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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撤銷的處分(2002年10月28日播出)


  與繁華喧鬧的市中心相比,地處南京邊緣的江寧區顯得古樸而平靜。最近《法律幫助熱線》的記者和隨行律師趕赴這裡,見到了一位多次來信求助的熱心觀眾。她叫薛陸梅,她説,這20年來,她始終被一種不幸所深深困擾,而這不幸源於她的第一次婚姻。

  薛陸梅:“我是1967年跟我丈夫結婚的,我丈夫他是一個獨子,他就一個母親。當時他們母子之間的關係一直都不太好,也經常為一些小事情發生一些矛盾。”

  母子失和,進而婆媳反目。這個家庭在爭吵中走過了整整15個年頭,直到1981年的12月15日,長久積蓄的矛盾終於以一種難以令人置信的方式爆發了。

  薛陸梅:“我下班回來的時候,孩子跟我説,説家裏發生事情了,説他奶奶好像已經去世了。我當時心裏嚇一跳,我也不相信這個事情,講著講著我孩子他父親回來了,回來以後,他好像很愁,他就跟我説了,他説老太太確實去世了。”

  老太太去世的真正原因讓薛陸梅震驚不已,當晚丈夫告訴她,就在那天傍晚,丈夫又與母親發生了激烈爭吵,或許是壓抑得太久,不能自製,電工出身的丈夫殘忍地殺死了自己的親生母親。第二天一早,聞訊而來的公安人員將薛陸梅夫婦帶回審訊。三個月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丈夫因故意殺人罪被處以極刑。令薛陸梅沒有想到的是,因為自己在得知此事後沒有馬上報案,也被認定為構成包庇罪判處兩年徒刑、緩刑兩年。

  薛陸梅:“當時心裏還是不服的,那沒辦法,當時在那種逆境中我也沒辦法。”

  她所説的逆境是多方面的:她的原單位江寧區商業局很快也因為她被判刑開除了她的公職。失去了家庭,繼而又失去了工作,薛陸梅帶著年幼的孩子在別人的冷眼中艱難度日,但個性倔強的她始終沒有屈服,堅持進行申訴。在等待了10年之後,已近乎絕望的薛陸梅終於接到了江蘇省高院的改判,她被宣告無罪。那一瞬間,薛陸梅百感交集。

  薛陸梅:“因為我總覺得我這個人很冤,而且我帶著兩個孩子過的這10年不是好過的,真是不是好過的,而且我這個人講老實話也是比較要臉的,我是出生在一個書香門第,因為我父親弟兄幾個都是南京金陵大學的,都是書香門第,我覺得蠻難看的,我儘量避免在外面跟人家多接觸。所以説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好像這一次突然給我改判以後,覺得心裏頭亮堂起來了。”

  這剛剛亮堂起來的心卻又再一次蒙上了陰影。薛陸梅滿懷希望拿著法院的改判找到江寧區商業局,要求撤銷當初的處分決定,恢復自己的公職,卻遭到了拒絕。

  薛陸梅:“好像説你們家這個事情好像跟你沒關係是不可能的,他們一直牢牢地咬住這些話,其實沒有事情的根據,外面瞎講。”

  就這樣,時間一晃又是10年,商業局的歷任領導態度如一,公職無法恢復,正常的退休權益便得不到落實。而最讓薛陸梅傷心的是,如今依然有不明真相的人在背後對她指指點點,而自己卻有口難辯。難道真把這個處分背一輩子嗎?

  律師:“商業局1982年做出開除薛女士公職這麼一個決定,是依據當時的人民法院的一個有罪的判決作為事實依據來做出的,那麼現在已經改判無罪,那麼這個事實依據也就不存在了,也就是錯誤的。”

  隨行律師認為,在法院改判後,商業局拒不撤銷處分的行為表明它還在繼續認定薛陸梅有罪,而這顯然與現行法律相悖。

  律師提示: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

  薛陸梅蒙冤10年終獲改判,其原單位卻拒不撤銷依據錯誤判決所給予她的行政處分。在這場雙方爭執多年的糾紛中到底有什麼隱情呢?兒子能親手把他母親殺死,實際上關鍵是薛陸梅的婆媳關係一直不好。

  朱心臺(江寧區商業局副局長):“他説之所以不撤銷處分,是因為他們認為法院對於薛陸梅無罪的改判是沒有道理的。原來判決她有罪是終審判決,過了10年以後又把它翻案,好像説起來是不大慎重的。”

  律師:“審判監督程序只要一旦發現當時的判決的確錯誤了,那麼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任何時候都可以做出重新的一個判決。我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人民法院的最終的司法裁判權,這也是法治的要求。”

  律師的現場普法總算讓朱副局長不再繼續指責法院的改判,但他説即便依據這份改判書也足以認定薛陸梅還是有罪的。

  朱心臺:“她仍然有罪,只是不夠判刑。”

  記者:“江蘇省高院最後宣告薛陸梅無罪,您對這‘無罪’這兩字是怎麼理解的?”

  朱心臺:“無罪就是不判刑啊。”

  記者:“您認為無罪是指雖然有罪,但也不判刑是不是?”

  朱心臺:“對呀,是這個意思。”

  也許是連自己都認為這種解釋實在無理,過了一會兒,他又改口説,商業局開除薛陸梅公職與她是否犯罪無關,現在因為她已經改判了吧。

  記者:“她無罪了,對吧?”

  朱心臺:“沒追究她刑事責任,但是沒有追究責任,我們仍然可以給她行政處分,我也有依據。”

  至於到底是什麼依據,這個副局長始終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而隨行律師指出,當初的處分決定書上明明寫著是因為薛陸梅犯有罪行才開除其公職,因此,無論商業局現在以什麼理由進行辯解,都不能改變它已對薛陸梅構成侵權這一事實。

  律師:“就是你對她1982年的行政處分決定如果不予以撤銷的話,就是仍然由你商業局確認她是有包庇罪這個犯罪行為的,這是違反了無罪推定,這個法律原則的實際上也是對薛女士名譽權的侵犯,這個侵犯呢,從1992年到現在已經持續10年了。”

  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採訪中,商業局方面始終強調法院的改判不能服眾,因而給薛陸梅恢復公職缺乏依據,絕對不能照辦。我們這個案子改判還是很慎重的,經過集體研究,集體討論

  李克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10年前,正是由他擔任審判長,對薛陸梅一案進行了再審。他介紹説,當時經過審查,合議庭認為,雖然薛陸梅得知丈夫殺人後沒有立刻報案,但這一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因此他們對該案進行了改判。

  律師:“根據江蘇省當時的文件,江寧市區商業局應該為薛陸梅落實政策。薛陸梅她是屬於原來有工作單位的,按照這個文件的規定,善後工作由原單位負責落實,包括補發工資,包括恢復她的公職。”

  顯然江寧區商業局拒不撤銷處分不但侵犯了薛陸梅的權利,也直接違反了當地的相關規定。律師建議薛陸梅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公職,然而即便是這樣,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相對於被無辜錯判,她現在所能爭取到的權利實在有限,而這也正是當年法制不健全的真實寫照。時過境遷,當現在的人們面對類似薛陸梅的遭遇時,權利意識已今非昔比,除了法律上應該給他過去老説法叫“平反”以外,還要經濟上應該進行賠償她的經濟方面的損失。應該上訴,而且經濟上給予一定的補償,今天這種權利意識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1995年《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按照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無罪公民遭到錯誤拘留、錯誤逮捕,以及錯誤判刑,並且已執行完畢,致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有權向做出上述決定或判決的公安、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如果沒有異議,有關機關將在兩個月內予以補償,併為其恢復名譽。我們希望並且相信,類似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將使薛陸梅式的悲劇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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