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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話題         



社會服務令(2002年11月20日)


  嘉賓觀點:

   史柏年:社區服務令值得推廣

   尹飛:社區服務令不值得推廣

  觀察員身份

  檢察官:董常青 夏鵬 楊新娥

  張楠 警察

  陳韶光 律師

  胥曉鶯 研究生

  黃侃 青年作家

  博士生:冉井富、姚建平

  李浩 雙學士

  研究生:王月 陳崇林

  史柏年:社會服務令實際上是一個短期自由行為的替代形式,就是本來法院判處他有罪,罪名是成立,本來應該是服刑,在監獄裏,這個刑期比較短,但是經過法院綜合的考慮,用一種替代的形式,在社區中間進行一些公益的勞動,這種公益勞動是無薪的,來替代原來服刑的短期的刑期。可以回家居住,他的平常的生活一點不影響,也可以照常上課。我覺得值得推廣,因為它具有懲罰罪犯和感化罪犯,使他重新做人的這樣雙重的功能。

  尹飛:如果我們要推廣的話,必須要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才能決定。我認為至少20年之內是沒有必要考慮這個問題的。

  主持人:有五位支持尹先生,認為現在不能推廣,有七位認為現在是值得推廣的。

  史柏年:刑罰觀念自古以來就是一種報償、一種復仇,那個時候就是你犯了罪要受到同等的懲罰,到後來這種刑罰就被逐漸被一種叫做報償形的感化主義。

  主持人:這樣一種思想觀唸經過歷史的推進,發展到現在都用文明的方式來懲罰?

  史柏年:對,社會服務令並不是説一切罪犯都適用,就説適用社會服務令,必須有兩個前提,法官判定的時候必須考慮兩點,一、犯罪人放到社會上不至於再危害別人、危害社會;二、這個犯罪人有能力完成法律規定的公益勞動,然後在這過程中間你能夠獲益,如果考慮到這兩點都符合的話,那麼它是一種替代。就是能夠從中來改變自己的行為,改變自己的犯罪心理結構,重新做人。

  尹飛:考慮一個制度是不是要引進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它能不能起到應有的功能,在現代法制社會裏面,首先有一個前提,我們要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重他的人格尊嚴,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才可能考慮怎麼去感化,怎麼能讓他改過自新,那現在你把我直接放到社會上,讓他面對很多可能都是他的熟人,這個時候他會不會感到人格尊嚴受到一種侮辱,這是一個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

  史柏年:這樣一種形式,它正是基於對犯罪人的人格尊重基礎上才出現的,大家試想一下,這樣的服令者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本來是判處比如説半年以下監禁刑的,半年以後他要回歸社會,他回來如何面對他的熟人,在監獄待了半年以後出來,大家對他的看法,你是監禁釋放的,這個對他來説心理上如何承受?如果換一種替代的,他是在社區公益勞動的,那麼人家對他的看法肯定要比從監獄出來要好得多。

  尹飛:社會服務令,實踐中也可以認為是有的,他覺得這種完全是對他的人格的侮辱,每個人投過來都是很鄙視的目光。

  姚建平:不同的民族,會有不同的差別,你在朋友面前丟了面子的話,你會覺得很長一段時間抬不起頭來,確實是涉及到一個人格問題。

  史柏年:這是一個誤解,社會服務令怎樣執行?如果了解了它的執行過程,你就不會産生這樣的誤解,不會有這樣的擔心了。社會服務令是由感化主任來監督執行,把他放到一個公益工作的機構中間去,大家也可能把他作為一個自願服務者來看待,所以不會覺得丟面子。另外社會服務令的服令過程,它實際上是分階段的,用專業的角度來説,它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適應,第二階段叫學習階段、第三個階段叫貢獻,通過這樣的過程使他體驗到為社會創造、為社會貢獻,這是很美的一件事情,所以使他的心理結構發生一些變化。

  尹飛: 作為一種刑罰,你可以選擇你什麼時間去做社會服務,但是你不能回避240個小時社會服務必須做完,這個是你對國家的義務。那麼這種情況下誰去監督,不可能沒有監督;另外一個問題,如果這種犯罪有直接受害人,比如説鬥毆把人打傷了,有直接受害人的,我們把他放到社會上的時候,必須考慮一個問題,他在做社會服務的過程中,會不會受害人會進行報復,恐怕我們還要對他進行保護。

  史柏年:經常打架的人,應該服刑在監禁裏,像這樣的人,不會讓他服社會令。

  尹飛:我們可以不舉打架鬥毆這個例子,比如説駕車交通肇事把人撞死了,他的家屬會不會在他進行社會服務令的過程中對他進行加害?我們會不會要派人去保護?我舉的例子就是證明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興師動眾的,他可能會被大家所辨認出來。

  史柏年:國際司法界、刑法界,在討論一個問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所謂短期自由刑,就是半年以下的監禁,它一個時間過短,起不到感化教育的懲罰作用,而且在監獄裏可能形成惡習的一種交叉感染。

  董常青:正像這位老師講的一樣,確實短期監禁的這種刑罰對犯罪的交叉感染有一定的弊端,但是作為不支持社會服務令的人,我覺得任何一種法律規定都要適合社會現實,如果你想讓一種良好的刑罰得到一種很好的社會效果,那麼就要看被懲罰人的接受程度,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和司法體制的接受程度。

  尹飛:如果要引進這個制度的話,我們會面臨很多麻煩,我們的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成兩種,一類就是英美法係,另外一個就是大陸法係,大陸法係主要是強調成文法,英美法係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它沒有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分,你只要犯了錯就是刑罰,就是重罪輕罪,它的輕罪其實類似於我們的行政處罰,但是我們不一樣,我們有着一個很明確的界分 ,一種很嚴重的犯罪,我們認為他是犯罪,他要接受刑事處罰,有的比較輕微的,我們可能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解決,我們要把這個往哪塊放,這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

  史柏年:我也看到這樣一種趨勢,這兩種法係融合,互相借鑒也是一種趨勢,在最初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現在有各自借鑒,像英美他現在也制定了不少的成文法,實際上互相都在借鑒。

  尹飛:但是這裡面我最關注的問題,是説我把他放在刑事責任裏面還是放在行政處罰裏面。刑罰的承擔是以構成犯罪為前提的。放在行政處罰裏面更麻煩,本來是構成犯罪的一個行為,現在公訴到法院了,然後法院覺得搞個社會服務令好一些,交給公安局,公安局再重新做一個行政處罰,判多少小時社會服務,這樣的話我們就面臨一個很麻煩的問題,如果受害人不服或者被判罪犯不服,他要提出行政訴訟,還要到法院,因為這個決定本身是法院做的。

  主持人:我剛才聽史先生陳述的時候,多次提到需要有法官來核準,這個人會不會再造成危害,會不會受到感化,這都是由法官自己來判斷的,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性。

  史柏年:法官判定的依據是感化主任的專業報告,在法律體系中,比如説青少年犯罪提起公訴之前,感化主任介入這個案子,他跟律師不一樣,那麼感化主任在承認他犯有罪行,已經法院確定是有罪的情況下,提出一個專業的報告,包括這樣幾個: 一個是罪行的性質、程度,還有他犯罪的原因、他的家庭情況、周圍社區的情況,然後提出一個專業報告,法官根據報告來判定適不適合。所以法官據此來判定是不是給他社會服務令。

  尹飛:感化主任實際上也起到了專家證人的作用,但是我的感覺就是:我們首先沒有感化主任,而且檢查機關是我們國家機關。

  史柏年:他是法律體系中團隊中的一員,不管是檢察官也好,律師也好和感化主任也好,實際上他們共同的作用就是減少犯罪,就是改造犯人,目的就是這樣,使社會安定,他們的作用相互之間互相抵觸、互相對立的,實際上目的是一樣的。

  主持人:我們剛才説這麼多都是為犯罪人在考慮,反過來想想為公眾考慮,公眾會不會覺得有這樣的人,在身邊工作會不安全呢?

  史柏年:一般不會再危害社會,這是一個前提,實際上他的罪行有的沒有直接具體的受害人,還有一種,他的罪行是對一些人造成了危害,他不一定認識這些被害人,所以這樣才有可能。如果法院覺得這個人有犯罪傾向、有危害他人傾向、或者精神上或者心理人格上一些缺陷的,絕對不會判社會服務令的。

  夏鵬:史老師,我對社會服務令在中國的推廣還有一些疑問,我想問問社會服務令在我國如果要實行的時候,犯罪人在執行社會服務令的期間是固定的嗎?還是時間比較隨意呢?

  史柏年:在一年期間必須完成,從40(小時)到240(小時),比如有的特別輕的40(小時),最高的是240(小時),一年期間必須完成,利用業餘時間。

  夏鵬:對於挽救他對社會的危害方面,因為他對社會做了公益勞動,這方面是可以的,但是只是利用業餘時間去做勞動,只是不給薪金,我覺得在懲罰方面的,意義就很輕了,像兼職工作,而不是刑罰的處罰的方式。

  史柏年:社會服務令集懲罰與教化兩種功能於一身的這樣一種刑罰,懲罰是什麼呢?懲罰是犧牲休息時間無薪地為社會做勞動,再加上剛才尹飛的顧慮,比如説面子上等等,這就是對他的懲罰,為什麼教化呢?因為沒有説把他放在監獄裏,出來以後作為標籤來看待他,他覺得心存感激,整個服令過程中間,是按照人的心理髮展的,因此對他改變犯罪的人格心理,對他的今後重新做人是非常有利的。

  陳崇林:兩位老師的邏輯立場是不一樣的,史老師主要是從事件的必要性的來看問題,尹老師就從很多現實性的操作方面來討論他的顧慮或者一些障礙,我想問一下尹老師,如果説這些障礙在理想中能被克服的話,您認為有必要在我國推行這項制度嗎?

  尹飛:它的障礙首先是我們整個社會心理的問題,另外一個我們對於法律法官的社會認知的問題,假如説這些都已經克服了,我們還面臨一個問題,我們的法律框架要重新構建,我們要花很大成本,要重新立法,重新培訓我們的法官,培訓我們的檢察官,而且還要重新建立我們整個刑罰執行的隊伍,這樣成本太高了,如果説太理想的話就變成不現實了。

  張楠:我是一直同意史老師的觀點,它在適用範圍上必須給它劃定一個範圍,一個是罪行比較輕的特別是未成年人,你要説限定他的人身自由,尤其是在監所裏,特別容易産生相互交叉感染,所以在社會服務令引入這個問題,我國實際上操作的問題存在很多困難,但是我相信困難是有的,但是前途還是光明的。

  主持人:我們現在進行第二輪的投票,現在支持史先生社會服務令應該推廣的有七位,支持認為不應該推廣的有五位。

  董常青:推行社會服務令對我們整個社會有益還是有害,第一、社會服務令在中國司法體制裏已經沒有存在的空間,第二、是社會公眾無法接受,第三、是執行起來操作難度非常大。雖然説史教授所講的那些美好的願望,那些可以期望得到的一些結果,我們也非常的嚮往,但是我想,如果説一個美好的東西發生在不應該發生的時候,可能不一定美好,所以我們還是期望能夠用社會的規範、法律的規定、社會的行為規則使大家的行為更加規範,使犯罪人的犯罪得到應有的處罰,能讓公眾得到心理的認同,能讓這個社會安定。

  陳韶光:社會服務令在中國可行性方面的一個觀點,我們認為服務令的引進,並不是全盤的引進,對於不再危害社會,對社會危害性比較小或者説他的刑罰處罰比較偏低的自由刑,這樣的一個處罰方式可以實行社會服務令。社會服務令,我們並不突出強調他的懲罰性,而更在於它的教育性的問題。另外一個方面,我們談人格的心理狀態的問題,社會服務令恰恰是彌補了這的不足,在短期的服刑之內,或者危害性比較小的情況下,讓他逐漸和社會進行一種接觸,在加大教育職能的時候,加大對社會的責任感,從他的一種貢獻,從他的行為上也讓社會去接納他,把犯罪人的一種心態調整到一個比較好的溝通點。從這兩個方面來看的話,我們認為社會服務令在中國還具有可行性的。

  主持人:我覺得任何一個法令在更改之前,或許多一點這樣的聲音,多增長一些這樣的知識,對我們是有好處的,可以使我們更加接近於客觀公正,也希望大家能夠用各種方式跟我們聯絡,參與我們的討論,關注我們節目。

  節目背景

  主持人手記:社區服務令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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