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5日,河南登封鋁廠的賀文良在下班途中被一次意外的車禍,奪走了年輕的生命,同時,也把痛苦永遠地留給了妻子和女兒。當我們見到賀文良的妻子何小麗時,她已經為丈夫申報工傷的事苦苦奔波了大半年,始終沒有結果,這讓何小麗想起了事發當時公司領導説過的話。
何小麗:“領導就説,如果交通事故不解決完,這個沒法往上報,等處理完了,我們一定會向上給你報工傷。”
有了公司領導的這番話,何小麗就放心地忙於丈夫的後事以及交通事故的處理。當時由於家境貧寒,是單位拿出了1萬5千元的喪葬費才算把丈夫安葬了,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向何小麗支付6萬餘元的賠償金,但由於司機潛逃,其父母又無力全額支付,經調解只賠償了何小麗4萬元,可是,當何小麗拿著調解書找到公司領導要求為丈夫申報工傷時,公司領導卻拒絕了她的請求,理由是她丈夫出事時走的那條路不是上下班的必經之路。
何小麗:“他就説了,這是個小路你們人為走的,出事故我們不負責,我問當時你們領導規定過我們不能走這條路沒有?他説沒有。”
那麼,何小麗的丈夫遇難時走的究竟是怎樣的一條路呢?據何小麗講,她和丈夫都在登封鋁廠工作,工廠在山上,從工廠到宿舍之間有2條路,一條是大路,一條是小路,因為走大路回宿舍既繞彎,又要多走近400米遠的路程,所以工人們每天收工後都願意走這條小路。出事那天,丈夫走的就是小路,剛走到公路邊就被一輛飛馳而過的卡車從背後撞去,當時正值下班時間,何小麗和工友們就走在丈夫的後邊,所以目睹了丈夫遇難的全過程。那麼,何小麗的丈夫出事時,走的那條路究竟是不是必經線路呢?賀文良的死到底算不算工傷呢?隨行律師認為:“賀文良要想認定工傷,就得證實他的死是在上下班時間和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但是這些,公司是無權認定的,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企業只有及時申報的義務。按照我們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企業應當自行申報,對是否是工傷,我想應由勞動行政部門他們來認定這個事故是否是工傷,如果企業自行來認定的話,這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
既然認定工傷是勞動部門的職責,公司領導對他們的決定又該做何解釋呢?由於趙經理不願面對鏡頭,我們只錄下了他的聲音:“應該是你在廠裏施工出來的時候要經過人家廠區大門,或是人家廠裏指定的道路。”趙經理認為,既然廠區裏有路,那麼,那條路才是唯一合法的路,賀文良走的是一條人為走出來的小路,在那條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律師:“咱們有沒有禁止説他們不能走這條路?有沒有禁止?沒有吧?這個可能也沒有禁止,是否屬於工傷應該由勞動部門來認定,現在你們企業自己認定那不是工傷,就不往上報了,這個也不太合適。”
聽了隨行律師的法律分析,趙經理又解釋説,公司只負責鋁廠的日常工作,最終認定賀文良不是工傷是總公司的決定,那麼,本該由勞動部門認定的事兒,總公司怎麼就自行認定了呢?
劉主任:“首先應該我們認定,如果説我們都能看出來明顯就不是(工傷)的話,我認為我們就沒有必要往市裏面報。”
律師:“它是不是(工傷),它能不能認定是工傷,這應該是勞動部門的事情,不應該是公司的權利我想看您説的國家説這個事情是由國家勞動部門認定的,這兒有(法律)條規,你可以看一下。”
看過相關法律規定後,劉主任便不再做任何解釋,企業應當在發生工傷事故以後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事故報告,提出工傷事故報告以後,是否是必經之路,應該由行政部門來認定,如果企業不申報的話,職工也有自己申報的權利。
律師提示: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相關規定: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企業不報送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河南登封鋁廠的賀文良在下班途中慘遭車禍遇難,公司始終不為其申報工傷,經過隨行律師的解釋,劉主任最終認識到,總公司在處理這件事情的過程中存著對法律的誤解,但對隨行律師關於必經線路的解釋卻不能認同,最後在隨行律師的建議下,總公司派人與記者一同來到了現場。
記者:“觀眾朋友,我現在站的這個地方就是賀文良生前和他的工友們經常走的一條小路,那麼這條小路現在已經被我身後的這堵圍墻蓋住。據何小麗説,這堵圍墻是今年交通事故發生以後才修建的,從圍墻的後邊我們依稀還可以看見有一條小路直通山上的廠房。”
記者發現,正如何小麗所説,這條小路直通山下的公路,沿著公路向前走300米就是廠區宿舍樓,而廠區內也確實有一條大路,但出了廠門後還得繼續再向前走幾百米才能回到宿舍,要比走那條小路遠的多。
記者:“那麼,工人們平時都走這條大路嗎?”
被訪者:“不經常走,俺們下班都是從那條小路走。”
記者:“從那條走近嗎?”
被訪者:“近,我有時候從上面走,有時候從這邊走。”
記者:“當時這個坡應該沒有這麼陡吧?”
被訪者:“沒有,原來沒有這麼陡,咱現在站的這個地方是後來回填上去的,西邊這一部分當時是沒有圍墻,這是後建的,原來它這個老圍墻就到那個位置。”
經過調查,隨行律師認為,既然這條小路不僅工人們在走,廠領導也在走,並沒有禁止過通行,因此總公司認為它不是上下班的必經線路是不合理的。總公司派來的鹿磊對此也發表了看法:“如果説我們在某些方面做的對這個制度的理解不完善、不徹底,因為這沒有把工作做到位,我們肯定會在儘快的時間之內給她彌補。”
我們將調查結果轉告了何小麗並告訴她,申報工傷應該具備上下班時間和必經線路兩個必要條件,就目前的情況看,這兩個條件她丈夫都具備,而且在交通事故中又沒有任何過錯,完全可以申報工傷。
律師提示: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線路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隨行律師告訴何小麗,如果企業不申報,她自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聽了隨行律師的話,何小麗還是露出了一絲憂慮:“單位領導他當時還説了‘你要是自己去申報工傷了,我們也不照顧你了,把你原來用的錢退回來’。”鋻於這種情況,記者將此事向洛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了反映,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讓我們請來了何小麗,並立即受理了此案,還免去了250元的手續費,他們表示將及時將此案移交工傷鑒定部門,讓企業儘快給何小麗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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