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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話題         



個人懸賞緝兇(2003年1月6日)


  嘉賓觀點

  劉凱湘:不反對個人懸賞緝兇

  劉軍:反對個人懸賞緝兇

  觀察員身份:

  李寶岳 教授

  羅慶東 副處長

  熊慶紅、鄭芳、汪華亮、吳江、李蕤 碩士生

  陳美君 法律工作者

  張文波 記者

  胡 猛 設計師

  單良艷 大學生

  佟志偉 教師

  主持人:公安機關發懸賞通告的話,這個錢是由誰出。

  劉軍:由公安機關出。

  主持人:公安機關自己拿辦案經費來出。

  劉軍:那當然了。

  主持人:如果説家屬講我來出這個錢,你們來發一個懸賞通告,行不行。

  劉軍:這不行,我感覺肯定不行,而且現在據我了解,也可能我孤陋寡聞,現在沒有這麼做的。這裡面有一個概念,我需要明確一下,是什麼呢,就是這個懸賞通告,這個懸賞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凡是公民了解案件情況的,他有責任和義務向司法機關如實的陳述,把他自己的了解的情況講清楚。

  主持人:這是公民的義務。

  劉軍:對,他的責任和義務,那麼我們這個懸賞通告是什麼,就是你公民履行了你的責任履行了你的義務了,我給你的一種獎勵,他跟有些西方國家是不一樣的。西方國家是什麼,我花錢買線索,我知道這個線索的情況,給我多少錢,一千,拜拜了,一千太少了,我要一萬,給不給,不給扭頭我走了。

  主持人:或者給五千我告訴你一半。

  劉軍:從形式看都是給錢,但是這是截然不同的兩種觀念,兩個概念,如果説像主持人説的這種情況,勢必就會導致將來形成誤導,我知道情況,你不是掏錢嗎?你掏多少錢,一千,你給我兩千我就告訴你,如果説將來社會上都形成這樣的風氣的話,不要説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我想很多事情都沒法做了,對於社會風氣、對於提高公民的素質,都沒有好處。

  主持人:這麼説起來是讓人有點擔憂。

  劉凱湘:正好相反,實際上我們國家原來民法裏面,比如説拾得遺失物,要不就交公或者交給失主,當然你自己願意還給他不要報酬是可以的,但是我如果希望你給我某種報酬,我把東西還給你,這在西方國家都是允許的,甚至有的規定就是説,從拾得遺失物的價值當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比如説23%是給拾得人的。我們就覺得這是與社會主義拾金不昧的風俗是相反的,我們不能規定它,好像鼓勵索取報酬的,我們沒有規定,所以像我們的失物返回率在世界上講是非常低的。現在我們起草民法典,學生們都呼籲説我們要鼓勵那種,拾得遺失物返回的時候,應該給拾得人一定比例的報酬,這是為什麼呢,如果你沒有這個線索,你不給我這個報酬,我沒有看過懸賞廣告,我不知道,我也可能把它密起來了,反過來我不知道信息是誰,如果你沒有一個一定的獎勵,我可能就不給你,你也沒有辦法的,你的損失更大。

  主持人:他沒有動力去做這種事。

  劉凱湘:我們不能假定每個人都要求他有非常崇高的一種道德標準的,法律只能是按一般人的道德標準去設置這個法律。

  主持人:您是覺得有一點金錢的刺激,可能更實用。

  劉凱湘:不是刺激,本身也是公平的,你這個貴重的文件包丟了,我不給你,你能怎麼辦,你的損失會更大,那麼你付得一定的報酬以後,你肯定願意,為什麼會出現一千塊的懸賞呢,你肯定覺得你獲得的東西更重要的,對不對,這是公平的。

  主持人:但是像劉軍先生講的,公民舉報犯罪嫌疑人,這是他們的責任。

  劉凱湘:是的,所以説撿得遺失物返回也是他們的義務,應該返回的,但是他不返回怎麼辦?我就害怕我到公安機關很麻煩,甚至我還害怕有人會報復我,我可能不去。

  主持人:那有的家屬就願意一試。

  劉軍:剛才我講這個問題了,就是説你從一個案件來講,就抽出一個案子來講,可能在這方面會有所受益,但是從總體上來講,還拿靳如超那個案子來説,靳如超炸死了108個人,那麼你設想一下,如果這108個家屬,統統發出懸賞通告,統統發出通緝令的話,如果要是這樣的話,你一上網,一開開收音機,一拿起報紙,全是懸賞通告,全是通緝令的話,你還會引起重視嗎?引起不了重視了。

  主持人:破壞了偵查手段的效用。

  劉軍:一個是破壞他的嚴肅性,再有一個這種效率就會大大降低,為什麼大家這麼關注咱們探討的這個問題,還是少,剛出現這種情況,屬於新事物。

  主持人:這個是有必要的,如果他濫用的話,將來大街小巷都有。

  劉凱湘:這是一種假定,比如剛才他講的,108個人都去發,事實上怎麼可能呢,一般來説,一個案子出現以後,家屬自己發通緝令,我們不用通緝令這個詞,就是發這種懸賞,自己掏錢,對不對,一般都是迫與無奈,不得已,比如案子拖了很長時間的,拖了很長時間有各種原因的,也許是公安機關確實沒有線索,無頭案對不對,也許是工作不利,就像你剛才説的,對於家屬來説,是天大的事情。對於公安機關每天都有立案的,每天都有報案的,每天都死了很多人,傷了很多人,多得很,對他們來説都是按程序走的,但是我家屬很着急對不對,就發了。實際上我覺得發這種懸賞的時候,一都是不得已,二都是非常非常着急,第三都是公安機關破案沒有什麼進展,在這個情況下,才會發通緝令,發個人懸賞的。我們不要想法律允許這樣做,誰都去發通緝令,誰會這樣做呢,家裏出了事都是報案,公安局立案,都是按正常程序走的,一般都是我講的在那三種情況之下,家屬或者受害人自己不得已才會去發的,我們很難想象,像剛才他講的受害者,108個受害者,108個人都會去發,不會的。你就是法律甚至提倡説希望你們公民自己花錢發通緝令,發什麼個人懸賞,來協助我們破案,公民都不會發,他甚至會説這關我們什麼事,你公安機關的事情,幹嗎讓我們花錢去發?這就是想象,好像大家都會發通緝令的,不會的,我覺得。

  劉軍:我想是這樣,這個問題應該這麼理解,剛才劉教授説了,這種情況都是迫於無奈,我想這個迫於無奈有多種解釋,一種解釋現在確實是不能否認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當中,在某個局部上,可能有些問題,再有一種迫無奈是什麼,實際上這個意思我已經講了,他是受害人對於公安機關在偵查這起案件過程當中,進行到什麼程度了,他不了解,所以他覺得好像沒什麼線索,實際上有的時候他發的時候,人都抓了。那你還有什麼意義,人都抓了以後。我當時知道案件的情況我已經給公安機關提供了線索,那麼可能公安機關就是根據我這個線索把這個案子破了,你又懸賞了,那我再跟你説一遍,你把錢給我得了,會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在偵查過程當中這是保密的,案件偵查到各個階段,只要在偵查階段,這都是不公開的,都是保密的。

  主持人:現在面臨的是我們如何對待個人懸賞緝兇的問題,就是該不該出臺一部法律或者補充一個條文,規定個人有沒有權利做這樣一個事情。

  劉凱湘:因為我覺得從這個事情本身來説,我前面也説過,作為國家來説,既談不上支持它,鼓勵它,也談不上禁止他,法律上的自由是什麼,就是做法律不禁止你做的事情。而且發這個懸賞本身,它不是替代一個偵查權,沒有去比如説拘留呀,去罰款,採取訊問,僅僅是通過這種懸賞的形式,來提供線索,找到目擊證人,找到犯罪分子的住所,僅僅是提供線索而已。

  劉軍:我覺得是這樣,現在這種事情看它的發展,將來你比如説,它對於公安機關辦案,或者對於公民個人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也沒有引起什麼過多的社會問題,因為這事剛出來,可能大家比較關注,可能過一段時間,冷淡下來了,大家也沒人説這個事了,一切照常了,按部就班了,我覺得也沒有這個必要。但是如果説這個事,比如説懸賞,個人的懸賞在偵查刑事案當中,懸賞越來越多,那麼對於我們有偵查權的機關,在行使偵查權的過程中,確實造成了一些危害,確實影響了辦案,我想還是應該有法律或者有一個法條來規定這個行為。

  (觀察員)單良艷:首先我想説一下,我贊成劉軍老師的觀點,之所以贊成劉老師的觀點,我是出於以下幾點考慮,就是説這種懸賞廣告如果真的運用在刑事案件領域當中,第一個從社會秩序的角度來講,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一個秩序,而且在法律這樣一個很嚴謹很講求秩序的一個環節裏,你如果比較倡導,或者説允許公民這樣做的話,那麼你很難保證這種秩序的維護,而公安機關、法院還有檢查機關作為一種秩序的維護者,有義務,這是他們的職能,去維護法律上的秩序,去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第二就是説結合中國具體,我覺得結合的具體國情,剛才北京大學的劉教授説,在一種假設的情況下,説這種東西社會不去提倡,而且也很難形成一種風氣,但就我現在通過各種媒體,包括報紙電視,我覺得中國這樣一個國家裏,人口這麼多,事情當真的發展到一定程度你才意識到的時候,已經形成一定風氣了,而且這種風氣會很快蔓延下去。再有就是第三點,我覺得法律是一種講求公平公正的制度,雖然犯罪嫌疑人觸犯了我國的某些法律,確實是罪不可赦,但是你允許個人去發佈這種懸賞廣告,我們也假設一下,第一,你很難保證他把這個線索真的報告公安機關,因為被害人心裏充滿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憤怒,你很難保證他拿到這份線索之後他會做出什麼樣的事情;第二就是説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慮,被害人我真的拿到這個線索,我現在知道我應該怎麼去抓捕這個犯罪嫌疑人,我們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慮,你能不能保證他的權利不受到侵害,這些都很難講,所以我還是比較同意劉老師的觀點,不太提倡這種所謂的懸賞的推廣。

  (觀察員)鄭芳:我覺得首先需要澄清一個問題,就是怎麼看待公民的個人懸賞行為,我覺得它既不是通緝令,也不是那種所謂的懸賞通告,因為懸賞通告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是由公安機關行使的一項權利,我覺得公民的這種個人懸賞行為,從形式上來看,是典型的民事行為,因為它是公民發出一種邀約,對完成他所提出要求的人付一定金錢的承諾。

  主持人:雖然介入了刑事案件。

  鄭:對,但是從形式上看仍然是典型的民事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並沒有受到我國法律目前的禁止性的規定,所以本身從形式上來説並不違法,其次我覺得劉軍先生所説的這種行為會造成打草驚蛇的效果,我覺得這是假命題,為什麼呢,因為不管怎麼樣來説,一個犯罪人他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他肯定會無時無刻不在提醒着周圍人對他這種犯罪行為的發現,以及公安機關對他這種犯罪行為的發現,即使説受害人的家屬不發佈這種懸賞廣告,那麼他也會提防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所以並不是説因為他這種懸賞廣告就加劇了他的提防,所以我認為這是假命題。其次,我覺得剛才劉軍先生所説的,他説中國目前隨着公民素質的提高,作證的人數會越來越多,我對此不持樂觀的態度,因為目前中國有一個很明顯的現象,證人根本就不出庭,甚至説連證人證言都不帶出來,他不敢出來,為什麼呢,首先我國法律規定作證的義務,只有這種義務,不享有任何的權利,這明顯就是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其次,證人還要考慮他所受到的威脅,比如他出庭作證造成的損失,所以他不願意出庭作證。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受害者的家屬提出的個人懸賞的行為,實際上是有利於公安機關破案的,因為他徵求的是線索以及目擊證人,或者是肇事車輛的牌號什麼的,公安機關得到這種幫助我覺得是很有利的。再次我覺得目前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個人懸賞行為,不能説非常普遍,但是有時候也確實是因為公安機關破案沒有效率這種狀況造成的。我覺得從長遠來説,不管怎麼樣,如果公安機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並且已經找到犯罪人的話,不可能存在受害人的家屬會自發拿出一些金錢來尋找線索的情況,而且不管怎麼説,公民個人雖然説他有這個義務來作證,也並沒有説他沒有權利來受理給的獎金。所以我覺得我同意劉凱湘老師的觀點,這種行為並不違法,而且也有助於公安機關的破案,我覺得應該提倡這種行為。

  (觀察員)吳江:我們國家法律的適用,應該有這樣一個原則,就是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公民個人去懸賞緝兇,懸賞和這個原則的關係是怎樣,他是不是貫徹了這個原則,還是説違背了這個原則。

  劉軍:沒有違背,相一致的,我們國家,不光我們國家,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偵破的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離不開群眾,離開了群眾,偵破案件無從談起來,任何一個案件發生了以後,我們公安機關到現場勘察,對事主進行訪問,走訪周圍的群眾,這都是依靠群眾。依靠群眾的概念不僅僅是局限於我讓他去發一個通緝令,讓他去掏錢,依靠群眾的意思很多,後面還有一個專門機關相結合,最後的破案最後的歸結還得靠專門機關來辦。咱們國家在這方面慘痛的教訓是有的,文革期間公檢法機關被砸爛了,沒有了,群眾辦案,辦到什麼情況,辦成什麼樣,

  (觀察員)李蕤:我同意劉軍老師的觀點,為什麼要分刑法和民法,為什麼我們要説民商法屬於私法,刑法、行政法屬於公法領域,那麼它所保護的利益是不一樣的,我想如果從公權的角度來説,既然公安機關有職能、職責、責任、義務,應該更好的去履行,公安機關工作離不開群眾,但是更主要的職責我們應該把出發點放在我們公權救濟範圍,這樣來促使公權救濟的更好發展。另外就是您提到一個案例,在有些懸賞裏面指名點姓,我想這樣就更不可取了,因為可能牽扯到的這個人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可能會涉及到嚴重的刑法誹謗或者民法裏面的名譽權問題,當然你這樣亂貼廣告,又會牽扯到行政法裏的內容了,因為任何一種行為都需要規範。

  劉凱湘:我想對他的問題作一個呼應,雖然我這裡有一些假定,我的觀點很明確,我對這種懸賞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不是鼓勵它,感覺上第一好像所有的案子大家都會去發懸賞廣告,第二好像發懸賞廣告成為一種義務,第三好像公安機關只能借助懸賞廣告來破案子,事實上不是這麼回事。我的想法是什麼,法律在設置規則的時候,尤其是要禁止公民從事一個行為的時候,是非常需要慎重的。法律如何保護人權,法律更多的是給公民一種選擇,一種自由,而不是禁止,當設置某種禁止規則的時候,我們需要慎之又慎,這是法律的基本的理念。那麼説這種個人懸賞的行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義上都不具備一種可非難性,而且從客觀上講,它可能還會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的。我們並沒有講懸賞是公民的義務你必須懸賞,我們也不是説公安機關只能根據懸賞的線索去破案,都不是,我們只説不限制它,發這種廣告,可能給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的,如果他想借這個途徑,去損害人家的權利,去侮辱人家,影射人家,這個東西他將來要負法律責任,可是説到侮辱,寫報告文學,寫小説有時候也會侮辱人,我們是不是就不需要文學創作了?至於他是否侵犯人家的權利,那是他的問題,法律自會對他繩之以法,受害人也會依據相當法律追究他的責任的。

  (觀察員)汪華亮:我來之前是抱着中立的態度,我覺得聽完以後確實理解得更深刻,我非常理解劉軍教授對這個問題的顧慮,確實有可能在少數情況下影響公安機關破案,我覺得有兩點,第一點從理論上講,這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權利和公民個人權利之間關係問題,任何一個社會,不論公民權利多發達,一定程度上私權利的參與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們國家這樣一個公權利過分龐大,而私權利過分渺小的社會,一定程度上抑制公權利,或者説擴大私權利我覺得是有利的。

  主持人:您是從如此宏觀的一個角度上判斷的。

  汪:我覺得最後討論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可能跟這個理論問題有關係了,就像剛才劉凱湘教授提到的,給個人自由,必然會有一定的分享,會用自由侵犯別人的權利,侵犯社會的權利,就因這樣就不給他自由了嗎?第二個問題就是跟現實相聯絡的。因為我不是研究刑事司法方面問題的,我不知道具體數據如何,第一個數據從破案率這個角度來説,也許我們公佈的,從官方掌握的破案率是比較高的,這個原因很可能是跟立案率太低有關,第二個就是關於公民個人作證率的問題,我前一段時間看到一個數據,刑事案件中,公民出庭作證的比例不到10%,這是一個非常令人震驚的數字,第三個事實就是説公安機關在多少案件裏用了懸賞通緝的辦法,我印象中應該很少,為什麼呢,我前兩天在搜索懸賞通緝這個詞的時候,我只發現了11條,11條裏面都是告訴我們,這個案件用了懸賞通緝所以破獲案件很成功,但都是公安機關的懸賞通緝,看來這種情況用的比較少,如果用得多的話就不用説了。

  劉凱湘:我覺得這個觀點,不是鼓勵他,但是法律禁止一個行為的時候,必須採取非常慎重的規則,他必須對這種行為有明顯的法律上或者道義上的可非難性,法律最終的目的是給個人給私人更大的權利,公權利存在是一種手段,私權利實現,私權的滿足,私權利的保障,這才是法律的終極目的。所以任何一個事件上都要體現對人權對人性一種關懷的價值理念在裏面。所以進入到這種個人懸賞裏面,我當然説我説不鼓勵他,或者也不提倡他,或者需要大家這麼做,但是如果公民想這樣做,表達一種個人對案子的關心,行使私權利,對公安機關破案毫不影響。我們僅僅是發一個懸賞,我們好多人理解為個人和懸賞取代了公安機關的破案,取代了偵查權。剛才劉教授説的,偵查通緝的問題,是裏面非常小的一部分,而且也不代表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只是提供線索。這個車牌號,這個證人長得什麼樣,如此而已,我們會如此恐怖,會如此擔心,這就是長期中國的現狀,就是壓制私權,膨脹公權,所以我們對這樣一種私權的給予都會擔心他會帶來社會的動蕩。這是一貫桎梏的理念思想在裏面,所以我覺得這個是民主化進程當中尤其值得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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