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們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適用的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那麼現在即將出臺一部《交通安全法》,在《交通安全法草案》當中的第48條非常引人關注,這一條是這樣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金額的範圍內,予以賠償,人身傷亡損失超過投保金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由有過錯方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出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那麼在原來的條例當中是這樣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10%的經濟損失,但按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照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這兩個法條的差別最重要的就在於這10%的道義賠償,還要不要存在。
這在以前民間有一種説法叫做“撞了白撞”,其實這個概念是不準確的,它至少造成了兩方面的誤解:一方面讓司機覺得,如果我沒有違章,那麼撞到了行人,我是不用負擔責任的,讓行人也有這樣的誤解,如果我違章了,被司機撞倒,就會一分錢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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