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7歲的河南女孩兒劉翠翠來到安徽打工,然而這次很平常的打工經歷卻使她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劉遠新(劉翠翠的父親):“到現在已經幾個月了,我們連骨灰還沒有見到。”
那麼劉翠翠的骨灰究竟到哪兒去了呢?
劉遠新:“被張宏月攜走遠走高飛了。”
張宏月和劉翠翠到底是什麼關係?他為什麼要拿走劉翠翠的骨灰呢?據劉翠翠的父親劉遠新介紹,張宏月今年35、6歲,個兒不高,其貌不揚,是安徽省碭山縣文莊鎮的辣椒生産大戶,每年三、四月份,張宏月都要從周圍縣市招收女工,為他家的辣椒進行人工授粉。當時還不滿15歲的女兒劉翠翠也想為家裏掙點兒錢,便於2000年3月去了碭山,為張宏月家打工。因為女兒活潑靈巧,而且青春年少,所以很受張家人的喜歡,於是2001年4月,便再次到張家打工,但不久劉遠新就接到了一個讓他難以置信的消息:張宏月作風不正,跟翠翠發生(兩性)關係。得知這一消息後,劉遠新便將女兒接回了家。
劉遠新:“這個張宏月天天打電話,俺不在家的時候他又來個電話,到半夜裏他又來叫她走了。”
劉遠新説,2001年8月,張宏月帶著(我)女兒先後到鄭州、廣州等地遊玩,之後與她同居,但不久便開始冷淡她,甚至對其大打出手。女兒在日記中曾這樣寫到“痛在臉,恨在心”,並流露出輕生的念頭。2002年5月19日,便傳來女兒在張宏月家服毒的消息,被送往文莊鎮醫院搶救無效,4天后死亡,死時尚不滿17歲。直到這時劉遠新才得知張宏月早已有妻室,兩個孩子都已經10多歲了,而此時一個重要的發現,讓他懷疑女兒的死另有隱情。
劉遠新:“我發現翠翠臉上有兩處紅傷,腳上、腿上都有很多紫瘢。”
劉遠新説,由於女兒身體上有傷,而且服毒時張宏月夫婦均不在場,為弄清女兒死亡的真正原因,一怒之下便於5月24日下午將女兒的屍體抬至張家門前欲討個説法,並向碭山縣公安局及文莊鎮派出所報了案,之後便趕回河南為女兒準備後事。第二天一早,當他再次來到張家門前時,女兒的屍體竟不見了。
劉遠新:“有人告訴我(劉翠翠的)屍體被拉到火化廠,我們不知道她是被火化。”
劉遠新説,等他趕到殯儀館時,有人已經聲稱是劉翠翠的丈夫要求殯儀館將她的屍體火化,並拿走了骨灰。
劉遠新:“我看到這個登記是張宏月簽了他自己的名字,我們就問他(殯儀館工作人員),我説,這是一個案子還沒有解決,你們怎麼把屍體火化了?他説‘只要有一個人簽字,我們就可以火化’。”
劉遠新説,女兒到張宏月家打工錢沒掙著,反而不明不白地死了,於是便向碭山縣公安局提出刑事立案的要求。雖然張宏月的妻子供認了張宏月與劉翠翠同居的事實,但公安機關仍以他女兒的死屬正常死亡,不予立案。劉遠新又找到張宏月及殯儀館,以他們擅自火化屍體為由要求賠償,均遭到拒絕,並受到張家人的毆打。
至今女兒的骨灰不知去向,妻子每天只能到女兒的屋前尋找她的影子。為了了解更詳盡的情況,記者特意來到事發地點。
劉遠新:“當時我就把我女兒的屍體就放在這個地方。”
記者:“當時放在這個位置的時候他們家有人嗎?”
劉遠新:“沒人,門都鎖完了。”
經過調查,村民們證實,5月24日他們確實看見一具女屍停放在張家門前,但後來就不見了。由於找不到張宏月本人,我們便找到他的父親張化祥,最終張化祥承認了兒子火化劉翠翠屍體的事實,但對兒子的行為是否該承擔法律責任卻避口不談。隨行律師告訴劉遠新,由於目前屍體已被火化,所以很難證實劉翠翠服毒前張宏月是否對其有過過激的言行,因此無法判定張宏月對劉翠翠的死負有直接責任,不過張宏月的行為至少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但隨行律師認為,張宏月私自將劉翠翠的屍體拉去火化已經構成侵權,應該對此承擔民事侵權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我們國家在關於屍體的處理方面有嚴格的規定。張宏月與劉翠翠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他無權處理劉翠翠的屍體。”
隨行律師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後,只有死者的親屬才對屍體享有法定的處理權,張宏月在未徵得劉翠翠親屬同意的前提下冒充是她的丈夫,並將屍體擅自火化,不僅剝奪了親屬對死者遺體進行告別和悼念的權利,而且也失去了對屍體進行鑒定的機會,給他們造成了一種非常大的、無法挽回的精神方面的一種損害、痛苦,劉翠翠的親屬應該是有權要求賠償。
律師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它近親屬提起訴訟。
劉翠翠自殺身亡後,張宏月以其丈夫的名義擅自要求殯儀館火化屍體,自然罪責難逃,那麼殯儀館有沒有責任呢?
隨行律師認為,殯儀館在沒有核實死者身份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情況下便火化了劉翠翠的屍體,並將骨灰交給與她沒有任何關係的張宏月,如果事實成立,同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殯儀館也應該對此承擔民事侵權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陳亞勇(碭山殯儀館主任):“當時問過他了與死者是什麼關係,他説是夫妻關係。”
記者:“張宏月説他是劉翠翠的丈夫,咱們也沒有核實,也沒有看他們的結婚證,也沒有看到劉翠翠死亡原因的證明,就處理她的屍體了,您覺得殯儀館的做法有沒有不妥的地方?”
陳主任:“有不妥的地方,就是説當時是由民政辦安排的這個事情,想也不會發生什麼事,現在也沒有什麼事。”
陳主任認為,當時火化劉翠翠的屍體是由文莊鎮民政辦主任親自安排的,而且張宏月又以喪戶家屬的名義簽了字,並不認為殯儀館的作法有悖于法。
律師:“國家專門頒布有《殯葬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殯儀館火化屍體必須查驗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是醫療部門的證明,另外他們內部也有一些規定,必須要查驗死者的身份,要求火化(屍體)的這些人與死者的關係。”
隨行律師認為,殯儀館在這起事件中嚴重違反操作程序,既沒有查驗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也沒有核實死者的真實身份以及死者與要求火化人之間的關係,便將劉翠翠的屍體擅自火化,使證據難以查找,直接影響到此案進行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判定,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應該對此承擔民事侵權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提示:
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火化遺體必須憑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在醫院死亡的,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在外地死亡的,憑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 無名屍體,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接屍通知。
很顯然,殯儀館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是導致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看來這些公告的張貼無異於形同虛設,由於具體操辦此事的文莊鎮民政辦主任躲避不願露面,記者只好找到他的上級單位—碭山縣民政局。吳書記的態度令記者更為吃驚。
吳立田(碭山縣民政局紀檢組書記兼殯儀館支部書記):“這個我們不可能一一去調查,也不可能一一都去了解,來火化一個,我們就派一個人去調查去,那我要組織幾百人的大隊!”
記者:“您認為現在殯儀館有沒有責任?”
吳書記:“現在我不好説這個事情,當時的情況他是騙取的,讓我怎麼説呢?”
吳書記認為,造成今天這個局面並不是殯儀館疏于管理,而是受了張宏月的欺騙,同時為了加速殯葬改革,提高火化率,在日常工作中正常死亡的,他們也就免去了繁雜的手續,沒有死亡證明的也火化。由此看來,劉翠翠事件的發生也就不足為奇了,不過最終吳書記還是發表了對此事的看法。
吳書記:“屬於誰的責任誰承擔,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
吳書記的態度多少讓記者的心情有了些放鬆。經過律師再三解釋,張宏月的家人已經同意將劉翠翠的骨灰交還給劉遠新,但劉遠新拒絕了,他説要讓女兒明明白白地回家。在律師的建議下,目前劉遠新一紙訴狀已經將張宏月及殯儀館告上法庭,希望碭山縣人民法院能給他以及死去的劉翠翠一個合理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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