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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我的傷害負責(2002年11月18日)


  車棚值班室煙囪被堵,導致看車人煤氣中毒。

  “我們認為這有刑事案件的可能。”

  經過搶救人雖脫離危險,卻留下了無法治愈的後遺症。

  “他有時出去,像過馬路,他根本不知道躲車,他就直著走,他連看也不看。”

  堵煙囪的人究竟是誰?由此花費的醫療費又該誰來承擔呢?

  這裡是太原市興華街道竹杏園小區內的一個自行車存車棚,居民們每月交上三元錢便可以把自行車存在這裡。今年3月10日早上7點鐘,當接班人像往常一樣來接班時,發現值晚班的鄧師傅仍舊睡在床上。這種反常的現象讓她有了一種不祥的預感。

  車棚接班人:“他説,‘呀,可能是中了煤氣了吧?’我就找了個床,當時把他就從屋里拉出來,拉出來(後)他們就叫他愛人,他愛人來了以後,他愛人就説,‘呀,看!煙囪堵著呢!’”

  北方3月的天氣依然十分寒冷,車棚值班室裏用來取暖的蜂窩煤爐伸在院子裏的煙囪被人堵上,導致一氧化碳倒流。此時在值班室裏呆了一晚上的鄧師傅早已不省人事了。

  車棚接班人:“看見他的時候就是就已經不行了,口吐白沫,叫也叫不應,然後手是這麼著,一直這麼著抱著,他嚴重缺氧嘛,他一直這樣子的,後來就是報了120,然後去了醫院。醫院急救室的大夫讓簽字,説是怕做高氧當中就已經不行了。”

  就在醫院對鄧師傅進行緊急搶救的同時,接到報案的公安刑警也已在現場展開調查。

  刑警:“在現場,在他們那個小房子的煙囪外面,發現裏面塞著一卷塑料袋,根據這個情況我們認為這有刑事案件的可能,而且可能性還不小。”

  案件的偵破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此時躺在醫院的鄧師傅在醫生的極力搶救下也已脫離了危險,但是由於中毒太深,到現在8個多月過去了,醫療費花了一萬八千元,鄧師傅的健康卻仍舊沒有恢復。

  鄧師傅的女兒:“大夫就説,如果像他現在要是像以前那樣恢復就不太可能了,但是你必須得控制它,不能讓它再往深發展。他就要求我們住院,可是住院我們已經沒有錢了。”

  由於無錢看病,鄧師傅被迫出院了。頭天晚上還好端端的一個人,一夜之間竟變成了這副模樣,鄧師傅的家人始終不能接受這個事實,而這一切都是由堵煙囪的人一手造成的,堵煙囪的這個人,他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怎麼認定?他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律師:“煤爐如果被堵死,就會造成人死亡,他明知這樣,他用塑料袋或者用其它東西將別人的煙筒給堵實,造成別人最後這種結果,那他是故意殺人。那麼,他不僅要依照我們國家的《刑法》對他進行處以刑罰,判刑甚至判處極刑,那麼,還要對給鄧師傅所造成的這種人身傷害所造成的家庭的損害這種的損失要附帶民事賠償。”

  律師提示: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死的,除承擔刑事責任之外,還要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堵煙囪的人無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既然做出了觸犯法律的行為,就要為此而付出代價。但是採訪中我們得知,由於現場破壞嚴重指紋提取困難,公安部門雖然仍在積極查找線索,但到目前為止,這起案件並沒有突破性進展。兇手早晚有一天會被繩之以法,但是在兇手被抓到之前是不是所有的醫療費都應該由鄧師傅一家來承擔呢?就在他們為無錢看病而心急如焚的時候,突然想到了聘用鄧師傅看車棚的單位—興華街道竹杏區居委會。

  鄧師傅的女兒:“我父親對工作特別認真,他就是説因為我們有時候一個單位的人家有的人就不好意思收這個車棚費,但是他會計較,因為他就是這種工作方式,他就非要收這個錢,肯定是因為你的工作方面來得罪別人,所以我覺得這個吧,你可以去調查,他看車棚,他一年的車棚收入是多少?其他人看車棚一年收入是多少?差距這麼大是從哪兒來呢?”

  鄧師傅的女兒説,父親1995年從單位退休後便開始在這個存車棚裏,幹起了夜間值班員的工作。七年來,雖然工資到現在才領到每月160元,但是在他看車的時間內卻從未丟失過一輛自行車。現在鄧師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到了這麼嚴重的傷害,用人單位卻只支付3500元醫療費,他們認為用人單位應該承擔鄧師傅看病的全部費用。那麼,鄧師傅家人的這種看法有道理嗎?

  律師:“我們國家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建立了勞動關係之後,對於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予以保護,生老病死這都要承擔責任。”

  隨行律師説,鄧師傅已經在存車棚裏工作了七年,早已和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合同關係,所以,鄧師傅受到的傷害自然應該受到單位的保護,而這種保護是通過單位為職工辦理的社會保險來實現的。

  律師提示: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另人奇怪的是,隨行律師的解釋似乎並沒有讓鄧師傅的家人看到希望,後來鄧師傅的女兒告訴我們,單位一直都沒有為她的父親辦理過社會保險。,那麼,現在鄧師傅的醫療費又該怎麼解決呢?

  太原市的鄧師傅在工作崗位上被人用塑料紙堵住煙囪導致煤氣中毒,堵煙囪的人至今沒有抓獲,醫療費也一直沒有著落,節目的隨行律師指出,由於車棚管理部門興華街道竹杏區居委會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鄧師傅辦理社會保險,所以在兇手沒有抓到之前,鄧師傅前後期的全部醫療費用都應該由居委會來承擔。但是由於居委會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現在賠償責任應該由居委會的上級部門興華街道辦事處來承擔。

  曹副主任:“事情發生在社區居委會,發生在社區居委會,那麼,社區居委會呢,它是一個群眾的自治組織,這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有明確規定,我們對居委會只是指導的關係,沒有領導被領導的關係。”

  一見面,街道辦事處的曹副主任便告訴我們,他們只是負責指導居委會的工作,並不是它的上級主管部門,所以他們不能對此事承擔責任。那麼,事實果真如此嗎?在到辦事處之前,鄧師傅的女兒曾向我們反映過這樣一個情況:“這個居委會主任定期他收的錢(存車費)要往街道辦事處交,而且街道辦事處屬於還要指導我們來檢查這些工作。”

  據我們了解,鄧師傅出事的小區內共有兩個存車棚,車棚的收入加起來每個月有1400元左右,那麼既然只是指導工作,車棚的收入為什麼要交到街道辦事處呢?

  曹副主任:“因為居委會本身它沒有帳戶,所以咱們專門有個社區生活服務部,他這個錢其實就是統籌一部分,很小的一部分用於它下一步的維修,就是這個帳號是誰開的開戶的銀行,就是咱們專門為這個社區居委會專門設了一個這個帳戶,就是社區生活服務部。”

  對於曹副主任的解釋,隨行律師認為這筆錢進帳多少,是否用於維修車棚現在並不重要,問題是車棚的收入進入了街道辦事處的帳戶,那麼,街道辦事處就已經成為車棚的受益人,《民法通則》有一個最重要的原則:誰受益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

  律師:“對於它這個組織形式的這種指導和這種具體的聘用的這種勞動關係和管理,這種不是經營的這種受益,那麼,你受益人應當承擔。”

  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公民為維護集體或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沒有侵害人時,受益人應給予補償。

  在興華街道辦事處採訪時我們了解到,為解決鄧師傅的困難,他們也曾向居民和社會募捐,並用捐來的錢支付了3500元醫療費,但這相對於鄧師傅已經花費了的1萬8千元和後續的治療費用來説,無異於杯水車薪。隨行律師説,在這種情況下,街道辦事處應該在兇手抓到之前先來承擔起賠償責任,等公安部門結案之後再向兇手來追償。採訪中,曹主任認為律師的解釋也有一定道理,而且我們也曾叫來鄧師傅的家人與辦事處協商,但是最終他們還是決定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此事。前不久,鄧師傅的家人已經將興華街道辦事處告上法庭,現在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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