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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索賠路(2002年12月13日)


  陽臺斷裂,少女慘死,12年來討説法,卻一無所獲。

  “廠裏當時答應嘛,會給你賠償損失,現在廠裏賣掉了全部它都不管了。”

  企業重組,人員分流,歷史遺留問題無人問津。

  “我們現在在這裡工作的人對這些事情不了解,沒有移交過來。”

  12年前的死亡賠償到底應該如何索要?

  1990年,發生陽臺斷裂事故的企業是南昌柴油機廠。在我們和隨行律師來到南柴宿舍時,得知向我們尋求法律幫助的受害女孩的父親史國平在當天早上突發腦溢血住進了醫院,此時,老史神志清醒,但卻出現了語言障礙,不能説話。在老史家,我們希望老史的老伴能找到一些有價值的材料,以便幫助史家順利地獲得賠償,可是,我們只發現了一張南柴開具的證明,這張證明上説“我公司內退職工史國平同志女兒史文敏,在1990年3月5日南柴俱樂部主樓西側外樓梯懸挑平臺斷裂坍塌事故中身亡。”“三五”事故後,法院已追究了事故責任方——建築施工單位的刑事責任,史家在事故中,未獲得民事賠償。老史的老伴告訴我們,當年,南柴工會組織了一個中老年迪斯科大賽,比賽的場地就安排在南柴俱樂部的燈光球場上,由於觀眾太多,14歲的史文敏和其他觀眾涌向了俱樂大樓外側的陽臺,造成三層、四層兩個陽臺突然倒塌,致使8人死亡,30多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南柴俱樂部的施工單位負責人被判了刑,由於事故的傷亡人員大都是南柴的職工或家屬,企業將事故的賠償責任全部承擔了下來,但是,工廠除了支付死亡人員的喪葬費以及受傷人員的醫療費外,並未向受害者支付現金賠償,而主要是採取了農轉非招工等形式解決了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戶口和工作問題,而當時史家既沒有人需要解決城市戶口,也沒有人需要招工,廠方承諾,賠償的事情以後再説,至於當時老史向廠方具體提出了多少錢的賠償數額,史家沒有人清楚。

  老史的老伴:“這個我不知道,就是老史最清楚,現在他又講不了話了。”

  記者:“這個事什麼都是他辦的,你現在都不清楚?”

  老史的老伴:“我都不清楚,什麼都不清楚。”

  但老史的老伴肯定地告訴我們,這十幾年時間裏,老史曾向廠裏多次提出賠償要求,廠方卻始終沒有答應他。直到2002年,南柴要和外地企業進行重組,在老史的要求下,廠方才開具了一張證明史家沒有獲得賠償的字條兒,無奈之中,史家希望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可是,有人告訴老史,十幾年前的死亡賠償到現在早已過了訴訟時效,事情果真是這樣嗎?

  律師:“那麼,史先生這個案子訴訟時效應當是兩年,1990年發生的事情,本來史先生應當在1992年提出訴訟請求的,那麼時間過去了10年,時間看起來是長了一點,但是,我國法律有一條特殊的規定,就是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那麼,老史如果他能提供關於自己在不斷地主張權利、義務人也曾經承諾願意承擔責任,那麼這就是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那麼這個訴訟時效就應當從他不斷主張權利的時候或者義務人答應承擔這個責任的時候重新起算。”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隨行律師認為,老史只要能夠證明他一直在向廠方主張權利,直到廠方最後給他出具了未獲賠償的證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應當從2002年5月重新計算。

  12年前,老史的女兒在南昌柴油機廠觀看文藝表演,因為陽臺意外倒塌而不幸身亡,事到如今,南柴方面對於賠償問題是一個什麼樣的態度呢?穿過靜靜的廠區,我們在企業宣傳欄裏了解到,南柴的部分土地已經賣給了一家房地産開發公司,房地産公司在廠區內的施工正在逐步深入,而收購南柴其它資産組成的南昌華源凱馬公司也已經成立,我們擔心,這些變化會給老史的索賠帶來困難。果然,在工廠的黨委工作部,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這裡是華源凱馬公司,而不是南柴,在她們的指點下,我們穿過工地,找到了南柴留守人員的辦公地點。首先,隨行律師拿出了那張證明老史未獲得賠償的紙條,希望廠方能給個説法。

  韓小慧(南昌柴油機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那應該是他們了解情況的人出的證明。”

  記者:“為什麼?”

  韓副書記:“因為蓋了公司的章,公司章領導不簽字不會蓋章的。”

  記者:“現在這個公司章是歸誰蓋?”

  韓副書記:“這是老早的呀,這是5月20多號。”

  記者:“這是5月23號的,現在南柴的公章是在這兒嗎?”

  韓副書記:“在這兒,公章在這兒,但是這個蓋章我想這個東西還是他們(重組前)寫過來的。”

  記者:“從法律的角度來説,我們按照這個章找到新的承接單位。”

  韓副書記:“對,沒錯。”

  記者:“對,因為是南柴,對不對?只不過你這兒沒辦移交。”

  韓副書記:“應該説我們現在的人,在這兒工作的人,對這些事情不了解,沒有移交過來。”

  韓副書記説,雖然南柴的法人單位還存在但它目前的職責,僅僅是負責企業重組後富餘職工的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至於為什麼要給老史開具這樣一張證明,那得去問具體的經辦人。而這位經辦人目前在新成立的華源凱馬公司工作,於是,在韓副書記的幫助下,我們在華源凱馬公司找到了親筆書寫這份證明的經辦人應劍華。

  記者:“給史國平開出一個沒有獲得民事賠償的證明當初是出於什麼考慮呢?”

  應劍華:“當時是史國平找到我,講心裏話,他就講到,‘一定要給我出個證明,你鼓勵我走司法途徑,那我實際上沒有得到賠償’,這樣的話,實際上也是至少我南柴沒賠他,而且他自己説也沒有得到建築施工單位的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相信他如果他得到賠償他絕對不會來,這是最起碼的做人的一個良知,那麼我相信他,我就説你要通過司法途徑,他説我正缺這一個東西,他當時跟我講。”

  記者:“既然施工單位承擔了刑事責任,當初民事賠償為什麼沒啟動呢?”

  應劍華:“那就要問法院了,那就不曉得了。”

  原來,南柴當時出具這樣一張證明是為了幫助老史重新啟動早該進行的民事賠償訴訟,這張證明表明,南柴主動出錢進行賠償的大門已經關上了。

  律師:“目前看,像這個案子老史可以告産權單位,另外現在知道施工單位也有責任的話,他還可以把施工單位作為被告,要求它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也就是説,他現在可以告兩個單位,一是産權單位是南昌柴油機廠,第二個是建築施工單位,是嗎?”

  律師:“對,對,對。”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隨行律師解釋説,對於事故的發生,南柴作為房屋産權人負有管理責任,施工單位作為建設方負有質量責任,正是由於兩個單位的過錯湊到了一塊兒,才釀成了這起慘禍,所以把兩個單位列為被告是有道理的,可是,要把施工單位列為被告,眼下卻沒有人能説出施工單位的名稱。隨後,在《南昌晚報》社的幫助下,我們終於在塵封的舊報中找到了施工單位名稱,根據這一條線索,我們又很快在法院找到了12年前的案卷材料,當時的判決書認定慘禍的發生是施工單位,在立柱與陽臺以及扶手與樓梯的施工中沒有預埋鋼筋造成的,不過,造成這起慘禍的南昌市董家窯基建隊12年前已經被登出了,看來,目前可以作為民事被告承擔責任的也只能是南柴一家單位了。第二天,我們和隨行律師陪同老史的弟弟一同來到了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要求賠償53600元的民事訴狀,法院受理此案後,還批准老史緩交了一半的訴訟費。在我們離開南昌的頭天晚上,我們再次來到了史家,從外地趕回的史國平的兒子告訴我們,老史的病情已經得到穩定,此時,老史的一對雙胞胎孫子正睜著好奇的眼睛看著我們,相信長大後,他們會從自己的爺爺那裏知道,法律總會給那些應該得到補償的人們一個公平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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