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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風波(2002年12月12日)


  下水堵塞,一樓水漫金山。為維修,洪先生自掏腰包,從勘察到底下完工,一共花了不到1200塊錢,工程完工,樓上樓下同受益,求索賠,鄰里之間起爭端。

  “我不願意掏,我不應該掏。”

  公共設施維修,費用該由誰承擔?

  洪先生是瀋陽市永泰小區15號樓4單元一樓的一戶居民,2002年10月19日晚,他下班回家,發現自家的暖氣罩裏蓄滿了水,屋裏瀰漫著一股怪味。

  洪先生:“當時找的是鍋爐房的施工人員,(懷疑)是不是暖氣漏水。因為這個水比較多,所以在淘的過程水越淘越多。

  水越淘越多,不一會水就淹沒了洪先生家的廚房和臥室,這時洪先生懷疑是下水道堵了。好不容易捱到了第二天,洪先生趕緊找了兩個維修人員來勘察,一看,果然是下水出了問題。

  洪先生:“是立桿下到地下,有個主管線橫杠,有個地漏往上反水,通過我家地漏往反上來的。這個漏點找到以後,維修人員説那你就得挖開,這樣我就通知各家停水,維修主管線,説暫時不要使用水。”

  據洪先生説,自從他搬到這裡後,他家的下水道就經常堵,以前每次花個三、五十塊錢疏通一下就好了,可這次是更換主管,所以錢自然花的比較多。從勘察到底下完工,一共花了不到1200塊錢,由於下水道屬於公共設施,而洪先生居住的這個單元共有七戶居民在使用這條下水管線,所以究竟是誰造成了下水堵塞事實無法查清,因此,洪先生認為這筆維修費不該由自己獨自承擔。

  洪先生:“究竟這個事是由誰來承擔?還是物業?這得有個明確説法。”

  維修完工後,由於管線間的粘合還需要時間,所以洪先生沒有立刻打開水閥。第二天,住在三樓的董先生來到洪先生家,要求送水,趁此機會,洪先生向他提出了費用問題,當時,董先生和樓上的住戶都認為維修下水道是物業公司的事,費用當然應該由物業公司來承擔。

  記者:“他這個樓上屬於商品房,那他這個下水道堵塞咱們該不該管?”

  劉向東(瀋陽市皇姑區第六房産經理公司經理):“商品房就是半託管的住戶,原則上就是下水道堵塞,我們應該正常的進行維修。”

  記者:“您所説的維修指什麼?”

  劉經理:“疏通。”

  劉經理所在的皇姑區第六房産經理公司就是永泰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公司除了每月向洪先生他們收取十幾塊錢的物業管理費外,並未再收取用來維修公共設施的維修基金,所以,物業公司只負責下水道的日常疏通,而不負責維修。當時這幾家誰也沒有提出疑義,那就表示默許,表示願意承擔這個費用。於是,經過協商,樓上的幾位住戶同意每家給洪先生200元的維修費,並且約定在10月25日把錢交給洪先生,對此,洪先生也感到很滿意。然而,讓洪先生沒想到的是,一直到10月27 日,樓上的住戶也沒有將費用交給他。

  律師:“洪先生要求樓上的住戶分擔他維修下水管線的費用這個要求是合理的,這在民法上叫做無因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就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人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實施了管理和服務的行為。因為一樓的下水管線不僅洪先生用,樓上的用戶也在用,這是一種公共設施,在這種情況下,洪先生自己掏腰包把下水管線維修了,那麼受益的不僅是他自己,也包括樓上的住戶,這樣就構成了民法上講的無因管理行為。”

  律師認為,既然洪先生實施了無因管理行為,那麼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他就可以為實施無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費用要求受益人共同承擔。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下水堵塞,洪先生花錢維修,按理説,這筆費用應當由洪先生和樓上的住戶共同分擔,而且這也是當初協商後決定的,那麼這筆錢卻為何遲遲不交呢?

  鄰居:“出於同情吧,他家也受到一些傷害,我們當時基本同意給他拿300塊錢,但是這裡面有兩戶沒有參加,所以沒有達成共識。”

  董先生説,由於這兩戶居民認為下水堵塞並不是因為他們使用不當造成的,所以,他們不願意分攤這筆維修費用。

  鄰居:“這次堵只能是你自己家造成的,他説摳下水道、主幹道什麼東西,這些主幹道跟我們沒關係,我不願意掏,我不應該掏。”

  而樓下的洪先生卻認為,如果我住一樓,樓上沒有人,那就怎麼堵,我就是變成洗澡的地方那是我自己的責任,但既然造成堵塞了,這幾家肯定都有責任。

  洪先生:“現在發生了這個費用,相對來説,就得我們這幾家共同來承擔。”

  雙方對此各執一詞。

  隨行律師説,下水道是公共設施,是屬於七戶居民的共有財産,那麼它的維修和使用都與七戶居民息息相關,因此在樓上住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下水堵塞是由洪先生自己造成的情況下,樓上住戶應當與洪先生共同承擔管線的維修費。

  鄰居:“你説你花了不到1200塊錢,你讓我們均攤,那你這個依據在哪兒呢?你把你這個依據拿出來,就算是證據。”

  維修人員:“這個因為現在我們市場也不那麼規範,都是屬於勞動力市場,都拿個牌都在馬路邊站著那個,很難説象正規單位或者正規的施工部門給你出具施工憑證條。”

  沒有憑據,鄰居們很難認同維修費的具體數額。隨行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維修數額應當按照一般的市場維修價格償付。

  就在樓上住戶正磋商如何解決此事時,卻發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0月27日下午,一樓的洪先生眼看著樓上還是沒人下來送錢,於是一氣之下再次關閉了水閥。

  洪先生:“一牽扯到費用問題都躲了,結果閉水沒到10分鐘就下來了,説‘你閉水不對’,我説我閉水是不對,但是我的費用得有個著落。六樓住戶在説話時説了‘你住一樓,你就應該承擔這個責任!’那當時換誰誰也得生氣,我住一樓,不能因為我這房子便宜我就應該承擔這個維修責任!”

  洪先生説,一聽這話,他更是氣不打一處來。此時,樓上的住戶叫來了110和管區的民警,可是任憑誰來,洪先生就是雷打不動,於是,樓上六戶居民在一怒之下以洪先生侵犯生命健康權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申請先予執行。10月31日,水閥終於打開了。

  律師:“在這件事情當中,洪先生也是有過錯的,因為他為了索要維修下水管線的費用而關閉了公共水閥,因為樓上的居民用自來水是基於樓上的居民和自來水公司之間形成的供水合同,如果樓上的居民按時足額的繳納了水費的話,包括自來水公司和洪先生等任何人都不能隨便停水。”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共用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費的合同。停水不但沒有為洪先生解決問題,相反,卻激化了洪先生和鄰里之間的矛盾,現在就連原本願意掏錢的住戶現在也不願意承擔了,而且非但不承擔,他們還反過來向洪先生索賠停水期間造成的損失。

  鄰居:“我們這七天基本上都是在外面吃飯,所以説 我們這七天要比正常的開銷大了很多,我們要求一樓要給我們一定數額的賠償。”

  律師:“由於他停水,給樓上的住戶不但造成了諸多的不便,而且還(致使)樓上的用戶增加了比正常供水狀態下多的多的費用,而這實際上是一種財産上的損失,根據我們國家民法通則的規定,任何人由於過錯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産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接下來,董先生他們也要為自己提出的賠償拿出依據,而就餐費用的多少則是一個難以衡量的標準。

  律師認為,既然雙方都要求對方賠償,可又都拿不出賠償的依據,那麼,大家都退讓一步,事情就能解決。

  洪先生:“原本要求他們賠償,我想也沒有這個必要,因為鄰里之間我們以後還得進一步相處。”

  記者:“本著鄰里之間和睦相處的原則,畢竟主管線維修了,同時,也是我們這幾家共同受益,這樣的話,這一塊費用你看看能不能協調?”

  鄰居:“據我了解,我們幾戶人家不要求他給我們進行賠償,這已經是做到仁至義盡了。”

  碰上這兩位較真的鄰居,我們的調解也就無法繼續下去。

  洪先生告訴我們,他將和樓上的鄰居對簿公堂。而在我們看來,錯過了調解的機會,即使洪先生贏了官司,可他失去的是鄰里之間的祥和和安寧,也許在鄰里糾紛中,我們永遠找不到真正的勝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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