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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費用該由誰出(2002年10月24日播出)


  13歲的於莉莎在建築工地被捲揚機絞斷了左腿,花季般的歲月從此黯淡無光。母親四處籌錢為女兒治病,可是十幾萬元的安裝假肢的費用使這個單親家庭一籌莫展。母親認為由於建築工地管理不嚴,而造成了小莉莎斷腿之禍,所以應該由建築公司承擔醫藥費和假肢費

  一提到建築工地,我們馬上就會聯想到諸如“施工重地,閒人免進”、“安全重於泰山”這樣的標語。工地對於我們來説,是一個不能隨便出入的禁區,也許您不相信,這樣嚴絲合縫的地方也會有小孩子隨意進出玩耍。前不久《錢江晚報》上刊登了於莉莎小朋友的不幸故事,抱著對小莉莎的同情和想了解事實真相的急切心情,記者和隨行律師趕往杭州市整形醫院,見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小莉莎。小莉莎是杭州市石橋鎮小學五年級的學生,6月19日下午,她告訴媽媽要去找同學問作業,就在媽媽焦急地等待她回來吃飯時,噩耗傳來了。

  媽媽:“她同學來叫我,我就問他什麼事兒,他説莉莎好像腿夾斷了,我就馬上跑過去,看到她一個人坐在這裡,一隻腳就在那邊了。”

  原來,同學的媽媽在建築工地給工人們做飯,而灶臺、案板就架在毫無遮攔的捲揚機上,小莉莎跑到工地上找同學問作業,不幸被捲揚機絞斷了左腿。談起那天的情景,小莉莎的主治醫生還心有餘悸。

  醫生:“6月19號晚上6點鐘,因為左大腿旋轉撕脫擰斷、伴骨盆骨折急診入院的。當時入院的時候,已經有失血性休克了,那麼我們當時檢查她的斷肢,發現她的膝關節已經完全地毀損掉了。”

  記者:“小莉莎,當時你去找你同學,去建築工地,當時有沒有人攔著不讓你進?”

  小莉莎:“沒有。”

  小莉莎告訴我們,她進入工地時,根本無人阻攔,更沒有人告訴她不能靠近案板下的捲揚機。事情發生後杭州市盛達建築工程公司拿出兩萬元後就再也沒有露面。13歲的小莉莎還不懂得這件事將怎麼地影響著她的人生,始終笑咪咪地面對著我們的鏡頭。

  記者:“現在她的左腿已經高位截肢,如果不及時安裝假肢,就只能終生與輪椅為伴。姚律師我想問一下,這個施工單位在這起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那麼小莉莎以後的治療費用,還有安裝假肢的費用是不是應該他們來承擔?”

  律師:“施工單位在這起事故當中應當有責任。因為按照我國《建築法》的規定,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維護安全,來預防火災,預防這個危險等。這種情況的發生如果説有條件的,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那麼按照剛才小莉莎所講的她當初進去的時候,也沒有任何人進行阻攔,現場也沒有相應的警示標誌,這個閒人都可以自由出入,應該説這個施工單位在這個現場的管理應該是相當混亂的。那麼現場管理相當混亂導致他人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建築法》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聽了小莉莎的不幸遭遇後,我們同情之餘不禁要問,6月是全國安全生産月,在全國上下狠抓安全生産的同時,還有管理如此混亂的建築工地?抱著這份懷疑,我們來到了事故發生的現場。在大門口,我們仍未受到任何阻攔就進入了工地。

  記者:“觀眾朋友,我現在在華豐村的標準廠房建築工地。我們可以看到,我身後就是於莉莎小朋友斷腿的事故現場。事故發生以後,這裡的工人用木杠把它攔了起來,但是直到現在,我們在周圍還沒有發現明顯的警示標誌。”

  就在捲揚機上面的灶臺裏,我們仍然清晰地看見裏面飄出的縷縷輕煙,出了這樣的事故,為什麼還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呢?杭州市盛達建築工程公司對小莉莎的不幸又作何態度呢?他們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嗎?經過幾番打聽尋找我們終於見到了石橋鎮政府安全生産辦公室主任和盛達建築工程公司的總經理。一見面,他們很坦誠地承認了自己工作上的失誤。

  律師:“主要責任是這個現場疏于管理,造成小孩子事故。不應該到這個地方去的,這個施工現場,那麼進去到了施工現場以後,造成了這麼一個事故的發生。”隨行律師認為:“正是由於管理不嚴,建築公司在這次事故中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記者:“那麼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責任方應該承擔哪些賠償費用呢?”

  律師:“那麼賠償一般呢,由這麼幾大塊組成:一個主要是醫療費用的問題;第二個主要是傷殘補助費的問題;第三個主要是她親屬為了處理這次事故所花費的;還有一塊呢,就是這個人身傷害,被害人受到傷害以後,需要安置功能補助性的殘疾器具,那這一塊可能是比較大的一塊,因為主要是它要根據一定的年限它要進行更換,這是一個傷殘補助費;另外呢,這個現在參照《民法通則》和今年9月1號這個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它還涉及到一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治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致人殘疾的,應當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開始這位徐主任並不願意談及小莉莎安裝假肢的事情。

  徐主任:“現在治療沒終結,我們不談善後事。善後我們有打算,我們有態度。”

  但是在與醫生的交談中我們得知,安裝假肢越早,對小莉莎的康復就越好。

  記者:“我們認為裝假肢越早越好,早一點裝假肢,早一點行走,早一點恢復功能,對病人是有利的。”

  公司總經理認為,市面上假肢的價格有幾種檔次,如果對方要求特別昂貴的假肢,自己承擔不了。

  記者:“那麼小莉莎需要哪種檔次的假肢呢?價格又是多少呢?”

  醫生:“作為小孩子來説,我認為就是説,最起碼這個小孩子需要中檔的,中檔的最起碼15萬以上。”

  我們向沈經理轉達了醫生的建議後,沈經理認為這個費用在自己的承受範圍之內,同意給小莉莎安裝假肢,就是安裝國內産品當中的中上等,按照這個標準來給她安裝。

  隨行律師認為,雖然小莉莎的母親監護不力也有一定的責任,但考慮到小莉莎家庭困難,建議鎮政府和建築公司對小莉莎以後的生活承擔一些責任。徐主任向我們承諾,鎮政府會負責小莉莎後半生的生活,讓她像正常的孩子一樣快樂地成長。

  徐主任:“ 我們考慮呢,因為華豐村有一個經濟合作社,小莉莎也是經濟合作社的村民、社員,那麼主要能夠按照這個社員村民的待遇,讓她享受一定的補助,包括她本身自己的,還有她殘疾人這一塊的,再加上我們這裡再注入的一筆資金來保證她今後後面大半生的生活。”

  從盛達公司出來後,我們又回到了醫院,告訴小莉莎和她的媽媽這個好消息。看著她那天真無邪的笑容,我們倍感欣慰的同時,又有一份擔憂,看不見的安全隱患時刻潛伏在這些可愛的孩子們身邊,怎麼才能減少和消除這些不幸的發生呢?作為孩子的家長,他作為一個法定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小孩應當經常地進行教育,安全方面的教育,經常要教育孩子不要到一些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進行玩耍,那麼除了家長以外,我們的學校和社會其它力量也應當盡到這方面的義務,開展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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