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有一些困難群眾,他們的權益容易受到傷害,海南省一個養場場的民工就遇到了這樣的事。
勞動合同要及時簽
在海南省三亞市林旺鎮,有一個遠近聞名的養豬場。湖北小夥子盧軍是這個養豬場的飼料車間主管。盧軍在這兒工作已經兩年了,雖説職位和收入都叫他滿意,可有件事他一直想不通,就是自從2000年3月來這裡之後,豬場與他一直沒有簽合同,也沒有三險。電工陳小龍與盧軍有着類似的遭遇,他去年十月來到豬場,到現在也沒有簽合同。
説起簽合同的事,在後勤部門工作的員工似乎都有一些傷感。因為據他們了解,有兩個車間的員工已經和場裏簽訂了合同。
為什麼只與部分員工簽訂了合同,林旺豬場總經理錢蘇紅解釋説,工作還沒來得及做到這個份上,其實東西都準備好了,只是還沒安排到這一步。
真的是因為時間太短,來不及與所有員工簽訂合同嗎?據了解,一名叫何成的工人2001年10月8日來到農場,有45天試用期,到2002年4月才簽合同,而4月以前的日子都沒算在合同期內。另一位叫鄒祝福的工人2001年12月25號來的,也是2002年4月才簽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是45天。這家農場的員工大多是從2001年10月前後來到場裏工作,養豬場與他們約定的試用期是45天。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一旦建立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可林旺豬場不在員工試用期滿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等到半年之後才簽,這又是為什麼呢?
農場的錢總經理認為,農場在員工試用期滿後就已經給員工發了正式工的工資,晚簽幾個月合同對員工並無損失。是這樣嗎?
北京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長葉靜漪認為,豬場這麼做就有可能就逃避了對員工的社會保險方面的責任,這個問題是法律規定所不允許的,用人單位應通過簽定勞動合同來確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如果沒有及時簽定勞動合同的話,對勞動者的侵害應該説是會存在的。另外,根據規定,試用期應該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許這個豬場負責人是對簽定合同的原則認識不清,無意犯錯,影響了豬場農民工的利益。為了確保農民工的權益,今年四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要求各地勞動監察大隊,在所轄地區開展了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專項檢查。
北京開展民工權益保護大檢查
這次檢查主要是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員工工資、女職工特殊保護等情況進行監察。
為什麼要開展這樣一次大檢查呢?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處副處長李佔君認為,由於這些農民對國家的法律法規知道得很少,自我保護意識很淡薄,另外一些非公企業、用人單位也不注意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必須進行強制性檢查。
這次檢查的範圍包括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社區、鄉鎮小商品集散地及周邊勞動密集型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無照經營的作坊,特別是涉及有毒有害作業的企業和作坊以及職業介紹仲介機構。
經過為期一個月的檢查,勞動監察人員發現,目前普遍存在的侵害民工權益的現象有:用工手續不全;簽訂合同情況不好;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工作超時;拖欠工資等等。
讓監察人員感到痛心的是,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本身,對這些現象所持的態度卻很淡漠。他們説:
“我不用簽合同,他怎麼説他也不會反悔的。”
“他們説怎麼算錢,我就怎麼算。”
“沒有保險我放心得下,不要他保險都沒事兒,我的錢都放他那兒。”
據勞動部門介紹,除了這種大規模的統一檢查以外,他們還將進一步加大平時的勞動監察力度,並且通過各種途徑向農民工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以便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更好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除了政府加大監察力度外,民工自己也應更多地了解一些自我保護知識。
相關鏈結:
(一)合同應該怎麼簽?哪些內容是必須的?
勞動關係一旦建立,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只要您一到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就應該與您簽定合同。
(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