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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不是賊(2002年12月3日)


  高考前夕校園被盜,學生卿英龍受到懷疑。

  卿英龍:“真的不是我做的。

  校方詢問發現疑點,尋根追底查事實。

  校方:“一個是慌張,還有一個呢比較緊張,説話自相矛盾。”

  學校處罰,家長喊冤,欲為孩子討説法。

  家長:“我希望學校能夠跟我們道個歉,還我兒子一個清白。”

  卿英龍今年20歲,在荔浦二中上高三,雖然學習成績不算太好,但望子成龍的父母還是希望有朝一日能收到孩子的大學錄取通知。然而在去年的高考前夕家中卻意外地收到了卿英龍偷盜學校錢財的通知。

  卿英龍的父親:“當時我想兒子不可能做這個事,但是現在事實也存在了,看了材料,上面都是我兒子寫的口供材料,所以我當時想完了,我這個兒子沒有了,可惜走到這個地步我心裏很難過。”

  卿英龍的父親説,那天晚上家裏來了三個老師他們帶來了卿英龍親筆寫下的作案經過的記錄和作案工具。

  卿英龍的父親:“所以我考慮不管他因為是我們自己的兒子,既然做了這個案,那我們就負這個責任了。”

  此後長達4天的時間裏卿英龍一直沒有回家,直到第5天他才被同學送回了家。

  卿英龍的父親:“一回來到這裡,到家裏面,我就問他你在學校幹了什麼事?學校為什麼到家裏來問我們要錢?他撲通一聲跪在地下抱著我的腿,‘爸我冤枉啊’ ,看見他馬上哭了,‘你要為我作主’。”

  既然卿英龍認為是被冤枉的,那麼又為什麼會承認這事是自己幹的呢?為此記者和隨行律師走訪了荔浦二中。

  校方:“因為卿英龍他當時的反應呢,他神情慌張,還有呢他不能自圓其説,我們感到更加可疑。”

  據校方講,事發後的上午學校還要進行最後一場模擬考試,在考試的過程當中校方發現卿英龍等5位學生在考試僅15分鐘就睡著了,因此才找到他們詢問情況。

  校方:“你到底這事是你做了沒有?如果要不是你做你就不要承認,是你做的你承認了,學校呢給你機會。他自己承認偷了1230。”

  卿英龍:“説那話根本就不是出於自己的主見讓我説出來的,後來逼著只要你承認的話,你就可以繼續讀書發畢業證給你,還可以繼續讓你高考,家人我們也不告訴你,如果不承認就全部反過來了。”

  據卿英龍説自己是住校生,案發的當天晚上他恰巧與幾名同學在沙洞村委會打牌和玩電腦遊戲,而這便成為學校的疑點。

  校方:“他講的東西呢和我們了解的情況有很大出入。”

  記者:“有什麼出入?”

  校方:“這個出入是他當晚帶了個女的在沙洞村委那塊兒睡覺,他講他是和三個男孩在一起。”

  卿英龍:“當時我是隱瞞了一點事兒,另外還有一個女的,她叫潘金玲,她跟我們一起上去玩的。”

  據卿英龍講,當時自己只是擔心學校或者家長知道他在高考前夕還談戀愛才隱瞞了這個事實,然而正是這一點兒才使得學校將目標鎖定在了他的身上。

  卿英龍:“他説只要承認是你做的我們也不追究你什麼責任,只要你不老實交代的話到了4點鐘過後他們就決定把我們幾個人送到公安局,讓公安局來審問我們。如果僅從帶女生去玩過夜那種(情況),就以這兩點的話都可以判你個4 5年刑。”

  校方:“誰説的?誰講的?我都沒有給他講過。你問他是誰講的,誰有這個(權利),你在外面就可以判你多少年,我們又不是法官。”

  然而在這一點上當時被詢問的另外兩個學生也有類似的説法。

  被詢問的學生:“把我當犯人一樣審訊一樣,那保衛圍著我就好像三個那種……就像地獄裏那種牛頭馬面一樣,我有點害怕。”

  校方:“當時老師是怎麼問你的?”

  被詢問的學生:“就像刑訊逼供一樣,你不是老實的話,你是犯了什麼包庇罪,是要坐牢的,等一下去公安局這樣不好説了,要判你幾年也説不定。”

  據被詢問的幾位同學證實。當時學校確實有脅迫的言辭,況且對卿英龍的詢問大約延續了4到5個小時。

  卿英龍:“大腦已經不是怎麼會想事情,覺得他們話好像很有理似的,那時候説只要我承認了就沒有事了,只要不承認的話送去公安局我可能這輩子就完了。我那時想只要我寫完就沒事了,我也可以馬上走了。”

  卿英龍告訴我們,在這種情況下他便按照校方的提示編寫了作案的經過,而之後他又有點反悔。

  卿英龍:“原來我們認為承認了就沒有責任了,後來又反悔,因為自己沒有做,害怕揹黑鍋所以否認了。”

  那麼對於這種前後矛盾的這種説法我們當時老師是怎麼認為的?

  校方:“認為他肯定是懷疑對象。”

  記者:“只是一個懷疑對象,為什麼又拿這著東西到家長那兒去?”

  隨行律師:“僅僅因為是個懷疑對象,校方便讓卿英龍在口供上簽字和按手印,並寫下了還款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通則,如果老師的語言給學生的行為産生了的一種錯誤的認識,産生了重大的誤解,那麼有重大誤解的時候做出的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隨行律師解釋説,當時卿英龍是在沒能充分認識到承認此事會給自己帶來什麼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做出違背自己意願的行為,因此他所做出的口供筆錄和還款欠條是可以撤銷的。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因當事人重大錯誤認識造成違背個人意願的民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廣西荔浦二中在高考前夕被盜,校方認定是卿英龍所做,並讓他家裏進行了賠償。而事後卿英龍卻説是校方強迫他承認的,學校這樣對待一個家長。

  卿英龍的父親:“我怎麼我也不服氣。黃華新説只要你賠了這1230以後,我保證你兒子沒有事,可以參加高考,同時發給他高中畢業證書。所以我考慮把這個錢賠上。”

  然而對於這1230元錢校方卻是這樣一種説法。

  校方:“這個1230塊不是我們學校對這件事情所做的民事處理,而應該是我們學校呢把這種情況告訴他家長了以後,受他家長的委託把這個1230塊拿來還給學生。”

  據校方講,當時是高考前夕,他們也是出於對學生進行保護才這樣做的。但隨行律師解釋説,從丟失的1230元的數額來看已達到了盜竊罪的限額,無論是否接受委託學校都無權處分這筆錢,學校對學生是有教育和管理的職責和權利,在這個裏面可能我們學校也有一部分的採取的一個措施還是不夠恰當,這種處理方式我們認為是一種以民間私了方式,處理本應當由國家司法機構來追究的違法行為,那麼的話學校不具備這個主體資格。

  律師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個人盜竊財物數額較大 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的便構成盜竊罪,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機關和個人都無權處理。

  按照隨行律師的解釋,此事應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至於校方從家長處拿的1230元錢也應當予以返還,於是我們建議校方與學生家長坐到一塊兒協商此事。

  校方:“從現在來看,我們學校覺得也沒有必要和家長協商這個事情。沒有,沒有必要。我們的態度就是説我們隨時可以配合他通過公安司法部門來對這件事情進行處理。”

  隨行律師:“校方的態度表明他們始終堅持自己的做法,沒有過錯。因此卿英龍的這件事要走上法律程序首先得法院認定校方的行為無效,那麼這個行為無效了以後你才能夠説再去要求賠償的事情,那麼要求怎麼道歉的問題。”

  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卿英龍的父母表示要用法律來為孩子討回清白。但他們真的不知道這樣做是否能抹去孩子心靈上所受的創傷。

  卿英龍:“現在我已經在警校讀書,因為我們那裏對這種很忌諱的,這種偷竊行為的直接是開除的。像現在我們本身在宿舍裏也有被盜的東西,那時候同學們在旁邊議論的時候他們時不時地指著誰説可能是誰是誰吧,開玩笑那種的,我被指到的時候感覺到好想,真的好想好想對他們大聲説‘不要指我,不是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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