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賓觀點: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教授,贊成精神損害賠償以撫慰為第一目的
姚洋: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的教授,贊成精神損害賠償以懲戒為目的
楊立新:“精神損害”應該叫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它是民法的一個制度,它所保護的是人的人格權和人格利益不受侵害,造成這種侵害的時候,要給予這樣一種救濟的方法。精神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第一就是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作為我們人的物質表現形式,人體受到損害以後,造成這種精神痛苦,就這個精神痛苦所請求的損害賠償是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原來民法通則規定的就是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這四種權利受到損害以後,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三類就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當中提到了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受到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四類就是對隱私權的保護,隱私權保護在民法通則當中沒有規定,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當中也規定了對隱私利益受到損害的應該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第五種就是侵害死者的利益。
主持人:這次主要討論是一個核心焦點,在於給精神賠償定價的問題。
楊立新: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該考慮三個因素,第一、能夠對受害人起到一個撫慰的作用;第二、要對加害人起到制裁的作用;第三、要對廣大的群眾起到教育的作用、警戒的作用。
姚洋:我想經濟學家看問題的角度稍有不同,因為法學家可能比較注重調節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像剛才楊教授就説這個三點裏頭,把前面兩點一個是撫慰、一個是對施害人的懲罰,這個主要是調節利益。經濟學家主要是要看你讓他賠償之後,懲戒作用到底有多大,如果説你沒有達到懲戒的作用,那麼就沒有辦法制止今後的違規現象,這樣的賠償數額是不夠的。
楊立新:姚老師這個觀點説得是很清楚的,也是很有道理的,但是這個制度本身設置的時候,它是一個保護的制度,它是保護人格權的一個制度,民法上所有的制度都是保護權利的,它跟刑法是完全不一樣的,權利受到損害要怎麼賠償,首先針對受害人,權利人的保護,第一應當是對權利的救濟,對受害人的撫慰,精神損害賠償很重要的是個撫慰的問題。
姚洋:如果我們老看到有人侵害別人的利益,那麼對社會來説是個損失,那麼你刑罰應該做到降低這樣的損失,也就是説你通過你的懲罰,怎麼來減少違規的現象,這是經濟學家願意看的一種角度。
主持人:您覺得應不應該按照受到損害的程度進行等價的賠償。
姚洋:所謂確定一個等價的賠償,的的確確是很困難,因為每個人因為精神賠償的東西的確沒辦法衡量。
楊立新:法官在確定一個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賠償數額的時候,總的來説多少並不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但是多少還是一個重要問題,剛才姚老師也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當中有六個標準來考慮,賠償的幅度問題,也要賠償一個適當的數額,這個適當的數額要斟酌這個案件的情況,根據社會的反應。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對受害人已經達到撫慰的作用了,達到一個制裁的作用,那就應該提高。
姚洋:民法就是補償,刑法是懲罰,現在在這種商品經濟裏頭很多時候是夠不上刑法的,那麼對這些侵權案件,我們有什麼辦法來制止它呢?如果説我們純粹是一種賠償的方式,你損害多少,我賠多少,那麼這裡可能會出現很大的問題,《行政訴訟法》裏説得很清楚,你被非法拘禁了30天,補償你的只是社會的平均工資,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按照這些標準來判案的話,可能沒有人願意去打官司。
韓光明:關於這個精神損害賠償,要有個額度的問題。據我從法律的部門性來看,民法跟刑法一個最主要的區別,民法還是不適於制定一個最低額度,有的人為了一塊錢去打官司,他實際上也受到一種精神損害賠償,你制定一個最低額度,實際上就把他的權利給限制住了,通過一個額度讓他不能進入到訴訟的領域來,那麼他的權利就無從得以保障。法律制度有兩個目標,第一個是懲戒施害人,第二個是撫慰受害人。
主持人:我雖然沒有打過官司,但是就有很多人勸過我,千萬不要打官司,這個法官的脾氣你把握不住,而且法官跟誰接觸,你也管不了,對法官都有一定的擔心。在公眾的心目當中,您既然這麼呼籲給法官更大範圍的自由裁量權,那您能不能給大家解釋一下怎麼樣讓大家信任法官。
楊立新:判錯案件就要有法官彈劾的制度,讓他按照三個方面的問題來考慮,第一種就是名義上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很大程度上是名義上的賠償,就是説你這個權利構成侵害了,他實施的行為也是侵權行為,情節也不是非常嚴重,給一個名譽上的賠償象徵性的,也證明你的損害撫慰你了,也證明你的侵權行為制裁了;第二種就是叫做比較嚴重的重大利益損失的賠償;第三種是有一些人格利益裏頭,包含經濟、財産上的利益,比方説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那差不多要等價賠償,損失多少要賠償多少。我想有前面三個原則,差不多可以做出一個比較好的賠償數額。
姚洋:我們遇到這種侵權案的時候,到底是利用行政的手段,還是利用民間訴訟的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楊教授比較傾向於行政,比如説行政罰款,這樣的手段好一些,哪怕是罰幾千萬,這個錢是進了國庫裏頭了,如果用民間的方法來提起訴訟,那這個錢是進了個人的口袋裏,會鼓勵個人去打很多的官司。在中國實際上倒沒有到那種程度。
主持人:我們問一下,如果有下限規定的話,你們會怎麼樣面對這些一般的案件。
馬軍:實際上我們在審理當中,都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説有最低的下限。但是實際上從處理當中,如果一旦是法律明確給了我們一個可執行性的條文,作為法官來説,他有義務來執行條文,毫無疑問他要做出只要認定構成侵權了,恐怕就要去做這方面的判決。
主持人:我們的節目跟以往可能不太一樣,以往的節目裏邊兩位嘉賓的觀點是完全對立的、截然相反的,這次有很多是大家相互認同的地方,我覺得也不是沒有分歧,最重要的一點分歧就在於對於精神賠償進行定價,給額度確定的時候,楊先生的立場認為應該以撫慰為第一目的。而姚先生是認為應該以懲戒為第一目的,那麼下面我們可以就這個問題進行一個表態,支持楊先生的有10票,支持姚先生有8票。
李大中:今天我們來討論的精神損害賠償,首先我們討論的民事法律範疇內的東西,我們覺得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並不解決精神受損,所有的法律問題我們只能就在民事範疇之內來討論這個事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我們認為民事範疇之內精神損害賠償與民事範疇之內的所有的侵權救濟一樣都僅是一個補償性質,它本身不作為懲罰性質,所以我們同意楊老師的意見。
賈旗:法律也罷、道德也罷,尤其是法律,社會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存在和發展,法律有它自身的功用。在精神損害這個問題上,發生了侵害人和被侵害這一方,侵害這一方侵害了被侵害的人,如果受到了等量的懲戒,就是他應該等害交換,那麼他以後不會再輕易地損害別人,這樣一來就是起到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際交往、維護社會發展這樣一個法律本來的目的。我的結論就是懲戒一定要到位,因為這是法律本身非常重要的一個職能,精神補償當然要充分,可是我強調懲戒一定要到位,否則不能起到震懾和威懾,保障社會安定。
主持人: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從無到有到今天已經深入到了我們開始討論它的賠償額度的問題,這種深入本身就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讓我們更加感覺到應該更尊重人,那麼在這裡我能夠給大家的建議是什麼呢?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多地尊重你身邊的人,同時也要給予他們更多的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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