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賓身份:
李顯冬: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觀點:交通事故中,司機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張敦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觀點:交通事故中,關於賠償問題,不能僅通過雙方的過錯關係來判定。
觀察員:
耿立航 王琦 李鵬 李霞 職員
車韻飛 陳國睿 學生
劉輝 王蔚苠 戰海爭車主
葉芳琪 李芃 經理
楊宏偉 車險專家
李顯冬:這個“無過錯”用我們專業話,不一定很好理解,它是這麼三句話,第一、我應當注意;第二、我能夠注意;第三、我沒有注意。這就叫有過錯。
主持人:假如一個司機在開車,他開得很平穩,然後突然有一個老人橫穿馬路,老人違章,這個時候如果司機剎車了,撞到這個老人,這個責任算誰的呢?
李顯冬:從我們這個民法上來講,看當時是不是老人違反了交通規則,看這個司機是不是違反了交通規則,如果老人違反了交通規則,司機沒有違反交通規則,那麼司機就沒有過錯,就這麼簡單。
主持人:我知道司機有一個注意責任,注意義務。不管司機剎車不剎車,只要這個司機沒有違章,他都算是無過錯嗎?
李顯冬:你前面發生情況,你肯定是應當剎車了,咱們討論的問題,往往就是説我剎了車剎不住怎麼辦?你要是説你看到人家,你不剎車,雖然我不是汽車專家,我也不開車,但從我的職業敏感來講,你不剎車,那絕對不行,那到時候你剎了車,還要撞上去,那麼這個時候我就沒有責任。
主持人:那麼張先生告訴我們這個新的法規的規定,對於行人來講,意味着什麼?
張敦生:應該説行人和汽車,都是一個交通環境中間的一個主體,但是行人往往是處於弱者的地位上,我們平時走在路上的時候,只要我們行人稍微不注意,那麼我們就會付出沉重的代價,輕者肢體傷殘,重者犧牲生命。我也並不是去講,行人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汽車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他是為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而行人如果去遵守交通規則,他是為了保護自己,因而講他們兩點上面,有本質的區別。所以通常情況下,我們應當也認定行人和汽車的強弱,從這種法定意義上,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不會給社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汽車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勢必會造成損害。
主持人:李教授的意思是説,這個新的法規可能是兩點考慮,第一、現在的這個強弱的對比已經有了變化,沒有以前那麼明顯了,第二、就是要規範行人的作風,那麼您既然反對這個法條,您能不能説出您的理由。
張敦生:在行人這個責任的前提下,它要有幾個前提,一個是在交通設施非常完備的情況下,限制行人、加重行人的責任是可以的,如果説沒有人行天橋,沒有地下道,只有一個人行橫道,而且還沒有什麼交通信號,車在這種路面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車速一般肯定不會低,如果出現交通事故之後,是行人的責任還是汽車車主的責任?那麼我們應當講,你作為汽車的駕駛員,這個時候首先要有高度注意義務。
主持人:張先生的意思是説,現在我們國家的國情,路麵條件限制了,您如果做這樣的規定的話,給行人造成的不便太大。
李顯冬:這個問題要這麼看,你不能孤立地來討論48條,48條是在一個交通法規的中間,它講的是將來,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你看到小孩過馬路,沒有減速,你看到老太太在那兒一搖一擺地走,儘管她違反交通規則了,你沒有剎車,你沒有轉向,那你就有過錯。我們討論的是,他應當注意,他能夠注意,他卻不能注意,這個時候才有過錯。
張敦生:被撞的人,實事求是地講,多半是屬於一些對交通標識不是很明白的人,又有老人和小孩,他們都是屬於那些行動不便,動作不敏捷,注意力和避讓力不強的人,往往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受到傷害。所以在我們國家,一個交通狀況和設施不完備的情況下,國民交通素質不是很高的情況下,這個駕駛人員的駕駛素質不是很高的情況下,如果適用行人違章不予賠償的話,我覺得不是一個辦法。
李顯冬:剛才張法官講的,搞理論的人,有時候過於抽象思維,你恰恰證明是過錯責任,不是無過錯責任,在那種情況之下,他應當注意什麼,他沒有注意什麼,如果他應當注意,能夠注意,他沒有注意,那麼這個時候,他就應當承擔責任,所以這個時候證明,這個規定沒有什麼錯誤。對這個損害賠償中間,你要來看司機這方面,而不在乎這個受傷的人有沒有過錯,因為受傷的人有過錯,並不能證明司機就沒有過錯,如果司機有過錯,那麼司機還要賠,只要證明這個損害是你引起的,你又不能證明。他有故意和過失,那麼這個時候你就得賠償,這就叫“無過錯責任”。
耿立航:在行政法律上,不違章只是在行政法律上,不被追究責任的條件,但是在民事法律上是兩回事。民事法律上要盡高度注意義務,所以説行人撞了白撞,即使在過失原則下,它也是有問題的。行人違章了,你又撞上了,你只是盡了一般的注意義務,還有更高的義務需要你注意,但現在的問題在於過去到現在,都存在這樣的情況。
主持人:但是現在法律改變了,在之前有10%的道義賠償,就算你是完全注意,沒有任何責任,沒有任何過錯,是無辜的,你也要對行人有一定的賠償,那麼現在的新法條裏邊,取消了這10%,我現在最想知道就是,這10%取消得有沒有道理。
李顯冬:我看到這個法則以後,我覺得沒有取消,法條裏面取消和在司法審判中間取消是兩碼事。司法審判是要依據法條的,我們根據《民法通則》,你只是一個《交通道路管理法規》,還有民法呢,我們民法裏面沒有取消,而且我們很快要制定《侵權行為法》,這個《交通道路法規》只是一個特別法,或者説單行法,那麼這個特別法、單行法和我一般法衝突的時候,這個時候,可能優先適用特別法。如果你沒有規定的話,將來我們《民法典》裏面的《侵權行為法》,有一般性的規定叫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就是核心的原則,大口袋原則,什麼叫大口袋原則,就是到時候拿一口袋把它兜起來,也就是咱們中國人一老話,一把泥抹上去。
李顯冬:法律就是一種解決問題的工具,不要把法律看得那麼神秘,解決問題的工具就是最好的工具。
張敦生:取消10%,應當是有它的基礎的,新法它是做了一個變動,在行政部門,就是在交警部門,以後對交通事故不評判責任,不對評判責任劃分。那麼以後交警部門只對交通事故的現場勘驗,分析成因和因果關係,至於説這個案件的過失評判,是由法官去評判,法官依照我們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64條,依據法律和遵守法官的職業道德,那就是法官的良知,還有再加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這四種形式去綜合評判案件。
主持人:那您覺得今天和李教授兩個人,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差別在哪?
張敦生:差別還是在法律適用原則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到底適用怎樣的法律規則?這個原則可能李老師也講了,應當講我們學理界和司法界確實有爭議。
李顯冬:學理界本身也有很多爭論,你們也不敢各自代表,包括對公平責任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是一個單獨的原則,也有爭論。關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有爭論。
主持人:假如有一個窮人過馬路,然後一個有車族避讓了,老早就注意到了,然後朝一邊拐,但是因為速度高,或者是這個行人已經走得很快了,結果撞上了,他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確實注意了、避讓了,但是避讓不及,你會怎麼判?
張敦生:這個一般情況下,老早注意到,它有一定的距離,一般的情況下,估計不會出現事故,除非車況、車子發生故障。如果是天黑,他就沒有盡高度注意的義務。
主持人:實際上,在您的觀念裏面,就認為完全無過錯的情況不存在,是嗎?
張敦生:完全無過錯,按照我們交通條例上面規定,它就可能會歸到意外事件內,那最後在辦法中間找不到規定,所以説這個辦法儘快出臺,可能要規範很多行為。
主持人:咱們現在可以進行表態,大家投票是6:6,我們請6位分開,進行短暫地商量,推選一位代表,做最後的陳詞。
車韻飛:主要説以下三點,第一、在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它的侵權法的制定,就是傾向於保護受害人的,所以我們國家的侵權法的制定,也應該是基於保護受害人的;第二、就是取消10%的限定,對於車主而言,並不是一個好消息,可能就是量刑的權力就在法官的手上了,法官一般説來可能是傾向於受害者的,所以他在判刑的時候,量刑的時候可能就會傾向於受害者,而並不是保護車主;第三、法律上在這種交通事故當中,過失原則或者無過失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採用無過失原則,還是過失原則等等,這些原則是沒有法律的既定的原則的,而是需要有更高一層的法律來規定的。
戰海爭:無論是車主也好,還是行人也好,起碼你是從主觀上認為,首先這個車主他必須來承擔這個10%,修改之後,從公平角度從這塊來説,我認為無論是對行人,還是車主都是比較公平的。而且我覺得這種意識,起碼給行人,也是一種約束,所以還是認為李老師的比較對。
主持人: 其實我們今天討論人和車的矛盾的問題,人和車並不是一個不可調和的矛盾,開車的人也有可能走路,走路的人也可能要坐車,所以我們只要對別人多一些尊重,多一些禮讓,我們的生活才能夠更安全更幸福。
《撞了白撞》節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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