認可的,就是只要用戶過來提供一個化名,或者是實名,當時並不要求提供身份證來存錢,就是説只要是填個單子,填了住址,或者是填了密碼,填了單子以後給了銀行,把錢也給了銀行,銀行給他出具一個存款單或者存摺,這樣儲蓄合同就成立和生效了。”

  隨行律師説,銀行儲戶之間形成的是儲蓄合同關係,那麼,在朱女士和銀行形成合同關係時,銀行是認可使用化名這種存款方式的,而銀行現在拒絕挂失的做法實際上就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行為,正當我們在分理處採訪時,晉城市分行的有關領導也聞訊趕來,於是我們又叫來朱紅彥,向他們説明了當時的情況。

  朱紅彥:“當時我問他,您看咱們銀行內部有錄像,您可以再拿出來再看一下,那肯定是我,您還可以核對核對筆跡,就是我寫的。”

  銀行工作人員:“其實我們一直也是這樣處理的,只不過就是正好這個所的人他好像教條了點兒,他沒有去請示我們上級中國建設銀行晉城市分行的領導,表示只要拿著身份證件,朱女士便可以馬上辦理挂失手續,不過為保險起見,最好還是先到單位開一個能夠證明朱女士是本單位職工的證明。”

  我們的隨行律師説,其實身份證就可以證明本人身份,從法律上來説,單位的證明是不需要的,不過朱女士還是表示願意配合。拿到單位的證明後,當天下午,朱女士終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挂失手續,其實在實名制施行之前,用化名存款的人並不少見,那麼,如果您的化名帳戶還在使用的話,請注意我們律師的提示:我國是從2000年4月1日施行的個人存款實名制,在2000年4月1日以前可能還存在著好多利用化名存了款的儲戶,他們在現在到銀行去辦理業務的時候,應當配合銀行工作人員,把化名改成真名,銀行也有義務去提醒儲戶變更他們的姓名。

  律師提示:

  《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中規定:在實名制之前使用假名的儲戶,在實名制施行之後辦理第一筆業務時銀行的工作人員應提醒儲戶更正實名,儲戶也應該配合銀行工作人員使用實名。

  朱紅彥的這個事件,雖然並不重大也並不複雜,但卻暴露出銀行系統的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直接關係到儲戶的利益和銀行的聲譽,很值得銀行系統的工作人員反思。

  律師:“銀行讓儲戶去派出所開一些證明這個不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而且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給儲戶找了好多的麻煩,一年多跑了好多趟,導致了這個證明也沒有開上,錢也沒有取出來,這個我們可以看出,應該銀行以後嚴格依法辦事,健全內部的規章管理制度,為儲戶提供一個優良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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