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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狗咬傷以後(2002年12月5日)


  就餐當中被狗咬傷無人負責.

  李文文:“我就蹲到那兒去看,它就撲上來了。”

  酒店認為責任不在自己,事情按道理説已經了結了,無奈的父女究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時下,飼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可是寵物與人之間的糾紛也隨之增加。西安市八歲的小女孩文文活潑可愛,尤其喜愛小狗,在她的房間裏 到處都可以看到各種小狗造型的玩具,可突然有一天,文文對小狗産生了恐懼,她變得沉默寡言不願意出門。事情的原因還得從今年九月一日的那天説起。那天文文興高采烈地跟著媽媽去西安房地大酒店吃飯,誰又會想到一場意外正向這個可愛的小姑娘走來。

  李文文:“我跟媽媽一塊去吃飯,後來有一條小狗,我覺得那小狗很可愛,我就蹲在那兒看,它就撲上來。”

  當時正值中午,飯店吃飯的人特別多,而不幸就在這一瞬間發生了。當時也在這個餐廳就餐的一名顧客石某帶著一條京巴狗,將文文的面部咬傷,隨著文文的慘叫,整個餐廳都慌亂了起來,事情發生後,狗的主人送孩子去了醫院,縫合了十余針,現在事情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了,文文的臉上還是留下了疤痕,李先生擔心的是這個疤痕會不會永久性地留在孩子的臉上。

  李先生(李文文的父親):“這麼小的小孩,她現在可能還不知道,她大了,她會不會照鏡子看了這那?她真正大了,它對小孩的壓力大不大?你這個小孩如果再大了,她臉上的疤如果再大了,以後將來找工作、找對象,你這是不是?”

  李先生説,按理説,狗咬傷了孩子,狗的主人石某對這件事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可是石某僅僅是在送孩子去醫院的當天支付了400多塊錢的醫療費,之後再也沒有露面。隨行律師告訴李先生,從法律上來講,狗的主人肯定要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説所有的費用包括前期治療的和後期孩子整容所花的費用,都應該由狗的主人石某來承擔。

  律師:“《民法通則》的127條的規定,就是狗的這個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他這個狗如果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産的這個,在這種情況下他應當承擔這種責任,這是民法規定的特殊的侵權。”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李先生認為,孩子是在酒店就餐時被狗咬傷的,那麼酒店是否也應該對此事負責呢?在此李先生告訴我們,他曾經去找過酒店,但是對於他的賠償要求卻被酒店拒絕了。

  李先生:“我和我姐就是我們去了三個人,就把這個情況先給溝通溝通,把這個情況給他一講,經理這方面就是説‘你們説吧,你們説吧,就是咱正在説著,你們説吧,我再三引導你們,你們説吧,你們要多少錢?’我説咱來是跟你先溝通溝通,是不是?你提起錢,你態度是啥,對不對?你出了事就這還沒説完,三五分鐘的事就完了,他就走了,‘我還忙,我叫我們辦公室主任給你説吧!’”

  隨行律師告訴李先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李先生完全可以要求酒店對自己作出賠償。

  律師:“作為消費者,那麼我到你這個酒店來接受服務來了,我在你這兒我給你付費,你有償提供服務,這個時候呢,按照消法的規定,你應當保證我的人身安全,如果你不履行的話,就認為你違反了這個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這種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隨行律師補充説,兩個主體共同造成一個損害事實的發生,就稱之為共同侵權,侵權的兩個主體應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説這兩種賠償的方法,李先生可以自由的選擇一種,這也是法律賦予受侵害人對自己合法權益最全面的保護。

  律師:“如果説告這個違約責任的話,就不能告這個狗的主人,只能由這個酒店,先按照這個消費合同,按照這個消法來向你賠償,來向你承擔責任,承擔完以後呢,他再向狗的主人去追償。”

  聽完了隨行律師的分析後,李先生表示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向酒店方面提出賠償。

  西安市八歲的小女孩文文在酒店吃飯時被狗咬傷,按照有關服務的規定三星級酒店不允許寵物進入,那麼讓我們不解的是,這條寵物狗怎麼會被帶入酒店的呢?

  酒店副總經理:“酒店可能是在管理上,對吧,疏忽,有一些責任,當時我們這個如果要是發現這個京巴狗如果是從大廳,那就是説進到我們酒店以後,那我門童如果發現的話,那肯定是按照我們三星級酒店來講是堅決不允許進入,何況更不允許進入餐廳。酒店現在就是我們對這個當事承包人這個現在首先叫他停業整頓,現在已經關門了。”

  記者:“這個事情按道理説是已經了結了,從事情發生後一直到現在,作為咱們酒店,始終沒有人去看望過那個小女孩。”

  楊經理:“這個去看沒看望可能我們保衛部,看沒看反正這個因為我不太清楚。”

  楊經理認為,狗的主人已經帶孩子做了前期治療,酒店方面也對內部人員作了處罰,孩子治療的後繼費用就應該找狗的主人索賠,跟酒店應該沒有關係。針對楊經理的説法,隨行律師告訴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酒店已經違反了當事人雙方的服務約定,應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文文的傷是由於狗的主人及酒店雙方造成的共同侵權,雙方應負連帶責任,受侵害一方可以自由選擇索賠對象。

  律師:“由於文文的傷是狗的主人及酒店雙方造成的,而雙方又負連帶責任,那麼受損害一方可以自由選擇索賠對象,兩種責任,這一種是典型的侵權責任,一種是消費過程當中的違約責任,受侵害人或者違權人他可以選擇一種,就是這樣選擇權在這個受害人。”

  聽完隨行律師的分析,楊經理當即表示可以商談解決此事。

  楊經理:“看當事人他提的這個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在合理的情況下,我們還是可以接受的。”

  事情有了解決的希望,我們找來了李先生及他的姐姐,經過一番交談雙方達成了初步諒解。

  楊經理“這個小孩咬傷這個情況,酒店首先表示這個同情。”

  李先生認為,孩子後繼的治療費用加上精神補償酒店應該賠償自己六萬七千塊錢,一塊就是精神上的索賠,再一個就是遠期的。而酒店方面則認為,李先生要求賠償數額的依據不足。

  楊經理:“這個數額賠償的依據上,我們感覺到還是不太足。”

  由於雙方賠償數額相差較大,這次見面事情沒有得到最終的解決,但當事雙方均表示可以繼續商談。在此,我們也希望事情早日解決,小文文能夠忘掉昨天的痛苦,健康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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