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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搭乘引糾紛(2002年11月21日)


  好心朋友善意搭乘,“當時就是幫忙送一下”,途中違章釀成悲劇。“整個地上一大灘血,我就叫她,我就使勁叫她,因為她已經不省人事了。”高額醫療費誰來支付?“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借錢都借不來了!” 

  今年只有18歲的程澤曦和母親程愛芝生活在綠城南寧。這個身高一米七五的花季少女一直夢想著成為一名時裝模特。然而就在去年,母親為她報名參加模特大賽後的第三天,一場意外的車禍毀滅了她所有的夢想。為了給女兒治傷,程愛芝先後花去了7萬多元的醫療費,她四處舉債,但還是難以支付還在不斷增加的醫療費。

  程愛芝:“去年7月25日,因為孩子轉學路程挺遠,剛好有一個朋友他知道我給娃娃轉學的事,當時就是幫忙送一下,就在走到東方外國語學校的時候,因為車走的急啊就走過了,這個時候我們就在公路中間轉彎,不知怎麼著鐺一聲我們的車整個一個大轉彎,然後翻了。”

  程澤曦母女當時就被甩到了車外,在路人的幫助下,昏迷的程澤曦被送到了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搶救,因傷情嚴重,程愛芝收到了女兒的病危通知書。

  程愛芝:“第二天我就接到了病危通知,因為她腦也出血,那個腿小腿整個是那個腳是翻過去的,開放性的粉碎性的骨折。”

  經過醫院的緊急搶救,孩子的命保住了,但腿部和腦部的傷至今無法痊癒,再加上難以負擔的昂貴的醫療費,使這個單親家庭危機重重。

  程愛芝:“出院以後,娃娃這個腿不斷的爛,在往外拱血,整個你看為什麼這個地方都凹下去,整個都爛了,當時因為都是用的好藥,抗生素等等,這些都在不斷的花錢,我已經沒有錢了。”

  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程愛芝走上了索賠之路。我們在南寧市邕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了解到,事故發生後,他們很快趕到了事發現場,經過詳細的調查,對事故中各方的責任作了認定。

  交警大隊楊副大隊長:“小貨車司機黎銳錦他不按照《交通管理條理》當中的規定在公路上隨意調頭,在事故當中作用比較大,經過我們交警大隊的認定,小貨車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在車上坐的母女倆,也就是受傷的兩個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部門做出朋友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後,程愛芝陷入了矛盾之中。面對好心朋友,看著久治不愈的女兒,程愛芝不知道朋友該不該對此進行賠償,而對此人們的議論也眾説紛紜。

  “是她朋友的責任!”

  “她朋友也應該向她賠償。”

  “不要賠償。”

  記者:“為什麼?”

  “我覺得不是故意的,又是朋友關係,按正常的那種的話是應該她要追究朋友的責任,但是作為朋友呢,情誼上看是否能私下協商是吧?”

  “作為一個司機來説,你開車首先要遵守交通規則吧!你違反了交通規則,作為事故的責任方,造成了後果,民事賠償我覺得是挺合理的。”

  程澤曦出院後,在邕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主持下程愛芝母女和兩個肇事司機進行了調解,就這次事故的賠償達成協定,約定由大貨車司機承擔此次事故各項費用的30%,程愛芝母女乘座的小貨車的司機,也就是程愛芝的朋友黎銳錦,則承擔70%的責任。讓程愛芝意想不到的是,好心的朋友竟然要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拿著期盼以久的協議書,程愛芝母女茫然了。我們的隨行律師聽取了程愛芝的敘述後,向我們解釋説:“你的朋友主動的搭乘你,因為他的違章造成你的損害,在情理而言這屬於善意搭乘,根據我國《民法》,還有國務院的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凡屬於司機駕駛員的過錯,也就是違章行為造成人員損害的,包括乘客損害的都應該負賠償的責任,這個法律並不分善意搭乘和不善意搭乘的問題。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方簽定協議書後,程愛芝很快就拿到了大貨車司機支付的30%,共計15700多元的賠款,而負主要責任的朋友黎銳錦卻遲遲不肯履行協議。

  一場車禍徹底擊碎了程澤曦當模特的夢想,為了給女兒治傷,母親程愛芝四處借錢,還是難以支付不斷增加的醫療費,為此程愛芝多次找到了應該對這起事故進行賠償的黎銳錦,黎銳錦每次都以自己沒錢為由,不肯履行雙方簽定的協議。

  黎銳錦:“我説我已經沒錢了。”

  程愛芝:“我説‘黎工(肇事朋友),你能不能給我想辦法湊點錢?’他説‘我沒有錢了’,他説他也沒有沒錢。”

  我們多次打電話聯絡黎銳錦,黎銳錦始終沒有開機。我們在採訪中了解到,黎銳錦肇事時使用的車是所在單位的公車之後,隨行律師分析説,如果黎銳錦沒有支付能力,他所在的單位作為車主負有墊付賠償款的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我們來到黎銳錦的單位時,得知黎銳錦剛剛出差,對於我們的來訪,單位領導也頗感意外。單位領導告訴我們,對於這件事,單位早已經對黎銳錦進行了內部處罰。

  單位領導:“這個事情呢,他一直認為是他個人的行為,他要賠償這個女的,而且他和這個女的還是比較好的朋友,就是説他原來的兩個人的事就是説沒有用到,沒有需要單位介入這個事情的時候,就是好象我們沒有必要去介入這個事對吧?”

  當我告訴黎銳錦單位的領導單位有墊付賠償款的責任時,單位領導對我們説,在我們採訪之前,他們並不知道曾經有過一份協議,更不知道黎銳錦沒有履行協議。

  單位領導:“我們肯定馬上要研究這個事情,要督促黎銳錦,昨天我們就給他打電話‘你回來立馬要把這個事情給處理好,該賠給人家多少你賠’就是説這個程女士提出來的事情等等,法院裁定什麼都好都沒有問題,需要我們扣他的工資,扣他的獎金,馬上要墊付等等這些我想做的到。”

  我們立刻找到程愛芝母女,並和她們一起來到了黎銳錦的單位,單位領導告訴程愛芝,黎銳錦同意回到南寧後立即履行協議,支付剩餘的28700多元賠償款,這時我們第一次在程澤曦的臉上見到了笑容,但在回來的路上,程愛芝告訴我們,將要拿到的賠償金只是女兒第一次手術的費用,這筆錢在還完各方的借款後就所剩無幾了,而要治療女兒的傷最少還要三次手術,今後的醫療費還能不能要求兩個肇事司機支付呢?

  記者:“黃律師剛才程女士進一步提出了後續治療費用的賠償要求,您認為這個賠償要求合理嗎?”

  律師:“我們國家的法律對交通肇事的調解不是一個固定生效的司法文書,它只是一個雙方就當時發生的結果所達成的一種協議,在以後這個損害結果在擴大,也就是損失在擴大的時候,那麼當事人

  同樣可以,就是説呢不限于這份調解的協議書提出新的主張。”

  律師提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的標準”第一款規定: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須的費用給付。

  我們回到北京後,再次接通了程愛芝的電話,得知黎銳錦已將28700多元的賠償款交她的手中,她已經為程澤曦聯絡好了醫院,準備為女兒做第二次手術。

  當事人 何小麗

  隨行律師 河南鄭州國銀律師事務所 張偉

  河南安裝公司登封項目部副經理 趙向波

  河南安裝公司工程管理處主任 劉俊

  記者 孫銳

  河南安裝公司登封鋁廠職工

  河南安裝公司登封鋁廠副經理 劉高峰

  河南安裝公司工程處安全員 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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