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日起,全國各地法院在庭審中開始使用法槌。這不僅是審判形式的改革,也是樹立司法尊嚴、追求公正與效率的要求。
法槌體的頂部鑲嵌象徵公平正義的天平銅片,整個底座由一塊整木製成,敲擊時聲音清晰響亮。圓形槌體與方形底座的組合,暗示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互相結合。
法槌的使用是與國際司法審判工作接軌的一個標誌,它不同於中國古代的“驚堂木”。驚堂木雖然也可以發揮維護審判秩序的作用,但它的使用具有很強的隨意性,而法槌的使用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定,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對法槌的使用情形、使用程序、使用方法以及擺放位置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國猛敲響我國大陸法院庭審第一槌。時隔將近一年,作為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法槌的使用正式推廣到全國各地法院。
使用法槌雖然只是形式上的細小變化,但它反映了我國法律功能和司法理念的深刻變化,是近年來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的司法改革的一個動態縮影。
法官開庭審理案件使用法槌,有利於維持法庭秩序,控制庭審節奏,是樹立司法權威、追求公正的需要。通過這種既定的司法程序及形式,可以有效地激發法官的神聖感,約束當事人訴訟行為,以及增強旁聽者的法律意識。法官是國家的司法者,負有保障法律實施的神聖使命。法官使用法槌,無形中增添了責任感和權威感,有利於體現司法的尊嚴,強化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序性和中立性。
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最終是由法官的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所體現,但是作為一種司法形式的法槌,在維護庭審活動的秩序,提高審判效率,從而確保程序正義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法槌的使用體現了我國司法審判的進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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