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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 就業 保障》之四 女工權益


  勞動關係中有一些群眾,由於種種原因,他們的權益沒有得到保護,特別是一些女工,時常處於困難地位。貴州省貴州省華聯酒店的職工羅從容就沒有想到,僅僅只是為了做一個母親,就像所有女人都要經歷的一樣,這個經歷卻讓她的生活發生了想不到的變化。

  休完産假換了工作

  從1993年華聯酒店開業的時候起,羅從容就一直在這兒工作。生孩子以前,羅從容的工作崗位是華聯酒店房務中心服務員,這個工作主要是負責監控房間的使用情況,以及將客人的需要告訴樓層服務員。她休完産假後,到單位上班,卻被告知,要麼就上衞生班工作,否則就沒有崗位安排。衞生班的工作主要負責房間的清潔整理,羅從容每天要清理14間房,她過去沒做過這項工作,所以需要學習,另外,她認為自己的身體吃不消。

  羅從容從1995年開始,就患有甲肝,身體一直不好,生孩子前就是因為身體原因,酒店一直安排她在比較輕鬆的崗位。她不明白,怎麼如今自己還在哺乳期,酒店就要給掉換工作。

  於是,她向單位要求希望照顧一下,單位就讓羅從容回家等待,等待期間每月發68元生活費。而此時貴陽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8元。一個月過去了,羅從容終於接到通知可以上班了,這次是讓她開員工電梯。

  訴訟過時效 權益終失去

  羅從容最終沒有能回到她歇産假以前的工作崗位。那華聯酒店給羅從容更換工作崗位,究竟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呢?

  華聯酒店總經理薛炯文認為,員工在單位內調動是正常的,給羅從容調換工作是因為《勞動法》規定,女工哺乳期不適合夜班工作,而房務中心是三班倒,所以給她調換到不用上夜班的電梯工種。

  開員工電梯的確可以不上夜班了,但這個崗位的是不是就保障了哺乳期婦女的合法權益呢?據了解,當時這家酒店的電梯工每天工作是早上7:30到晚上8:00,中間只有半個小時的吃飯時間。

  貴陽市勞動局仲裁處的鄧維亞處長認為,對於處於哺乳期的婦女,企業應該本着要本着保證三期(孕期、産期、哺乳期)婦女的權益的原則調換崗位,哺乳期婦女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由於種種原因,羅從容最終於2000年4月離開了華聯。一年以後,羅從容向貴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華聯酒店侵犯其勞動權益為由要求經濟補償金。然而結果並有像她所希望的那樣。

  貴陽市勞動局仲裁處的鄧處長説,羅從容的申請超過了時效期。根據《勞動法》82條的規定,訴訟請求如果超過60日仲裁委員會就不宜受理。由於勞動仲裁是一裁兩審終就的制度,這樣申請人可以憑仲裁委員會發出的不宜受理通知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羅從容此時很懊悔,她説,她不懂這些,在華聯酒店工作時沒學習過《勞動法》,也不知道去哪申訴。

  羅從容由於不懂《勞動法》,超過了訴訟時效,導致她的事情無法得到解決;而同樣是女工權益受到侵害,浙江杭州的魯芝紅則由於對《勞動法》有所了解,在勞動部門的幫助下,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哺乳期間合同能否終止

  魯芝紅是浙江杭州港航實業總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按照她與單位簽訂的合同,2002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於是,2002年3月底,港航公司下發了一份關於與她如期終止合同的文件,然而,魯芝紅一家卻對公司的決定産生了疑問。

  魯芝紅的丈夫説,魯芝紅正處於哺乳期,三月份終止合同,是不是侵害了婦女的權益?

  原來,魯芝紅從2001年6月26日起,就因為生孩子開始在家休假,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給了她90天的産假,另外還有6個月的哺乳假,也剛好是到三月份期滿。魯家認為,2002年3月,她的哺乳假雖然滿了,但哺乳期還沒到一年,這時候單位不應該與其終止合同。於是,魯芝紅的丈夫多次找到港航公司,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但公司始終未能同意。

  港航公司勞資處副處長童關齊説,去年就與魯芝紅談過幾次,今年三月份要終止合同,當時她沒什麼異議,她丈夫當時提出來是要解除合同,我們考慮到她當時還在休哺乳假,不能解除合同,所以當時沒跟她解除合同,等她哺乳假滿,合同期也正好到期,所以跟她終止合同。

  公司認為既然當初魯芝紅沒什麼異議,而且要求過提前解除合同,那麼現在與她終止合同應該不存在什麼爭議。

  可魯芝紅一家卻不這麼認為,她丈夫陳建鵬説,提前解除合同,經濟上稍微合算一點。

  合算多少呢?港航公司勞資處副處長童關齊認為,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金額大概相差一半,魯芝紅的丈夫認為當時不與魯芝紅解除合同,而是到期終止合同,經濟上不合算,所以他想不通。

  由於雙方的意見無法達成一致,2002年4月1日,魯芝紅的丈夫陳建鵬向杭州市勞動監察支隊提出投訴,以哺乳期還差三個月才滿一年、單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港航實業總公司恢復與魯芝紅的勞動關係。

  杭州市勞動監察支隊監察一科科長高雲虎説,他們接到投訴之後,去單位調查,經調查情況屬實,依據《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單位整改,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合同應順延到三期界滿為止。

  經過杭州市勞動部門的監察,港航實業總公司恢復了與魯芝紅的勞動關係,將合同終止日期向後順延了三個月,也就是2002年6月3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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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前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有什麼不同?

  北京大學勞動法專家葉靜漪副教授答: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員工無過錯,由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特殊情況例外)。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終止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哺乳假和哺乳期有什麼區別?分別有多長時間?

  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産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佈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産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

  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

  3.女工三期有哪些權益?

  女工三期指的是女工處於孕期、産期、哺乳期。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單位不能安排過強勞動和禁忌勞動,不能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女職工産假為九十天,産假期間,工資照發;懷孕流産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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