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加油站遭遇搶劫,21歲的青年不幸被歹徒殺害。
“我們的孩子到任何時候都不能白死!勞動部門應該根據有關規定給我們認定工傷!”
家人要求認定因工死亡,加油站老闆卻説沒簽勞動合同,無須負責,“我認為啥呢,當時用這個人的時候呢,我沒考慮到跟他簽合同。”
無辜青年是否應該認定工傷?他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木蘭縣是黑龍江省的一個小縣城,劉敏在這裡生活了20個年頭。接到劉敏家人打來的電話,我們欄目的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黑龍江。初次見到這家人,我們明顯的感覺到劉敏的不幸給這個家庭蒙上了一層陰影。
家人:“花了很大心血,為了把這個孩子拉扯大,沒想到,……”
照片上的這個小夥子就是劉敏,採訪中,劉敏的叔叔告訴我們,在劉敏很小的時候,他的父親就去世了,母親改嫁後他一直跟著爺爺生活,是叔叔一家人把劉敏拉扯大的。2001年,21歲的劉敏經人介紹到與木蘭一衣帶水的通河縣濃河農機加油站工作。
記者:“劉敏他在加油站做什麼工作?”
叔叔:“加油工,就是加油。”
記者:“他的工作的作息時間是怎麼安排的?”
叔叔:“作息時間是一晝夜一個班次。”
本來劉敏的工作有了著落,叔叔一家人也感到很高興,日子就這樣一天一天的過了下去。但是2002年4月的一天,一個猶如晴天霹靂般的消息打破了這個家庭往日的平靜。
叔叔:“案發當天就是4月21日,21日那天正好是星期天,星期天我起來的稍微晚一些,正好我表哥給我打電話,説這孩子加油站被搶,孩子被打壞了。”
身受重傷的劉敏被送到了醫院,最終因為傷勢過重,失血過多死亡。而此時,公安機關也接到了報案,經公安部門調查,當夜,劉敏被人打倒在加油站的加油機旁,身上的2000多元現金已被歹徒搶走,犯罪嫌疑人正在抓捕當中。21歲的青年就這樣離開了關愛他的家人。然而人死不能復生,劉敏的家人為他辦完後世以後,悲痛之餘他們想到,劉敏在工作的加油站遇害,是不是屬於因工死亡呢?加油站是否應該支付相應的死亡賠償金呢?
律師:“勞動部在1996年頒布了我們國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其中第八條規定了一共有七種情形。那麼這七種情形就是:我們認定工傷的具體條件了,總的來説呢,它都是講職工在工作期間或者是和他這個履行職務有關的活動,都應該認定為工傷。那麼像劉敏這個情況呢,他在工作場所,又在工作時間內,所發生的這個死亡事件,我認為呢,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
律師提示: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當然隨行律師做出這樣的判斷,目前依據的僅僅還是劉敏家人單方的説法,而且對於劉敏的遇害,劉敏的家人對這樣一個結論從案發開始一直都是深信不疑的。正因為如此,他們也曾向加油站的負責人提出過支付死亡賠償金的要求。
家人:“這孩子死了,説白死我們接受不了,至於賠償金的事呢,他(加油站)就沒説。”
此時,隨行律師告訴劉敏的家人,如果加油站不願向劉敏支付死亡賠償金,作為劉敏的家人可以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認定因工死亡的申請,一旦申請認定下來,劉敏將獲得相關的賠償金。
在加油站工作的劉敏遭遇歹徒搶劫被殺害在加油站裏,加油站及劉敏的家人因為工傷認定而發生了分歧,那麼劉敏在加油站遇害算不算是因工死亡呢?為了弄清加油站的態度,我們找到了加油站的負責人。
肖順新(加油站經理):“他跟我這兒幹了8個月。”
據他講,事故發生的第二天,他曾叫他姐姐去當地勞動部門打聽過,出現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同時這位肖經理也告訴我們,由於他並沒有和劉敏簽訂勞動合同,出了這樣的事是否應該按照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去辦他也不太清楚。
記者:“您是否知道,‘雇傭員工應該跟他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當員工這個受傷包括死亡應該向勞動主管部門去報告’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肖順新:“這個報告我知道,但是我認為啥呢,就當時用這個人的時候吧,我沒考慮到跟他簽合同,再一個呢,他跟這兒也就是説站站腳,暫時沒啥幹的,掙兩個月工資就走,是這種情況。所以説我認為我就沒想到跟他簽合同。”
此時隨行律師告訴肖經理,他和劉敏簽沒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劉敏的工傷認定。
律師:“按照我們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事實上已經形成勞動關係的,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其一;其二呢,劉敏他畢竟死在了你的工作場所,你是否應該對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仍然應當適用《勞動法》。
隨行律師現場的一番普法使這位肖經理意識到,應該對此事負責,“就不管(劉敏)的死因是什麼,總歸他跟我這兒出的事”,但同時,肖經理也表示並不願意和劉敏的家人私下和解,“我就等著法律部門裁決,法律部門怎麼裁決我怎麼拿。”很顯然,這位肖經理放棄了自行和解,而是希望通過司法部門來解決。
隨行律師認為,一旦打起官司來,當地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顯得至關重要,而當地勞動部門對這件事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趙岩石(通河縣勞動局安全辦副主任):“公安部門把刑事案件結案以後,我們才能夠依據公安部門的結論來確定他是不是工傷。”他告訴我們,“在正常情況下,勞動部門是會毫不遲疑的作出工傷認定,但是劉敏的遇害已屬刑事案件,要作出工傷認定存在一個特殊的問題,公安部門已經確定他(劉敏)是他殺,是被殺好幾刀致死的,如果説我們給他確定為工傷,是工傷死亡,那麼他要是仇殺怎麼辦?他這還是工傷嗎?我們現在給他確定為工傷,結果案件破了,案件破了他是仇殺,我們這個工傷認定作為一級政府部門,我們給下的結論是不是太草率了?”
看來,勞動局的顧慮也不是沒有道理,那麼現在就要看公安部門對這個案件的結論是怎樣的性質。
郭彪(通河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定的就是搶劫殺人,咱們出現場,從現場上看呢,丟失了2000多塊錢。因為加油員加油有加油錢在他這兒,錢沒了,咱們現在初步認定呢,咱們給認定是搶劫殺人。”
根據郭隊長的介紹,目前公安機關對此事的結論還是傾向於搶劫殺人。案子水落石出之時,劉敏的家人就可以正式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到時,作為加油站也應向劉敏支付相關的賠償金。通過這件事,我們的隨行律師也想提醒廣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的工傷保險登記,可以使您的權益得以保障。
律師:“企業在招聘員工或者是員工到企業應聘的時候,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在書面勞動合同當中,應該規定工作的內容、勞動時間、勞動的報酬以及勞動的各種待遇。像這個工傷、福利方面的這個內容,以便於將來發生糾紛的時候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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