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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話題         



大學生犯罪暫緩不起訴(2003年4月30日)


  嘉賓介紹:

  黃興武 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 副檢察長(觀點:支持暫緩不起訴)

  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觀點:反對暫緩不起訴)

  黃興武:我想先説明一下,我們這種做法主要是對在校大學生的一個教育感化、挽救的一起具體的做法,一個措施,它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就是可以做出不起訴界定的這類案件,那麼根據案件的客觀情況,我們先對他進行一段時間的幫助教育和感化,使他從根本上或者是從思想上認識自己的罪行,真正悔罪,認罪,改過自新。

  主持人: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傾向於對大學生不起訴,或者傾向於先給他三到九個月的時間?

  黃興武:不是僅僅傾向於大學生,凡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都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主持人:但是您承認對於大學生還是有一些幫助的必要。

  黃興武:我們是傾向的,是為了挽救他,我們做了一些具體的工作。

  主持人:您剛才説的這句話很重要,這種做法的一個核心所在是對大學生傾向於幫助,而不是傾向於制裁?

  黃興武:對。

  陳衛東:我基本明白了,在我們國家,比如:上海,包括北京,他們對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在推行一項制度,叫暫緩起訴,所以當我看到媒體的報道,南京浦口搞了這個工作,我一下搞的不明白,我説是不是搞錯了,過去叫暫緩起訴,現在出來一個,叫暫緩不起訴。我們國家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之前,有一個程序就是審查起訴,從最終的結論來説,是兩個結論,一、起訴, 二、不起訴,這裡面不起訴的決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我們國家有三種,一種是法定不起訴,第二種不起訴,就是輕罪不起訴,第三種是疑罪不起訴,就是檢察機關對於要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法律就規定了,不起訴,因為你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

  主持人:這個叫疑罪從無。

  陳衛東:這是疑罪從無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表現。在我的審判階段,就是要宣告無罪,黃檢察長他們的這個做法,暫緩不起訴,我在刑事訴訟法中找不到這樣的規定。

  主持人:大家最有疑問的地方就在於,這個暫緩不起訴的理由是因為他是大學生。

  陳衛東:對大學生也好,對未成年人也好,他肯定是特定的主體,那麼這樣的一個特定的主體,現在不對他進行評價,這種暫緩起訴,如果是一個結論的話,那它必然要以決定的方式來進行,而在審查起訴中沒有這樣一個中間的地帶,介乎於起訴和不起訴之間。按照他們的做法,在三個月到十二個月中間是處於一種不穩定的,就看你被宣告暫緩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一個很好的表現,所以我覺得這樣的一種做法,從法律上,似乎很難找到法律上的依據。

  黃興武:我們做出這種做法,首先的前提就是,就是三種不起訴當中的其中一種,就是相對不起訴或者是酌情不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但是依照法律,他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那麼我們在做出這個不起訴決定之前,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不是簡單地對他做出不起訴決定,為什麼單獨針對大學生?任何事物,它有它的特殊性,我們轄區目前在校大學生達到5萬人,通過這幾年辦案實踐來看,大學生犯罪呈上升趨勢,通過統計分析大學生犯罪的罪行,一般是比較輕的,另外一個方面,被法院做出判決以後的大學生幾乎是100%被學校開除學籍,所以我們在尋求一個方法,在對他做出處理以後,能夠保留他的學籍。

  主持人:只要有罪就要開除,那您現在不起訴的話,學校就不開除?

  黃興武:現在也開除,我們現在做這種做法,就是想尋找能夠不開除。

  陳衛東:司法機關的職責,就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職權,該偵查的偵查,該起訴的起訴,該判刑的判刑。我覺得我們的檢察機關、司法機關,自己給自己加的包袱太沉重了,在起訴的過程中,他要考慮到對這個人如何幫教,對失足的大學生,包括未成年人。幫教任務不是檢察機關的職責,你在辦案過程中,要考慮這樣的一種效果,如果是為了這樣一個效果去涉及一項制度,那我看就背離了檢察機關的職責,所以這個話題應該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話題。

  主持人:會不會因為你們想做這麼多的好事,反倒影響了你們正常的職能的發揮呢?

  黃興武:不能這樣説,我們現在強調司法機關不能單純辦案,要考慮到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統一,如果我們一個案件僅僅去追究法律效果,我想這不是我們單獨要追求的。那麼法律效果是要的,但是社會效果也要兼顧的。

  陳衛東:我給黃檢察長提出幾個問題,推行這樣的一項制度,在法律上存在的障礙,第一個障礙,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準備實行的暫緩不起訴的對象,考驗期三個月到十二個月,第二個障礙,學生在學校中違法違紀,我們的教育行政部門都有相應的規章制度。現在犯了罪了就不開除,那我作弊兩次,你就給我開除,學校有沒有公平,能不能令我人信服?第三,暫緩這個不起訴裏面有一個考驗期,這個考驗期是建在什麼基礎上,憑什麼就認定了這個人構成了犯罪,且給他一個考驗期,你讓這個失足的被暫緩不起訴的大學生,戴着一個有罪的帽子,在社會上進行改造,我覺得這是一種有罪推定的色彩。

  黃興武:對陳衛東教授講的這三個問題做出陳述,像辦案時效問題,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刑訴法規定只有一個月,最多不能超過一個半月,這是事實,我們對這類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不起訴決定,我們考慮到對這個被告人的處罰的最終效果,主要是讓他確實能夠認罪、悔罪,我們給他一定的時間,不是一定要推遲三個月、五個月或者是十二個月的問題,如果他能夠認識到他的罪行,我們可以在時間較短的對他做出不起訴決定。

  主持人:因為陳衛東教授説的是,你這個3月、12月的規定是哪兒來的?他置疑這個規定時候的法律依據。

  黃興武:這個不是制定規定,主要是我們在實施過程當中,有這麼樣的一些考慮,不把它寫在書面上,但是我可以根據個案的不同,來適當的考慮,不是説一定要用這麼長時限,這是我們關於審限問題。

  黃興武:目前我們有一個大學,接受我們的建議,對於一個大學生,在校大學生犯罪以後,通過做工作以後,對他實施了暫緩不起訴這個決定,他是盜竊一部手機,價值一千多元,他的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也不深,通過到學校進行調查走訪以後,學校根據這個學生的在校表現,學習成績,還是給予肯定的,我們對這個大學生的犯罪做出不起訴決定。

  主持人:會不會這個大學覺得,這個孩子怎麼檢察院都來給他説情,是不是很有背景?

  黃興武:這是社會上的一種偏見的認識,但是我們作為檢察機關,出於公正的立場,去做這項工作是正常的。我們是按照嚴格的程序做的,就跟我在馬路上攙一位老太太過馬路一樣的,我可以去攙她,也可以不去攙她,我不去攙她就應該是道德水準不高嗎?就一定受到道德的譴責嗎?

  陳衛東:我們是司法機關,執行的是國家的法律,而且這樣一種做法,從制度設計上它就沒有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把社會上的人分成三六九等,對不同的人採取不同的區別對待,這或許講不過去。我們可以用這樣一個比方,兩個人掉到水裏,一個是大學生,一個是農民,那麼你在救人的時候,是不是一定要選擇先要救大學生後救農民,恐怕還不能這樣,這樣會帶來社會負面影響,覺得法律也不是公正的。

  黃興武:陳教授這種比喻,拿到這個案件上來比,我看不是那麼很恰當,因為我對大學生和一個普通的公民,它的前提都是構成犯罪,而且前提都是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的這個基礎上。但是考慮到大學生的社會價值,我只是在做出不起訴決定,一個時間長短的問題,一個先做出來,一個後做出來,在後做出來決定之前,我對他實施了一些幫教工作,我想這個不存在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問題。

  主持人:我們聽聽觀察員的意見。

  司曉峰:我想請問一下檢察長,您一直在強調我們的社會效果,但是就從剛才您説的,這個案件裏面來看,丟手機的同學對這種做法滿意嗎?

  黃興武:我們找失主也徵求了意見,失主對我們這種做法應該是肯定的,他認為應該給他一次機會。

  司曉峰:那這樣會不會使我們法律上這個警示的作用或者説我們這種知才犯罪,在社會上起到震懾的作用會有所影響呢?那是不是別的大學生會存在僥倖心理?

  黃興武:我想這種認識是不存在的。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對一些輕型犯罪,有從輕處罰的規定,比如説法院做出單處罰金,或者是説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是判緩刑,那麼這類判刑較輕的,你不能認為他是縱容他犯罪。

  主持人:遇到這種案件的時候,像你們現在的這種態度,就因為你們很想幫助這些大學生,會不會如果是同樣的罪行,一個社會青年犯了和一個大學生犯了,你們有可能覺得,社會青年不好幫教,還是要起訴一下,懲治一下,免得他慢慢的愈演愈烈,這個大學生可以幫教,最後決定不起訴?

  黃興武:這個不存在,凡是符合不起訴決定的,都應該做出不起訴。

  陳衛東:因為法律本身就沒有一個暫緩不起訴的規定,所以你就很難從法典上去找到,受害人對於這樣的一種決定不服,通過什麼樣的救濟途徑去保護自己。但是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對於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他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他也可以不經過申訴,他直接到法院去起訴,這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黃興武:暫緩不起訴,我剛才前面已經解釋了,它只是一個名詞,而不是一個決定。

  陳衛東:我想請問黃檢察長,暫緩不起訴不是個決定,那麼你以什麼形式來宣佈的,你不決定,怎麼能在3個月到12個月之間對他實行考察呢,你還是做了個決定。

  黃興武:我們只能對它實施一個,就像通知型的,對你實施幫教3個月時間,在這個期間,你必須要做到什麼。

  陳衛東:這就是他們在這個推行這項措施改革中,遇到了一些非常尷尬的一種地方,暫緩不起訴。它本身就是一個決定,它就為了避免跟法律的衝突,所以他們不叫決定。

  黃興武:這個訴訟時效問題,因為這個只是在他取保候審期間,他不受羈押期限的限制。

  陳衛東:我覺得很重要的一個問題,這個取保候審12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這個時間是法律規定用來幹什麼呢?按照我們國家刑訴法第74條規定,我們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和一審二審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而同時又需要查證,需要進行處理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這是惟一的條件,而我們的浦口檢察院是把這個取保候審,這個期限拿過來要宣佈,對你宣佈實施考察,幫教3個月到12個月,所以這裡面也有一點説不清楚,説不通。

  主持人:如果你們沒有疑問的話,就可以投票了,如果您認為,黃檢察長他們的做法是好的,就請放紅塊,如果您跟陳衛東教授一樣,在置疑的話就請放藍塊。那麼我們進行一個短暫的討論,推選一位代表,代表你們所支持的嘉賓做最後的陳述。代表藍方發言的劉藝。

  劉藝:第一、浦口區檢察院這個做法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第二、你們的這個初衷,採取這個措施的初衷是針對的對像是大學生,或者是基於那些你們認為有更高社會價值的能創造出更高社會價值的那部分人。那麼從你這個動機來講,我們認為是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這樣一個平等原則的。另外,作為檢察官來説,國家賦予你的這個職責是偵查,然後起訴,那麼你們的這種教化功能是不是就沒有循名責實,我們認為這個問題,可以再進一步進行討論。

  主持人:好,代表紅方發言的是陳國睿。

  陳國睿:我們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支持黃檢察長,首先第一,他的合理性在於,他是本着發揮社會成員本身的個人最大價值,這個出發點是來幫教那些失足的大學生,是讓他們能夠以後為社會發揮更大的價值,這個出發點是好的;第二,目前我們國家沒有關於判例法的有關規定,而且我國的這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只有要麼起訴,要麼不起訴,中間沒有一個緩衝區,這樣黃檢察長他們的做法,是不是在這裡面提出了一個設置,這樣一個緩衝區這樣一種嘗試來引發大家,關於訴訟法的一個思考;第三、本着教化大學生,教化社會精英分子這個立場來出發,浦口區檢察院跟各個大學進行了協商,也算是一種嘗試,對於我們幫助教化大學生而言,我覺得是一個很好的一種突破。

  主持人:法律上的事,也不是永遠一成不變的,但是,法律上的每一個變革,可能都是需要謹小慎微的動作的,像浦口區的這種做法,我覺得的確它存在它合理的一方面,甚至它有可能會推動我們將來朝某一方面的發展。但是在做起來的時候,還是要講究它的合法性,因為任何一個法律上的問題都不會是小事,都不能兒戲,希望今天的討論能夠給我們關於這件事情的討論開一個好頭,我們今後會更加關注這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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