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租房。
“因為當時想到找仲介公司對於我們個人來講比較安全一點,比較放心一點。”
兩個不同的房主。
“當時我們拿到這張紙條時才醒悟,張麗麗不是真正的房主。”
房屋的主人究竟是誰?誰又該為這一事件負責?
“我現在就是想最起碼把我所有的損失拿回來。”
對於許多外地人來説,在一個新的城市生活,住房是第一件事,但要想租到自己滿意的房子卻並不容易。獲取租房的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通過專門的房屋仲介公司找房應該説是目前最方便、最快捷的一條途徑。但在現實生活中,這條最方便的路卻是許多人不願意走的。
市民:“象他們一般都是騙仲介費,仲介費拿到之後一般就不再有什麼支持,這也就是我對它們的印象。而且非常不可靠,沒什麼信譽。”
市民:“我覺得可信度比較低。”
市民:“仲介公司現在的水平和資質良莠不齊,(讓人)放心的仲介很少。”
人們對房屋仲介的信任度為什麼會這麼低呢?我們欄目最近接到一起對房屋仲介公司的投訴案件,也許能説明一些問題。梁曉靜,這次租房事件的當事人,她居住的這套面積90多平米的房屋,就是經過仲介公司租到的。我們和隨行律師的調查也就從這裡開始。
梁曉靜:“當時由於個人原因急於租房子,就找到了幾家仲介公司。(我)打電話過去,其中這家(叫)中房置地(的仲介公司)就給我反饋很快,就跟我聯絡上了,就約我到這家(位於)光大花園(內)的房子來看。”
看完房屋後的梁曉靜表示滿意,就在仲介公司的幫助下與一位叫張麗麗的房主見了面。張麗麗向梁曉靜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房屋的購買合同,但讓人不解的是,這份貸款購房的合同書上房主的姓名不是張麗麗,而是一位叫喻靜的女士。梁曉靜對此提出了疑問。
梁曉靜:“當時張麗麗她説她是房主的表妹,她就説她表姐喻靜現在在國外,不能經常回來,房屋空著,就委託她把這套房子租出去。”
有一個細節對打消梁曉靜心頭的疑問起了關鍵作用,那就是仲介公司當時的態度。合同簽訂時,中房置地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也在場,他在旁邊肯定了張麗麗是喻靜表妹的説法,並提供了一份公司印製的房屋租賃合同。正是這一舉動,讓梁曉靜最終相信,張麗麗能處理這套房屋。
梁曉靜:“因為當時想到找仲介公司對於我們個人來講比較安全一點,比較放心一點。”
對於這個細節,我們的隨行律師指出,這份蓋有仲介公司公章的合同是典型的居間合同,它證明了中房置地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從事了這筆仲介業務。
律師提示:
《合同法》規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001年11月2日,梁曉靜與張麗麗正式簽訂了租房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租金為每月4200元,租期為一年。本著信任的原則,梁曉靜分兩次將全年的房款50400元交給了張麗麗。然而,就在房款全部付清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梁曉靜:“2002年五一(國際勞動節)期間,真正的房主找到了這套房子。當時(房主)是塞了張(紙)條,催張麗麗跟房主聯絡交房租了。當時我們拿到這張紙條的時候才醒悟,張麗麗不是真正的房主。”
事情到此真相大白。這套房屋真正的主人喻靜,也就是購房合同上的那個人,向梁曉靜出具了她在2001年5月9日與張麗麗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也是一年,租金為每月4000元。這也就是説,張麗麗在租住了喻靜的這套房子半年後,就通過仲介公司又轉手加價租給了梁曉靜。
律師:“從法律上講,以前的那個承租人(張麗麗)她是沒有處分權的,就是在合同裏面她沒有轉租權。而且按法律的規定,她(張麗麗)沒有經過原房主的同意就不能轉租。
由於剛在這套房子住了半年,梁曉靜為了避免重新找房的麻煩,只好向真正的房主交了一年的租金。這就意味著,梁曉靜為這套房子多交了5萬多塊錢。對於這筆損失,梁曉靜認為,仲介公司沒有審查張麗麗的房主身份就提供了這樣的信息,應該負主要責任。我們的隨行律師從法律上肯定了這一説法。
律師:“她是通過仲介公司來簽訂這個合同的。仲介公司從事居間業務,它應當遵守我們國家合同法的規定,在簽合同之前,它(仲介公司)接受張麗麗的委託,她(張麗麗)想把這套房子轉租給他人,它(仲介公司)應當審查張麗麗有沒有這個權力轉租。她(出租人)如果做為原房主,她應當有這個(房屋的)産權證、原始的購房合同、發票。”
律師提示:
《合同法》規定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實,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北京的梁曉靜經中房置地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仲介,租到了一套滿意的房子,但入住半年後卻發現,把房子租給她的張麗麗不是真正的房主。仲介公司提供的房産信息竟然是假的,這讓原來對仲介充滿信任的梁曉靜無法接受,她決定找仲介公司討個説法。
梁曉靜:“當時我找到仲介公司,它們的態度很生硬,當時它們就推脫責任。”
為了聽到仲介公司的真實説法,我們和隨行律師找到這家公司。公司的職員在聽明我們的來意後要求我們關掉攝像機。經過協商,記者通過電話找到了公司的負責人,但該負責人拒絕留下自己的聯絡方式,也婉拒了記者見面的要求。為此,我們來到北京對房屋管理局,這裡的市場管理二處對房屋仲介公司負有監督和協調的職能,此前許多對房屋仲介的投訴都是經過它們的協調成功解決的。
市場管理二處的黃順清處長在聽了我們的介紹後表示,根據2001年的這份《關於加強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管理的通知》,仲介公司提供虛假信息,是屬於被查處的範圍。
與此同時,黃處長還告訴我們,以往關於房屋仲介的投訴主要集中在騙取看房費方面,金額不過數百元。像這種因信息不真實引起的上萬元的糾紛還不多見。為此,市場管理二處決定對這一新情況進行調查。幾天后,我們在房管局的辦公室第二次見到了中房置地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的職員,他們的負責人依然沒有露面。這位職員和上次一樣拒絕了我們的拍攝,但代表公司表明了他們的觀點。
“我們只是立契約人,只是把這份協議擱在你們兩個面前,你們兩個首先互相驗證這些東西,驗證完了以後,雙方認可,沒有疑議,都認可了,驗完東西了,你們簽字。我可沒説摁著你:行不行,你給我簽字。”
按這位職員的意思,他們公司只是介紹雙方認識,除此以外,公司不負任何責任。面對仲介公司人員的這種態度,我們的隨行律師當場拿出了法律規定。但遺憾的是,這位職員根本就不理睬這些條文,他只堅持自己的觀點。
律師:“他這個説法肯定是不成立的。因為從雙方簽的合同來看,這個合同是真實的,也有經紀公司的公章,如果這個證據存在的話,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仲介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律師提示:
《城市房地産仲介服務管理規定》 因房地産仲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仲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事人梁曉靜趕到之前,中房置地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的這位職員匆匆離去,我們協調的願望最終沒能實現。
記者:“我們的行業(主管)部門現在對這個仲介公司有什麼樣的管理措施?”
黃順清(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管理二處處長):“根據我國建設部的一些法規,應該説,對仲介公司是可以處罰的。主要的應該是它(仲介公司)違反了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就)可以處罰。
隨行律師解釋説,除了行政處罰,當事人梁曉靜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仲介公司追回自己的損失。採訪結束時,我們終於通過電話聯絡上了案件的另一個重要任務--張麗麗。事發後,她就一直回避與梁曉靜見面,對於她的責任,梁曉靜表示將通過法律手段繼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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