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西方一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出現了對普通犯罪輕判的傾向,在考慮到公眾的安全感、公平感的同時,也更多地顧及到了刑法的效率問題,犯罪人重歸社會的問題。設立社區服務這一刑罰條款,就是最富代表性的措施。對於那些輕微的犯罪,如果犯罪人不具備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那麼,判處他從事無薪的社區服務,既減輕了國家的負擔,又有利於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英國的研究表明,被判處社區服務的人和被判處監禁的人相比較,前者的重犯比例要小很多。70年代以來,不少倫敦小偷就被判處到海德公園清掃落葉和擦洗柵欄,連劍橋大學和牛津大學舉行划艇比賽前的場地清掃工作,也是由輕罪犯人來完成的。在西方司法實踐中,經常有名人被判處社區服務令。比如,2001年5月,美國總統布什的女兒就因非法擁有酒精製品,被判處了罰款和8個小時的社區服務。
香港明星謝霆鋒因妨礙司法罪被判處240小時的社會服務,很多人都覺得這一處罰方式新鮮有趣,但是卻不了解這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懲罰方式?適用於哪些人群?能否得到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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