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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拖欠我的建校款(2002年11月8日播出)


  盧光華是湖北省十堰市黃柿鄉村民,1997年他與鄉里簽訂合同承建江灣中心小學教師宿舍樓,整個工程造價13萬元。盧光華如期完工,本以為工程竣工後,可以順利地拿到工程款,沒想到鄉里給了他8萬塊錢後便沒了音信。為了拿回剩餘的款項,他苦苦奔波了4年。

  盧光華:“我的要求是按合同辦事把剩餘的5萬多元錢給我。”

  自我們法律幫助熱線節目開播以來,曾關注過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例如口頭承諾算不算合同、簽合同時主體不合格怎麼辦等等,那麼盧光華簽訂的是哪一種合同形式呢?為什麼到如今都沒有兌現呢?帶著疑問,我們欄目的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湖北,在一個群山環繞的村莊裏,我們見到了盧光華。

  盧光華:“1997年江灣蓋學校教師的宿舍樓,我把這個事競爭上了。”

  盧光華告訴我們,1997年他帶領的建築隊通過投標競爭的方式與鄉里簽訂了一份合同,籌建江灣中心小學的教師宿舍樓。合同中明確約定,新的教師宿舍樓必須在1998年9月份也就是新學期開始以前交付使用,整個工程造價為13萬元,工程竣工後若無質量問題,鄉里給他結清全部款項。

  盧光華:“我是1997年6月份開始動工的,是到1998年9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

  盧光華如期完工,學校的師生們也開始了新的工作和學習,可是鄉里給了他8萬塊錢後便沒了音信。

  盧光華:“買的板呀、磚呀、還有木工呀,一結算呢,一共就算了8多萬元。”

  結算完工程用料後,工人的工資也就沒了著落,更不用説自己盈利了。眼看就要過年了

  ,工人們還眼巴巴地等著拿錢買年貨,盧光華不想讓工人們跟著受苦,於是,他東挪西借、加上貸款總算結清了工人的工錢,自己卻為此負債纍纍。年邁的母親,加上三個上學的孩子處處需要錢,只有靠妻子種地來維持一家人的生活。為了要回這筆欠款,這條路盧光華不知走了多少遍,然而至今鄉里也沒給付他一分錢。

  盧光華:“每天過去,每天沒有錢。”

  聽了盧光華的介紹,隨行律師解釋説:“根據法律規定,他與鄉里所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盧光華已經按照約定

  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將房屋按照要求施工完畢交付使用,那麼作為黃柿鄉應當及時地將所有的工程款項支付給盧光華。”

  雖然道理是很明確的,可是事情卻並沒那麼簡單。

  盧光華:“一直拖到2001年,去年,聽説鄉鎮要合併,我就又跑過去了,給了我個結算書5萬多元錢。”

  2001年的一天,盧光華聽人説黃柿鄉要合併到南化鎮政府管理,他想這次他的欠款該清了吧?於是他趕緊來到鄉里詢問情況。當時鄉里正忙於合併事宜,就給了他一個結算書,證明尚欠盧光華工程款5萬元,還有鄉里有關領導的簽字,這下盧光華心裏有了底,拿著鄉里的一紙結算書,他來到了鎮裏。

  盧光華:“然後我找到現任的書記李方兵,李方兵説的是這是誰手上的事你去找誰,他説那是黃柿的事,你得找黃柿,可是黃柿鄉已經不存在了。”

  鄉鎮之間的互相推委,使盧光華犯了難。難道他的付出就這樣付之東流?面對盧光華的窘狀,我們的隨行律師發表了意見:“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主體變更,債權債務隨之轉移,那麼黃柿鄉政府和南化鎮政府合併以後,黃柿鄉政府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南化鎮政府承接,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76條9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盧光華承建的江灣中心小學教師宿舍樓是如期竣工並交付使用了,但鄉里以合併為由至今也沒給付他工程款。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主體變更債權債務隨之轉移,既然黃柿鄉已經合併為南化鎮政府,那麼南化鎮政府就理應支付盧光華的工程款。那麼對此,南化鎮政府到底有什麼説法呢?

  “我們對欠賬的解決是認帳,首先是認賬,然後再逐步消化,逐步償還。”

  記者:“現在咱們已經拖了人家四年多了,如果再這樣拖下去,會拖到什麼時候?是不是有一個明確的一個時間呢?”

  耿鎮長:“我們再開會必須得有個意見,有個意見,這個意見的形成,也就是説,不是説,不是説你們拍電視劇這樣的,你們拍電視劇前邊也有一個劇本兒吧?對呀,是吧?有那個東西,就像劇本兒,但是他這個事已經拖了4年了,到現在還沒有一個方案出來。”耿鎮長説,當時建校時屬於集資辦學,款籌到一半時,國家下達政策不允許集資辦學,於是他們就停下手來,現在到底費用該由哪出,他們還沒有落實好,再説,鄉鎮合併不久,一些問題還沒有完全到位,對此,我們的隨行律師卻並不這麼認為。

  律師:“合同的主體就是政府和盧光華,那麼從法律上來説,這兩個主體所簽訂的協議只要生效了,就應當由兩個主體來履行這個權利義務。剛才您説的那個集資是否國家有沒有政策,這個是跟本合同沒有關係。”

  隨行律師認為,不管鎮政府有何種理由,既然已經簽訂了合同,就應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再説,在合同的第十條也有明確規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按工程款項的2%向對方支付滯納金,現如今工程已經完工4年了,鎮裏不但要還清盧光華的工程款,還應支付這幾年來的違約金。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聽了隨行律師的一番話,耿鎮長説這件事不是他一個人可以決定的,需要開會研究。為了督促鎮裏儘快解決此事,記者和隨行律師從上午11點開始,一直坐在院子裏等候結果,下午3點鐘,耿鎮長再次接待了我們。

  耿鎮長:“對於還賬的時間問題,我們將在《稅費改革基礎教育工作》關於普九債務化解的相關政策明確和到位後,優先安置,優先考慮,希望在一年之內可以解決。”

  事已至此,盧光華只有等待了,鎮裏也有鎮裏的難處,然而這件事畢竟已拖了4年了,5萬塊錢的欠款給盧光華及其全家的生活也帶來了不小的影響,我們不希望鎮裏只是承諾。另據我們了解,像這樣的欠賬在鎮裏還很普遍,我們希望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隨後,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南化鎮的上級單位湖北省隕縣人民政府,希望他們能監督解決好這件事,縣委宣傳部的楊戰報部長説,在今年的元旦以前,一定監督處理好此事,讓盧光華真正地過一個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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