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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人的陷阱(2002年12月2日)


  暮秋時分的成都,依然暖意融融。一位家住四川簡陽的觀眾特意趕赴這裡,與《法律幫助熱線》的記者和隨行律師會面,講述了自己遭遇的困境。

  朱兵:“2002年5月中旬的時候,聽到廣播電臺打的廣告,就説鴻泰寶石公司要招一批加工戶。”

  她叫朱兵,是個下崗職工。當時正苦於無事可做的她立刻按照廣告,找到了這家鴻泰寶石公司,得知他們正在招募加工人造寶石的工人。公司承諾:免費對加工戶進行技術培訓,並負責提供機器和原材料。每顆成品寶石,公司以5角錢的價格予以收購。按照這家公司所撰寫的《可行性分析》的説法,加工人造寶石肯定是一條致富捷徑。

  朱兵:“所以説當初我們也是對這個有點感興趣,就去了。”

  於是,朱兵和鴻泰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加工合同》。依照合同,她先行向公司交納了3200元錢,以保證日後不將加工好的寶石私自銷往別處。在短暫的培訓之後,朱兵滿心歡喜地開始了加工工作。但她很快就發現,自己的致富夢根本無法實現。根據合同約定,人造寶石的年加工任務為15000顆,質量至少要達到公司規定的三級品的要求。如果不合格,不但得不到加工費,連先前所交的3200元保證金也會被公司沒收。幾個月下來,朱兵知道,她已經完不成任務了。

  朱兵:“我總共做了1000顆,只有將近600顆,還不到600顆合格,400多顆不合格。”

  記者:“合格與不合格是按照什麼標準來測量或者決定的呢?”

  朱兵:“他收的時候只是憑肉眼看,他説合格就合格,他説不合格就不合格。”

  事到如今,朱兵回想起過去曾孕積的無限希望,已是無話可説。而記者發現,至今懷著這種希望的,仍然大有人在。鴻泰公司的培訓車間依舊座無虛席,這些認真學藝的加工戶無不盼望由此脫貧致富。該公司工作人員對相關問題的解答也著實令人信心倍增。

  記者:“培訓多久啊?”

  公司職員:“有兩天到三天就可以了。”

  記者:“那麼快就學得會呀?”

  公司職員:“主要是掌握手的技巧,一般人都兩三天就學得會呀,人家還有一天就學會的呢!”

  記者:“會不會我們加工出來你們不要啊?”

  公司職員:“不會,我們就指著這個賺錢呢!”

  記者:“一般這些寶石是銷到哪些地方的?白金首飾項鏈上的裝飾品有沒有廠收購你們的貨嗎?啊,就是沒有收購你們的寶石的?”

  公司職員:“我們是跟外商合作的。”

  記者:“哪個地方的外商呀?

  公司職員:“俄羅斯。”

  記者:“俄羅斯的呀,啊。”

  回到公司的辦公室,和朱兵一樣,我們也被那份《可行性分析》吸引住了。上面在歷數了加工技術如何易學,生産條件如何簡單之後,又不厭其煩地算了一筆帳,結論是,如果和這家公司簽訂加工合同,加工戶通過向其出售成品人造寶石,平均每月收入1000余元,最高可達萬元以上。但朱兵的經歷,使人不由得對這些誘人詞句産生了懷疑。隨行律師則告訴我們,作為一種印刷品廣告,這份《可行性分析》本身就是違法宣傳。

  律師:“從這個廣告本身來看,這份廣告,它對主要的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經濟效益的預測都有很清楚的一個要求,從這個情況,它有一個很明顯的欺騙或者是誘使當事人做出錯誤判斷的可能性,所以我們認為它中間有些問題。”

  律師提示: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加工承攬廣告管理的通告》規定:加工承攬廣告不得含有有關加工業務的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生産條件、經濟效益預測和分析等內容。

  隨行律師分析認為,從朱兵的履約情況看,鴻泰公司如此不吝詞句地進行違規宣傳,其真實目的很值得懷疑。而朱兵也表示,她至今不能理解,既然她加工寶石的合格率如此之低,當初培訓的時候,公司又怎麼會讓她輕鬆過關呢?

  朱兵:“我們實際上只培訓了一天,因為從6月3日下午開始培訓到6月4日上午 中午他就説我們培訓合格了。”

  “通常在寶石加工這一塊,完全掌握的話,按照大學裏的學時計算的話,要40個學時。”

  李國貴,成都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珠寶鑒定師。他説,人造寶石目前沒有國家強制性的質量標準,但從鴻泰公司三級品指標來看,它所要求的技術相對較高,一般人通過兩三天的培訓很難掌握。她如果要把質量加工得很完美,每天加工的數量就必然很少。

  專家的看法意味著,鴻泰公司很可能從一開始就有意對朱兵隱瞞了寶石加工的技術難度,最終導致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根本無法履行,並使朱兵由此受到損失。而這已涉嫌合同欺詐。

  律師:“所謂欺詐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故意發佈虛假消息,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決定,或者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做出錯誤判斷,從法律上説,這個情況如果出現的話,一個你可以向工商部門直接舉報,他們有專門處理合同欺詐的職責職權,第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這個合同無效,把保證金還給你,然後造成的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來承擔這個損失的責任。”

  律師提示: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製造虛假情況或隱瞞事實真相,致使對方做出錯誤判斷的,構成欺詐。應當返還據此取得的財産並賠償損失。

  我們立即將朱兵的遭遇反映給了鴻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成都工商局城北工商所的薛筠副所長介紹説,不久前,他們剛剛對鴻泰公司違規宣傳進行過處罰。現在既然有新證據表明該公司涉嫌合同欺詐,應該立即著手調查。

  成都市工商局負責人:“關於你們寶石銷售的情況是誰在管?”

  公司職員:“銷售的情況是老闆管,老闆負責。”

  成都市工商局負責人:“他今天在嗎?啊?你們老闆今天在嗎?”

  公司職員:“老闆説是到滿洲裏去了。”

  成都市工商局負責人:“到滿洲裏去了?什麼時候回來?”

  公司職員:“那咱不清楚,因為我這一年也見不著幾次。”

  儘管這兩位負責人不清楚公司收購來的寶石如何銷售,但顯然,對於加工戶完成任務的情況還是瞭如指掌。

  成都市工商局負責人:“加工戶現在能完成要求的比例有多大?”

  公司職員:“應該是都差不多,因為什麼呢,咱們雖説是正式開業是去年,您説的都差不多是個什麼概念,都可以完成的。”

  情況真的如此樂觀嗎?很湊巧,就在這家公司的交貨處,幾個農民加工戶正為完不成任務而憂心忡忡。

  記者:“現在做了才幾百顆?”

  工人A:“不合格的肯定佔一半吧。”

  記者:“那你能不能完成任務?”

  工人A:“肯定完不成。”

  記者:“您做得怎麼樣?”

  工人B:“反正不好説。”

  記者:“怎麼叫不好説呢?不好説是怎麼解釋?”

  工人B:“實話實説,反正做出來成功數還是低,一年15000顆的任務,我個人來説嘛,是不可能完成的,不可能完成任務,不可能。”

  記者:“按照合同規定如果你不完成的話怎麼辦?”

  工人B:“不完成任3200塊押金退不了。”

  記者:“像你這樣的人多不多?”

  工人B:“多!至少95%以上!”

  記者:“至少95%以上?為什麼這麼肯定呢?”

  工人B:“因為我這裡有100多個加工戶的名單都在我這兒,地址、電話我都有。”

  記者:“你和他們聯絡過?”

  工人B:“都聯絡過。”

  工商人員立即將這一情況記錄在案,並表示將以此為線索,展開全面調查。

  成都市工商局負責人:“我們也希望這些加工戶能夠及時向我們提供這些新的證據,證明它在合同的履約上面有欺詐的行為,我們依然會對它予以處罰。”

  我們剛剛返回北京,就接到了也在採訪此事的《成都晚報》記者的電話,得知鴻泰公司除一名叫李軍的股東外,其他負責人突然神秘消失。

  加工戶在下午的時候又給公安機關報了案,成都市公安局司馬橋派出所經濟偵查科的民警把李軍暫扣了進行調查。

  據了解,公安機關就此已正式立案,這次合同糾紛的真相將很快大白于天下,而眾多加工戶的損失如何討還,也將由此完全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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