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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多收了(2002年11月29日)


  由於急需資金,唐女士向典當行借了一筆錢。

  唐女士:“當時我向典當行貸款的時候,它以每月4%的利息收取,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

  典當行的負責人卻説利息的收取是在規定範圍的。

  典當行王經理:“我們認為我們做這筆業務維持在4%,是屬於是執行了新的管理辦法 ,屬於是合理收費。”

  面對典當行的説法,她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唐女士:“我現在希望典當行必須把多收取我的利息還給我。”

  給我們打來電話的唐女士遇到的是有關典當的問題,聽到“典當”一詞,老百姓並不是很了解,其實,典當行是以抵押為主的一種行業,將有價值的財産,如房子、汽車等抵押給典當行,辦理簡單的手續後,就可以解決一時之急。典當行以它的方便、快捷滿足了用戶的需要。那麼唐女士和典當行之間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情呢?我們的記者和隨行律師在天津市見到了她。

  唐女士:“因為急需用錢,時間特別地緊,所以當時就是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在銀行貸款,一個是典當行,當時在典當行貸款就是比較快一些,所以我們就選擇了典當行。”

  在採訪,中唐女士告訴我們,儘管對典當行業並不熟悉,由於距用錢的時間越來越緊,當時也就沒有考慮太多,便將丈夫名下的房産抵押給了典當行,從典當行裏借出了一筆數目不小的錢。

  唐女士:“2001年的9月份,在天津市濱海典當行貸款50萬,在貸這筆錢的時候,我們跟天津市濱海典當行簽訂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當時合同規定貸款利率為4%。”

  錢借出來了,也解了唐女士的燃眉之急。但就在過後不久,唐女士在與朋友的一次閒聊中得知,典當行收取的4%的利息可能是高了,於是,她對利息的收取産生了疑問,不知道典當行的這個利息會是過高。

  唐女士:“我不知道像我,就是高出利率的這一塊利息,我是否能要求返還給我?國家對這個典當行的利率是怎麼規定的呢?”

  律師:“我國關於典當行有這方面的專門的法律規定,其中《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關於房地産抵押貸款,其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也就是3%。”

  律師提示:

  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行經營典當業務,房地産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

  唐女士向典當行借錢來解燃眉之急,但對典當行收取的4%的利息不知道是否合理。隨行律師認為,合同上約定的4%是不是《典當行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月綜合費率,單從合同上來看並沒有寫明,為了弄清這4%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記者和隨行律師找到了天津市濱海典當行。

  王經理:“屬於是合理收費。”

  王滿意,天津市濱海典當行總經理。據他講,辦理這筆典當業務時,他們依據的是以前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在舊辦法中,4%的利息是符合國家規定的。

  王經理:“當時呢,人民銀行的暫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就是説,咱們典當的綜合費率不得超過月息5%,我們在這個管理規定的約定下就定這個利率,手續費是為4%。”

  律師:“國家經貿委于2001年8月8號頒布了新的《典當行管理辦法》。”

  王經理:“當時我們做這筆業務的時候我們不知道有這個辦法,也不知道裏面有3%的規定。”

  此時,隨行律師認為,既然新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已經頒布,並開始實施,有關典當業務的利率問題就應該按照新辦法中規定來執行,也就是説。濱海典當行接到文件的時間並不能影響新辦法的實行。聽了律師的話,王經理告訴我們,即使是按照新辦法執行,他們收取的利息也是符合規定的。

  王經理:“典當行的這個收費標準綜合手續費為月3%,這是對房地産而言的,那麼除了這個手續費之外呢還得要加利息,當時按照人民銀行對這個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的規定,而且加上上浮的話,我們包括利息,包括上浮,維持在4%,屬於是合理收費。”

  這位王經理的意思是,典當行的收費不僅包括《典當行管理辦法》中規定的3%,還包括利息,這利息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檔次利率來調整,典當行可以有50%的自行浮動。

  王經理認為,按照這樣的標準計算,向唐女士收取的利息是符合規定的。

  王經理:“就是在去年咱做業務的時候貸款利率是月當時是6.733‰,那麼再加上它的上浮是可以達到50%,利率呢應該是4點幾,所以我們做這個4呢沒有超過,即使是按照新辦法也沒有超過。”這樣看來。如果王經理的説法成立,典當行就不存在多收費的可能。但為什麼唐女士認為典當行多收利息了呢?

  3%的月綜合費率是符合規定的,這樣就要看那1%的利率是否符合銀行公佈的利率範圍。據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了解的2001年的利率情況,年利率是5.58%,每個月也就是0.5%左右,加上可以浮動的50%算起來是達不到1%的。隨行律師認為,多收取的利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律師:“新頒布的《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産抵押貸款月綜合費率為30‰,利率這塊兒呢,就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和調整的範圍來執行。”

  隨行律師認為,按照王經理的計算標準,利息就多收了1000多元,根據法律規定,這部分多收取的利息屬於違法所得。

  律師提示:

  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收取利息、費用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處罰。

  利息既然多收了,根據法律規定,是應該返還給唐女士一家的,但是王經理以收到文件的時間過晚而拒絕返還多收取的利息。

  王經理:“從我們自身來講呢,就沒有退的必要,因為沒超範圍嘛!就沒有必要,這是其一;其二呢,她可以通過別的部門進行一些反映是吧?或者是呢通過訴訟程序,你覺得多收錢了,你覺得不合理,你通過司法程序你來這個打官司,你來把我們多收的錢要回去!”

  王經理的表態意味著這次糾紛不可能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隨行律師告訴唐女士,目前可以直接就此提起訴訟,或者是向當地的商委反映此事,責令典當行退還多收的利息。雖然我們的調解沒有成功,但通過這件事我們了解到,典當行要收取的費用包括法律規定的3%的月綜合費率和相應的利息,從法律上講,這一收費的名目應當由典當行如實的告知給接受典當服務的顧客,否則就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那麼現在的典當行業是否都履行了這一法定義務呢?為此,記者進行了一些調查了解。

  記者:“一個月收典當金的5%是嗎?”

  “對。利率啊,汽車這塊是4% ,5% 。”

  記者:“5% 對一個月?”

  “一個月5%,典當金額的5%。”

  記者:“房子是多少?”

  “房子是3%到3.5%。”

  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一些典當行在服務過程中把利率和綜合費率合併在一起計算,這樣利率收取的高低就含概在其中,容易讓走進典當行的老百姓産生誤解,同時一些不法經營者也有可能渾水摸魚,借機多收費用,這樣看來,典當行在經營過程中還是有不規範的現象存在,針對這一現象,記者採訪了相關的行業管理協會。

  典當協會會長翟瑞麟:“作為不動産房産,抵押範圍這個也有規定,手續費的規定分兩項,一項作為呢綜合費率是30‰,一個呢是利息,利息是按人民銀行同檔次法定的貸款利率加浮動範圍,如果有突破的怎麼辦?國家經貿委的這個文件也規定的也很嚴肅,一個責令當地的經委或商委,要責令改正,下改正通知書,再一個違法收入處3倍以下罰款,但不超過3萬元。”

  在這裡,我們希望典當行業在不斷發展的同時,加強行業的自律,樹立更高的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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