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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 就業 保障》之五 加班工資


  工資發放有法可依

  在我們接到的觀眾電話、郵件中,很多觀眾反映他們身邊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拖欠工資的現象比較嚴重,他們詢問,倒底加班費應該如何發,拖欠工資怎麼辦,今天我們看看兩個例子。

  加班工資如何發

  今天是星期天,在陜西省寶雞石油機械廠上班的謝惠民,還是象平時一樣7點多就起來了,準備去上班。8點鍾老謝準時來到車間,車間裏的繁忙景象和平時沒有區別,在車間的門口,記者看到一塊黑板上面寫着:周六全天上班,周日上半天班。

  廠裏的職工周末加班很是困惑,他們説,現在國家都休雙休日,我們不休,我們每週都要聽領導通知,才能休息。還有的職工説,都知道加班是強迫的,可是你要是不加班,以後續簽合同的時候就沒你的事兒了。

  按照國家規定,從業人員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可老謝和他的同事們幾乎每週都在超時工作。在老謝的工資單上,“加班”一欄中看不到任何數字,聽老謝説他們的加班費有時是放在獎金中一起發放的。

  謝惠民他們説,每年他們加班50個工作日,平時加班一小時1塊錢,休息日加班每小時2塊錢。對於這些不滿老謝和同事們也多次和廠方交涉過,可他們説,單位領導説,馬大行勞動力市場人多得很,你不幹有人幹,你覺得哪兒好就去哪兒,誰都能幹。

  對於自己和其他同事受到的這些不公平的待遇,老謝決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他,書架上擺滿了關於《勞動法》的書,在我們採訪的過程中他手中總拿着一摞法律條款和證明的複印件,他説習慣了,不拿着這些東西就不會説話。老謝寫好一紙勞動仲裁申請書遞到了寶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他要為自己和同事們的超時工作討個説法。寶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深入調查之後,對謝惠民關於加班費的申請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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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如何發放?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週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相對於老謝來説,福建的於永平曾經歷了更大的不幸,因為他和他的一些同事,工作了半年,沒拿到一分錢。

  追討工資有法可依

  原福州富黎華酒店的職工於永平和他的同事,最近心情不錯,因為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他們終於拿到了酒店拖欠的工資。

  “最後一筆錢是前一個月拿到的。”

  “能拿到這筆錢我們很高興,畢竟社會上為我們做了很多事情。”

  富黎華酒店剛開業時,在福州還算是一個挺紅火的酒店,可是到2000年下半年,酒店由於管理不善經營陷入了困境。到了2001年,富黎華酒店已經開不出員工的工資。

  酒店原職工陳健説,他們一直跟酒店協商不下來。

  於永平説,酒店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脫他們 ,一個月拖一個月。

  一個正常打工的人半年沒有拿到工資那怎麼生活呢?於是,於永平他們決定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時於永平是富黎華酒店的總經理助理。陳健在酒店桑拿部工作。為了大家能夠拿回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他們代表酒店的一百多名員工到福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福州市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後,馬上開始了事情的調查核實。

  由於申訴方人數眾多,核實的證據及調查所需的時間超過一般的仲裁案件,很多職工已經半年沒有拿到工資,生活陷入困頓,因此原富黎華酒店員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先作出部分裁決,讓酒店先支付一部分欠付的工資。

  福州市仲裁委員會鋻於職工生活困難的事實確實存在,於2001年8月17日依法作出了部分裁決。福州市仲裁委員會林主任説,企業有困難,不是無故拖欠,但是工資是員工糊口、養家的,所以先作出部分裁決。而富黎華酒店就部分裁決提出了復議。酒店還以《勞動法》第31條為由,申訴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私自離開給酒店造成損失,他們認為員工應承擔不利的後果。福州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勞動法》第第32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隨時 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委員會認為,富黎華酒店已形成拖欠工資的事實,員工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酒店支付賠償金,因此維持部分裁決決定。2001年9月30日,福州市仲裁委員會對富黎華酒店拖欠員工工資一案作出了最終裁決。最終裁決與部分裁決一起作出,最終裁決要扣除部分裁決的金額。

  2001年10月,酒店員工通過福州市鼓樓區法院的強制執行終於拿到了屬於自己的第一筆拖欠工資,剩餘部分在2002年2月也全部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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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手中沒有證據如何證明單位拖欠工資的事實存在?

  針對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有了一個新的規定。在新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裏把有關勞動爭議的這些問題進行舉證倒置,就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合同的履行啊,關於開除、辭職、工資、等等這方面的爭議有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什麼是部分裁決?

  部分裁決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裏的先予執行而做的決定。這個規定是勞動部1994年商請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出的函。

  這個“部分裁決”也就是説,如果職工被拖欠工資,那不管仲裁委員會的最終裁決是怎麼樣,職工可以要求企業先給自己支付一部分工資,等裁決結果下來後,再多退少補。

  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做部分裁決,也就是可以提前拿一部分工資:

  1.用人單位連續三個月拖欠、停發或者扣罰職工工資的,給職工生活造成生活困難的;

  2.用人單位不及時支付職工因為工傷造成的工傷醫療費;

  3.職工因為生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及時支付起醫療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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