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鷗,今年18歲,是吉林省伊通縣的一名高三學生。對於海鷗來説,發生在半年前的那次學校傷害事件無疑是個恐怖的回憶。
“對心理觸動挺大的,現在我一回想起來那天晚上的事,渾身都打哆嗦。”
海鷗,原就讀于伊通縣滿族中學高三四班。在班裏,海鷗是個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2002年11月28日晚上九點半,正是海鷗和同學們上晚自習的時間。
“我在那做生物卷子,班裏有幾個同學在小聲嘮嗑,完了之後我就把耳機帶上了,一邊聽廣播,一邊做生物卷子。”
海鷗説,就在他帶上耳機的那一刻,該校高三年級的學年主任鄭國風也向他走了過來。讓他沒想到的事情發生了。
“他什麼也沒説,就把耳機子拽過來扔一邊去了,把錄音機也帶飛了,然後又拽著我的頭髮按在桌子上,頭髮還拽掉不少頭髮,按在桌上之後,就拿左拳打我後腦海。”
據説,當晚鄭老師正在巡視高三年紀的自習紀律。
“我覺得做為一個老師,我是為了讓你學習,咱們以前啥過節都沒有,也沒有發生過任何衝突,非常一股火,生氣,很隨手就給這麼兩下子。”
鄭老師並沒有回避我們的採訪。可用打人的方式來教育學生,畢竟是不可取的,也給學生心理上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根據當晚在場的學生反映,上自習課聽耳機在他們班是允許的。同學們説,高三了學習特別緊張,自習課上聽耳機是為了緩解情緒,而且這也是經過了他們班主任的同意。
在記者就關於是否可以聽耳機一事採訪到班主任郭老師時,他的支吾其詞,也讓我們感覺到自習課上聽耳機並非簡單的違反校紀。然而這樣的一件小事,並沒有在海鷗和同學們的解釋後得以平息。
“他最後一下打我就是用左手,他戴一隻皮手套,就這麼打,打到耳朵上之後我就覺得嗡的一下,完了之後就什麼都聽不著了,非常非常小聽那動靜,完了之後他還沒有停下來,然後就在班裏説不服要找我單挑,我想別影響同學們學習,我就跟他出去了,出去了一直往東走走了有十多米吧,就突然之間一回手又打在我右眼上一下,當時給我打的都穿花了,看著一股火花一閃,之後他又在那……”
據説當晚在場的二十多名學生曾試圖拉開鄭老師,但均被鄭老師呵斥著都坐回了原位.當晚經過醫院檢查,海鷗被打成了右耳耳膜穿孔.後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隨行律師説:“學生在學校上學期間,尤其是上課期間,遭受的人身傷害事故,這種情況按照2002年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説在教育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職業道德等要求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受到了身體上精神上的嚴重傷害,這種情況學校和傷害王海鷗的老師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
隨行律師認為,目前基於鄭老師將海鷗打成輕傷的事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致人輕傷者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也就是説鄭老師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海鷗被打傷後的醫療費和因此産生的交通費、營養費等,鄭老師和其所在學校還應對這部分費用進行民事賠償。
“我當面給他道歉了,三個多月任何要求我都滿足了,在這三個月期間,任何要求都滿足了,每次看病上那兒都可以,每次都是打車去,到長春都是。”
鄭老師認為,自己已經對海鷗受到的傷害進行了賠償,然而這卻難以撫平海鷗心理上的傷疤。據海鷗的父母反映,重新返回學校後,海鷗一時産生厭學情緒。學習成績也一度下滑。
“那他自尊心都受到傷害了,在同學面前他總覺得抬不起頭來,對老師他也有一個看法了。”
隨行律師建議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鄭老師的行為侵害了海鷗的身體健康權。他雖然支付了醫療費、交通費和營養費,但給海鷗造成的心理上的傷害。海鷗的父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鄭老師和其所在的學校要求對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採訪中我們發現,鄭老師和學校方面對此卻不以接受
學校認為學生受傷後,他們已經責成鄭老師支付了相關費用,並對鄭老師進行了批評。而且校長提出,出現這樣的傷害事件,鄭老師並非故意,只能是一個意外。
“在我們上一次師德反饋的過程中,我們搞了一次師德活動,這個活動過程中就整個學生的反饋意見裏,沒有一條反映説鄭老師打學生。”
對於校長提出的學校曾經組織過的師德活動能否真實反映出一個老師在工作中的教學情況我們不得而知。那麼,事實果真如此嗎?接下來,我們在對滿族中學,其他同學的採訪中發現,鄭老師打人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都説鄭老師教的還行,完了他管學生特別嚴,同學有的上課不老實,他就動手打過六班的趙岩,還有他們班的王海風,其他的以前我就不認識了。”
“我知道還有。”
隨行律師告訴我們,在學校的教學過程中,一旦發現由於老師的職務行為給學生造成傷害的,且情節嚴重,教育行政部門就應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老師對於你們這個孩子傷害是一次,除此之外,他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行為是經常性的,假如這個情況真的能夠站得住腳,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所在學校及相關的教育行政機關應該對這個老師予以行政處分,責令他賠償的同時應該對他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如果説這個老師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極為嚴重的話,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還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採訪即將結束時,我們把了解到的鄭老師多次打學生的情況轉達給了當地的教育主管部門。康曉霞,伊通縣教育局紀檢委書記,向我們介紹説,海鷗受傷害一事,已經上報給公安部門。在公安部門沒結案之前,教育局研究決定,將儘快組織人員下去調查。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為了使海鷗儘快走出低谷,努力備戰即將來臨的高考。目前經過多方協商,海鷗也將轉到其他學校,開始新的生活。對於這起傷害事故中提到的損害賠償一事,海鷗家與學校也打算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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