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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之後(11月13日播出)


  老年人再婚,子女反對。

  原高生:“中央有精神,老年人再婚子女無權干涉,只要是我願意,跟我過的又不是跟你過!”

  原治安姐弟:“沒有,你沒有善待俺媽,你沒有!”

  子女干涉,究竟為哪般?

  原高生:“説穿了一點,你們就是因為這個房!怕你們父親把這個房給人家,把錢給人家,就是這,説穿了就是這!”

  原高生老人是河南省焦作市的一位離休老幹部,他與老伴結婚成家後共生育了七個子女 ,並在艱難的歲月中把他們拉扯大。兩年前 ,共同生活了57年的老伴撒手人寰,原高生老人的晚年生活一下子變得孤獨寂寞起來。

  原高生:“我説我想找個人,為啥哩?你們兩個一上班,剩我一人了,小孩送託兒所。”

  一次偶然的機緣,使原高生結識了同樣失去老伴的孫乃花,經過幾個月的交往,兩位老人情投意合,,不久就喜結連理,組建了一個新的家庭。可是美好的生活才剛剛開始,矛盾就籠罩了這個家庭,七個子女都反對這樁婚事,尤其是與原高生老人同住的小兒子。

  原高生:“後來就煩了,一個是煩她,一個是煩我,説我臟了,説我那了,就是比貓畫虎就罵開了,現在罵我罵得不像樣,罵我老不要臉!”

  夕陽紅,凡是再結婚的都沒有好東西,都不是好東西,原高生認為這一切皆因自己的再婚而起,他不明白自己在法律賦予的權利下追求幸福生活到底有什麼錯。

  律師:“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應該是你的權益,咱們國家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0條是專門增加了一條,對老年人權益的保護,這一條是這麼規定的,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律師提示:

  根據《婚姻法》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幾個子女不但辱罵自己的父親,同時還把矛頭指向了孫乃花老人,多次對她的人格進行侮辱。

  孫乃花:“在這個家屬院來回污衊我,説我又吃嘴又懶,把我扯出來,根本就沒那回事,我叫街道主任齊主任去調查,根本就不是我了,指出的那個婦女根本就不是我。”

  原高生:“他張冠李戴了,千方百計地想把她轟走,當時我表態了,當時開家庭會議,我説這是我個人的事,是我當家,中央有精神,老年人再婚子女無權干涉,只要是我願意,跟我過的又不是跟你過,當時我就這樣表態了。”

  老人的表態並沒有使矛盾化解,相反家庭矛盾進一步升級。

  原高生:“走到廠門口碰見小兒子了,他看我沒在意,對她打了兩拳,最後我看見攔住了,他一推我多遠,一推我多遠,攔都攔不住,周圍好多人,我説,‘來看了,這是我兒子,打我了’。”聽了原高生老人的遭遇,隨行律師認為,這幾個子女的行為給老人的精神和肉體

  造成了傷害,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法律。

  律師提示: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虐待老年人的,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已至此,高原生老人認為,不能再與小兒子一家共同生活下去了,一氣之下老人一紙訴狀,將小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已過而立之年的小兒子搬出自己的家。經法院調解,原高生老人支付小兒子兩萬七千元的裝修費,小兒子限期搬出父親家,可是事情並沒有因此而最後了結。

  原高生:“13號就來個突擊,13號我沒有在家,我去打球了,來個突擊,把我家搬空了。”原高生老人告訴我們,小兒子搬走了家中幾乎所有的家電,其中包括三台空調、兩台冰箱、兩台電熱器以及飲水機和錄像機等等,甚至包括廚房裏的鍋碗瓢盆,也就是説,家中生活的必需用品已經所剩無幾。那段時間,兩位老人連正常的生活都難以維持。

  小兒子搬走後,原高生老人發現,家中的水管被卸坐便被堵,連炒菜鍋底都被摔破,一怒之下,老人向焦北派出所報了案,民警了解到這是一樁清官難斷的家務事後,幾次找到老人的小兒子原治安協商,建議他把一些家用電器給老父親搬回去,可是都被原治安拒絕了。在民警的協助下,我們見到了原治安和他的三個姐姐,由於他們不願意露面,我們只錄下了他們的聲音,在談話中,我們大致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原高生老人在老伴去世後4個月認識了孫乃花,並在子女們強烈不滿的情緒下領取了結婚證,這時距離老伴去世才剛剛一年的時間,原治安兄妹認為父親的再婚就是對母親的不忠。

  原治安姐弟:“沒有,你沒有善待俺媽,你沒有!”而父親卻認為兒女們反對自己再婚另有原因。

  原高生:“説穿了一點,你們就是因為這個房,怕你們父親把這個房給人家把錢給人家,就是這,説穿了就是這!所以説千方百計地他們現在就是反對我。”

  隨行律師認為,不管兒女們反對父親再婚的動機是什麼,老人的再婚已是事實,子女們應該尊重父親的選擇,未經老人同意就隨意搬走家中財物實屬不妥。

  律師:“把家裏面主要的東西沒經過老人同意全拉走,肯定是不合適的,而且老人又發現了一些設施,生活的設施被毀壞,這些情況來講,做得都是不太合適的。”

  隨行律師解釋説,因為小兒子原治安33年來一直與父親生活在一起,事實上形成了對財産的共有關係,對共有財産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産。

  律師提示: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産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一般認為無效。

  原高生老人的子女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將家中的大部分財産搬走,無疑是侵犯了老人的財産權,已經觸犯了我國法律,應當及時地將財産返還,但是,隨行律師和當地民警的調解也沒能使這幾個子女回心轉意,相反,他們認為這些財物中,包括了母親的遺産,他們理應繼承。因此,幾個子女又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要求繼承已故母親的遺産。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産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説,原高生的七個子女和原高生本人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平分遺産,原高生應該拿出財産的一半作為已故老伴兒的遺産,與七個子女八等分。但是,隨行律師認為,這幾個子女的行為雖然不違反《繼承法》,但從情理上來説卻太傷感情,也許他們每人能分到少許財産,但父親與子女的情誼可能就此了結。在採訪中我們了解到,七個子女從未給過老人贍養費,隨行律師認為,不管原高生老人的婚姻關係如何變化,與子女的關係如何不好,子女都有義務贍養老人,原高生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採訪結束後我們得知,法院已經受理了遺産繼承案,這位74歲的老人還要繼續和兒女們對簿公堂,這使我們更深刻地體會到,家庭成員中的互相理解是多麼重要。老年人再婚不同於青年人結婚,因為老年人再婚以後他已經形成了一個家庭,而且他有子女甚至有的已經有孫子了,所以必須要考慮到家庭的和睦,老年人在選擇配偶的時候,必須應該兼顧家裏子女的情況,儘量地照顧子女對已經離去老人的一種感情。通過這個事也可以看到,如果説雙方都從對方的角度來考慮,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從理性的角度來考慮,也可能這個事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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