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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棄的權利(2002年11月27日)


  對於家住鄭州的高維清來説,離婚三年來,每個星期五她都是在喜悅和期待中度過的。

  1999年,高維清與前夫離婚時,把只有7歲的女兒判給了孩子的父親,每當提起這些事,她的話語中都會流露出無限的遺憾。

  高維清:“本來是我想要這個孩子的,後來他們(前夫)家説是因為他父母都退休了,他們有時間帶這個孩子,所以説後來我也同意把這個孩子給他們了。”

  孩子雖然判給了男方,可畢竟是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高維清對日後如何探望女兒也和前夫進行了一番唇槍舌戰,最後終於達成了協議。

  高維清:“他們家規定我是星期五下午接孩子,星期天早晨把她送回去。”

  帶著對女兒的一份虧欠和內疚,高維清格外珍惜每週和孩子在一起的兩天時間,可漸漸地她也發現女兒每次回來時似乎並不輕鬆。

  高維清:“我女兒每次來幾乎每次來都説‘奶奶説想讓你跟爸爸復婚’,我説不行,你孩子家別管那麼多閒事,她説‘不行,沒法回去跟奶奶交代,奶奶吵我!’”

  2001年,高維清再婚了,這個消息也一直是她和女兒之間的秘密,可不久,還是被孩子父親一家人知道了,令高維清沒有想到的是,她和孩子在一起的時間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又改成星期六晚上7點鐘以前給孩子送回去。

  高維清:“今年上半年,她奶奶又説星期六中午送回去也影響孩子學習,星期六上午9點以前就得送回去。”

  就這樣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裏,高維清和女兒在一起的時間越變越短,前不久女兒回來時告訴她,奶奶又把時間給縮短了,“以後星期五當天接,星期五下午接,星期五晚上9點鐘以前得給我送回來。”這個還是好的,回來時間再長就不讓接了,不讓經常接,不讓每個星期都接,隔一段時間再接一次。

  記者:“如果沒有按時送,是她奶奶會打電話過來嗎?還是怎麼辦呢?”

  高維清:“就不敢不按時送,不敢,我女兒一到這個時間就整整東西趕緊走了,害怕奶奶吵。”

  記者:“你有沒有跟奶奶説過?你説我想在媽媽家多住兩天。”

  女兒:“不敢説。”

  高維清越想越生氣,於是她也使出了自己的辦法,三個月不支付撫養費,這樣以來,兩家人的積怨更深了,而只有10歲的女兒夾在中間顯得特別為難。

  記者:“如果你在這兒吃不完,你待會能不能把它帶回去?”

  女兒:“不敢帶,要不奶奶又該要生活費了!”

  高維清説,為了不讓女兒受委屈,她一直按照規定的時間準時接送,可她不明白,當初雙方約定好的探望時間,孩子父親一家人怎麼能不同她商量擅自更改呢?

  記者:“法院當時判決你們離婚的時候,關於這個孩子的探望時間和次數等等,有沒有落實到文字上?”

  高維清:“就沒寫,文字就沒提,提都沒提,我也沒想到他們以後會這樣刁難我。”

  律師:“《婚姻法》在探望權的規定上並沒有附帶任何條件,它指的就是沒有跟孩子居住在一起的一方有權對孩子進行探望,具體的探望雙方可以協商約定。”

  隨行律師説,雖然,前夫現在是法律上指定的孩子的監護人,但如果需要變更探望時間,還是應該與高維清商量,因為探望孩子是高維清的權利;同時,孩子的父親有義務保證探望的順利進行。

  律師提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如果干涉或妨礙屬違法行為。

  三年前,高維清與丈夫離婚,去年,她再婚後,前夫一家人就逐漸縮短了她與女兒見面的時間。高維清告訴我們,女兒一直以來,都是和爺爺奶奶爸爸住在一起,所以希望我們能從情理和法理上跟前夫一家人談一談,於是我們撥通了孩子父親的電話。

  記者:“喂!是高先生嗎?您好!我們是中央電視臺《為您服務》的。是這樣的,我們就是想了解一下關於…”

  孩子的父親:“那免談,沒啥可説的。”

  孩子父親的態度讓我們感到驚訝。既然高維清説過女兒主要由爺爺奶奶來照顧的,那麼,孩子的奶奶對這件事又是怎麼想的?

  孩子的奶奶:“如果説《婚姻法》有規定一定要讓這個女孩每星期去她媽那兒幾個小時,如果拿出這樣的具體規定來那我就算是沒有啥話好説了,目的就是為了讓她學習好,一個是為了她的安全,別的沒有任何惡意。”

  老人説,之所以要縮短女兒與高維清見面的時間,首先是因為孩子的學習任務越來越重,其次,高維清已經再婚,如果還讓女兒經常待在她那裏很不方便,可見老人對這個孩子也是用心良苦,但不管怎樣,單方面變更探望時間還是不對的。

  律師:“她奶奶的這種想法或者這種初衷是好的,但是如何去變更,比方説對小孩是不是有影響,探望時間是不是過長,她是不是已經再婚了,對小孩其它方面有沒有影響,這些問題都是需要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隨便來變更她這個探望權的。”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到,如果雙方在孩子的探望問題上達不成協議,孩子的父親認為高維清的探望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想變更或中止探望,那麼也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

  律師提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律師説,大家的本意都是為了孩子好,那為什麼不能坐下來好好商量呢?遺憾的是我們的建議被孩子的奶奶拒絕了。第二天,我們把了解到的情況轉達給了高維清,隨行律師告訴她,前夫一家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他們的做法確實不妥,怎麼樣探望都可以協商的,但這種協商肯定是在男女雙方之間的協商,履行協議,也是在男女雙方之間進行履行的。隨行律師説,按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圍繞孩子所産生的諸如撫養、探視等一系列問題,應當首先由夫妻雙方負責,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也就是説,在這件事情上,高維清只需要和前夫來協商就可以了。隨行律師建議她,由於當初雙方並沒有把探望女兒的時間寫進判決書裏,下一步,高維清可以單就探望權被侵犯這一點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法院判決後,如果前夫或他的家人還有不協助或妨礙的行為,那麼,他們就已經觸犯了法律,根據情節的輕重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的。今天的結果是我們每個人都不願看到的,父母看望孩子本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可是,記者從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了解到,該中心今年1月至10月份接到的投訴中涉及到離異家庭的案件44件,其中關於探望權的投訴佔到9%。我們的節目也曾經報道過北京的張志華由於與前夫就孩子的探望時間與方式達不成協議而兩次對簿公堂的事情,由此看來,夫妻雙方離婚後,沒有得到撫養權的一方在探望孩子的道路上並不是一帆風順,在此,我們的隨行律師想提醒電視機前的父母們,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最好要簽一個書面的協議,在協議裏頭就探望的時間方式作具體的約定,這樣將來,一旦發生糾紛的話也有一個依據,探望權的行使是受法律保護的,男女雙方以及他們的親屬都應該確保探望權的正確行使。律師説,美滿幸福的婚姻是人人所嚮往的,當一段感情結束時,為人父母應該多一份責任,不要讓幼小的心靈承受不該有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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