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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化玻璃”破碎之後(2002年12月18日)


  普通玻璃冒充鋼化玻璃,商城經營戶大呼上當。

  “當初承諾的是鋼化玻璃,為什麼裝的是普通玻璃啊?”

  商城老闆一口咬定玻璃廠以假充真,這不純粹是叫詐騙公司,玻璃廠反唇相譏,原來其中另有隱情。

  “非我公司産品。”

  商家、廠家各執一詞,經營戶該向誰去討説法。

  周先生是南昌市一家商貿城的個體經營戶,他之所以會在這個商貿城租下兩個門面從事服裝批發業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他被這裡美觀、舒適的經營環境吸引住了。出租門面的商貿城在招商説明書中也承諾,商城的門面外墻為全鋼化玻璃幕墻。在記者和隨行律師到來後,周先生給我們講起了一個關於鋼化玻璃的故事。

  周先生:“我是10月份進場進華東商貿城搞服裝的,來了一段時間以後,有一塊玻璃那天起點風,這塊玻璃摔下去,摔下去以後,我們當時幾個就過來一看,這塊玻璃最起碼不是鋼化玻璃,為什麼呢?因為鋼化玻璃我們常識知道,它是顆粒性的,摔破了以後它是一粒一粒的,它這個是大塊型的。”

  此時,這塊玻璃破碎髮出的脆響一下子擊碎了人們對鋼化玻璃的信任。據了解,鋼化玻璃不僅在價格上,最少是普通玻璃的兩倍以上,而且安全性能也絕對可靠,鋼化玻璃遭到外力破壞時只會産生裂痕,不會碎落,而普通玻璃破碎後,産生的碎片有時比刀子還鋒利。

  周先生:“當初承諾的是鋼化玻璃,為什麼裝的是普通玻璃啊?這裡面就有欺詐現象啊!我們就對前面安裝了的、沒有安裝的,我們都要求它有一個質檢,商貿城和鋼化玻璃的供貨企業共同檢測的結果是,整個商貿城共有118塊普通的平板玻璃混入了鋼化玻璃之中。我們天天吵,他們也不給我們答覆,説到時候等廠家來。”

  在商貿城和玻璃廠的互推託中,該換的玻璃沒有換下,沒裝的玻璃也停止了安裝,許多經營戶在沒有大門的店面裏根本沒有辦法做買賣,周先生在樓上的一間門面也因為玻璃沒有安裝好一直空在那裏。周先生擔心,再這樣耽誤下去,整個商貿城會錯過元旦、春節這兩個服裝交易的旺銷季節,到那時,經營戶損失的將不僅僅是租金。此時,商貿城雖然到處都洋溢著各種品牌代言人燦爛的笑臉,可是,經營戶卻根本笑不起來。

  記者:“魏律師,現在商貿城和玻璃廠之間的責任還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經營戶可以向誰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律師:“在這種情況下,經營戶只能向商貿城主張自己的權利。商貿城是出租方,商貿城有義務按照當時的約定,你當時約定這是鋼化玻璃,你就應該保證按你的約定來履行。”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經營戶作為承租方,他們直接找商城討説法肯定是沒錯的,但是,商城為什麼對於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視而不見呢?想不到它們一個頂頂有名的企業還會做出這種摻假的行為!

  一見面,商貿城的負責人又給我們發起了玻璃廠的牢騷,並説許多經營戶因此都沒有交租金,這些損失都得由玻璃廠負責。

  隨行律師還是向盧先生強調,商貿城和兩個單位同時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面,它和經營戶之間是租賃關係;另一方面,商貿城和玻璃廠之間是買賣關係。此時,商貿城把買賣關係中發生的糾紛扯到租賃合同中來確實是不妥的,當然,如果買賣合同的糾紛能夠儘快得到解決,租賃合同的履行困難也就迎刃而解了。於是,隨行律師要來了商貿城和玻璃廠簽訂的合同,希望能幫助它們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律師:“合同上標明的鋼化玻璃價格,每平方米從110元到600元不等,而且還包含了安裝費,這份合同其中又包括了由它來包安裝的話,這就又有一個加工承攬的義務,那麼像現在這種情況,就是説,除了你要提供合格的産品,你的安裝質量也要符合要求,那麼現在像這樣的情況出現了以後,首先一個,如果混雜進來的這些普通玻璃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的鋼玻璃,你都有義務進行更換,對你安裝的這一部分的質量如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話,那麼你還有義務去維修,更換或者是降低價款,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事實上,商貿城方面在玻璃糾紛發生後一直在向廠方就修理、重作、賠償事宜進行交涉,可是,玻璃廠作為一家正規企業,為什麼會對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也視而不見呢?

  南昌的一家商貿城從武漢的一家玻璃廠購買了一批鋼化玻璃,安裝後發現了其中有118塊是普通的平板玻璃,是廠家以假充真呢?還是另有原因?在南昌市的一家茶座裏,我們就此採訪了從武漢專程趕到南昌的廠方負責人。

  記者:“在商貿城安裝好的玻璃當中,本來應該都是鋼化玻璃,但是發現了普通玻璃,這些普通玻璃是不是咱們玻璃廠的呢?”

  廠方負責人:“不是,這個在我們現場的質檢標簽上面已經標得很清楚了,是非我公司産品。”

  記者:“那這些玻璃到底是哪兒來的呢?”

  廠方負責人:“這些普通玻璃現在據我們質檢部門發現這個情況之後,那麼我們追查這個玻璃的來歷,那麼這個玻璃是在商城開業前後為了搶工期,他們嫌我們的供貨速度不夠的情況下,那麼背著我們公司借錢給我們下面的工程隊,要他們在當地採購玻璃來趕工程,在這個情況下,被人混入進來一批非鋼化玻璃。”

  記者:“就是説是你的員工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應商城的委託購買的這些不合格的玻璃,應該可以這麼説吧?

  廠方負責人:“不合格的玻璃,嚴格地講是我們下面的安裝隊,我們聘請的安裝隊在我們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應商城的要求購買的這批玻璃。”

  記者:“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企業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

  律師:“如果他講的這些確實是這樣的話,是他下面的工作人員所做的這些,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我們法人單位應當對它自己的工作人員的這些經營行為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記者:“也就是説,雖然是企業並不知情,但是由於是它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企業還是應該承擔責任。”

  律師:“對,對,對。”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責任的問題首先我們要分兩個方面來談,第一,這些産品不合格,我們公司在管理上、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是有一定的責任,但是,由於我們並沒有到交工期。”

  玻璃廠此時明確表示,願意儘快和商貿城方面再進行一次協商,以便將沒有履行完的合同繼續履行完畢。不過,雙方一見面首先還是當面鑼、對面鼓地數落起了對方的不是,等待雙方冷靜下來後,隨行律師建議雙方放棄責任爭論,而首先要解決合同的繼續履行問題,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協商從中午一直持續到了黃昏,在友好的氣氛中,玻璃廠答應無條件地儘快更換普通玻璃,並額外無償提供8萬元的鋼化玻璃,將沒有完成裝修的門面裝修完畢。眼看事情就要得到圓滿地解決了,但是最後,玻璃廠要求商貿城今後不得再就因拖延工期産生的租金等其它損失向玻璃廠追究責任,而商貿城方面認為,按質、按按期完成商貿城的外墻裝飾是玻璃廠應盡的合同義務,不能以商貿城方面放棄損失賠償為交換條件,於是,雙方最後約定,暫不簽定這份補充協議,而通過仲裁解決這起糾紛。在我們結束採訪時,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商貿城聽取了隨行律師的建議,已經自己從湖南購進了鋼化玻璃進行安裝和更換,而在玻璃沒有安裝以前的店面租金,商貿城也答應對經營戶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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