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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啟示錄之三: 漫長的舉證之路


  在去年的八、九月份,我們中央電視臺《生活》欄目曾經連續播出了四期節目,對由於OK鏡經營不規範而造成的許多青少年受傷害事件進行了報道。節目播出後,引起了社會各方對此事的關注。為了討回公道,許多受害者拿起了法律武器,到去年年底,先後有北京、黑龍江、遼寧等地的多起OK鏡傷害案審結,使受害人得到了一定的補償。這一系列的案件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是,由於OK鏡是一種新型産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所以要找出核心問題並獲得相關證據,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的趙玲從小是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她的書法作品曾多次參加中俄文化交流,1999年7月初,眼睛近視的她遇到了OK鏡。她説,她是在學校門口接到了一份廣告宣傳單,廣告宣傳單上説,安全無痛免開刀,治療近視效果好。正好那時候趙玲準備考公安學校。因為她一心想當警察,但是視力達不到標準。

  7月15日,趙玲將配製OK鏡所需的2800元錢全部付清。大夫告訴她,這個OK鏡是美國視康公司的高科技産品,要從美進口,半個月以後才能到貨。8月1 日,她拿到了這副期待已久的鏡片。全家人對它充滿了期望。

  趙玲的媽媽鄭麗華説,她可是真的百分之百的相信這美國的高科技。

  然而趙玲戴上這副眼鏡以後卻不像想像的那麼好。她在戴眼鏡第一天就感到眼睛特別疼痛,而且什麼東西都看不清,模糊。當時她去找大夫,大夫説這是正常現象,回家戴戴就好。

  從8 月2日開始,趙玲忍着疼痛,堅持配戴,到10月24日,她的眼睛已經紅腫地難以忍受。經牡丹江第一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結論是:右眼綠膿桿菌性角膜潰瘍,建議去外地治療。此時趙玲已經面臨失明甚至眼球都保不住的危險。在媽媽的陪同下,她歷時一年多,花費上萬元,先後到大連、北京等地的多家醫院進行診治,才使病情得到了初步控制。面對身體和經濟的雙重打擊,她將銷售OK鏡的牡丹江機車醫院告上了法庭。

  2000年11月8日,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玲“所列證據不能支持其訴訟主張”,駁回原告趙玲的訴訟請求,六千多元的訴訟費也由趙玲負擔。

  這個打擊對趙玲一家的打擊實在太大了,當時她們全家幾乎都崩潰了。當趙麗華接到判決書後,就一屁股坐在地下,差點起不來了。

  一審敗訴之後,性格倔強的鄭麗華意識到了證據對她們的重要性。然而作為一名對法律並不是很了解的普通婦女,對什麼樣的證據與本案有直接關係,什麼樣的證據是無關的,她不太容易判斷。但她總覺得,多了比少了好,有比沒有強。

  於是,她在原來一審證據的基礎上,進一步對OK鏡的醫療技術進行研究並蒐集有關證據。在到瀋陽、大連、北京等地為趙玲治療眼睛的同時,鄭麗華也在不斷地對OK鏡矯正近視的原理、驗配的條件及要求、在國際上的應用情況有了更多的了解。同時她還蒐集購買了大量的法律文書,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在鄭麗華的家裏,我們中發現了這樣一個紙箱子,原來這裡面裝的都是她蒐集到的各類新聞媒體關於OK鏡的報道。鄭麗華説,她每到一處,第一個任務是給孩子掛號看病,之後就是到報刊亭去給孩子買報紙,只要是有報道OK鏡的,不管它多錢,都要買下來。

  除了找專家,找新聞媒體,鄭麗華還多次找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獲得了許多權威性的證據。

  在大連給趙玲治病的時候,鄭麗華偶然發現大連有生産OK的廠家,她對趙玲所使用的OK鏡的質量和來源産生了懷疑。原來OK鏡説是美國視康中心是在美國生産的。但事實上通過調查了解,它並不是美國生産的。鄭麗華又專程去實地調查,發現OK鏡確實是在大連生産的。

  為了弄清楚趙玲的眼鏡到底是不是進口的,趙麗華根據産品註冊證書上登記的地址,給美國寫了一封信。然而,信發出去後卻杳無音信。在多次查詢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急於找到答案的鄭麗華按照同一地址,又發出了第二封信。這次的信被打回來了,原因是查無此地,返回寄件人。

  這封信的退回讓鄭麗華更加堅信自己的推測是正確的。不過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2000年3月,一次偶然的機會,鄭麗華從上海一家經營單位取得了這個由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務卿比爾琼斯先生所出具的無備案證明,內容是:美國視康公司沒有按法律規定在我處備案,我簽署本證明並加蓋加利福尼亞州大印,以資證明。這個證明讓她喜出望外,她對打贏這場官司開始充滿了信心。

  2000年12月20日她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於這起案件涉及到較新的醫療技術,該院民事審判庭多方進行了調查研究,於2001年的3月20日、5月29日、8月21日,三次進行公開審理。

  在法庭上,鄭麗華將自己近三年來對OK鏡的調查情況進行了舉證,這些舉證大都是針對趙玲所使用的OK鏡及護理液等附帶産品的,內容涉及其來源、質量、驗配規範等各個環節。然而事實上,按照她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多數是不需要她去打找的。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王慧傑説,趙玲起訴機車廠醫院這個案子,按照法律關係屬於産品責任糾紛。這個案件在法律規定上,它的舉證責任屬於倒置的,就是説,這個案子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被告方—機車廠醫院來承擔。原告趙玲起訴的時候,只需要提供她配戴了OK鏡,確實因為配鏡造成了眼角膜的損傷,證明這個配鏡和眼角膜損傷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就可以了。

  2001年9月7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陽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由被告賠償趙玲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九萬八千多元。這一天距離趙玲第一次戴上OK鏡,已經過去了三年零一個月。

  王慧傑對此案的評價是,調查取證難,難在它屬於高科技産品,在是不是國家准許,是不是産品質量過關方面,這些證據比較難以取證。

  為了獲取證據,鄭麗華先後九次進京,五次去大連,三次去瀋陽、哈爾濱,光是打長途就購買了四千余元的電話卡,而郵寄各種資料所用的花費,已經很難統計清楚了。

  雖然鄭麗華所取得的許多證據對於她的案件不是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但這些信息卻讓更多的OK鏡受害者看的更全面。全國各地的OK鏡受害人紛紛給她寫信,尋求幫助。她全力調查的歐科光學製造(大連)有限公司,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證,該公司在經營中有嚴重的違規行為。她認為趙玲所使用的OK鏡有可能是這家公司生産的。

  國家藥監局器械司司長郝和平説,他們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曾經發現,歐科光學製造(大連)有限公司在中國自己加工,就責成遼寧省藥品監督局對其在中國加工的十幾套OK鏡進行了處罰,罰款他五萬元。之後又發現他進口申報的文件裏面也有疑點。所以經過三番五次地跟美國FDA(美國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核對,並且把他的申報的重要文件裏邊的,比如説外國政府批的文件進行了司法的鑒定,發現疑點,是偽造的。

  去年8、9月份《生活》連續報道了OK鏡對青少年造成傷害的事件,由於OK鏡人們對它的了解並不是很多,所以這個官司打起來的時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們的記者專門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王衛國先生,以及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副秘書長董京生先生,請他們談論了對這一案件的看法。

  問題一:OK鏡這一官司一打就是二年多,而且一審敗訴了,那麼導致這個案件,花費這麼長時間,而且這麼艱難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王衛國:這個案件原告人一審敗訴,我認為一審法院存在着很大的錯誤。一個它就把這個案件定為醫患糾紛,沒有考慮到這裡面有一個産品責任的問題,沒有從産品責任糾紛這個角度來考慮這個案件;第二就是在這個案件當中,對原告人提出了過份的舉證要求,那麼從一審判決書當中可以看見,就是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曾經法院的法醫室委託了兩位眼科主任醫生對趙玲進行檢查,而且形成了法醫鑒定結論,而這個鑒定結論已經足以證明趙玲由於佩戴這個OK鏡導致了最後的後果,損害後果,因此這個案件的因果關係和OK鏡本身致病的因素應該是非常明顯的。

  董京生:我的一個感覺就是説,消費者維權太難,在這個過程中,我覺得她在實現一個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這個權利,就是對他購買的商品,或者是接受的服務,有知道全部情況的權利。

  其次我們的政府部門應該保護消費者這種權利的實現,趙玲的母親趙麗華能夠給美國加州的州務卿去寫信,去了解這個美國視康中心的情況,那麼在這個之前,我們的有關部門如果FDA溝通,可能會更好了解這種情況,比一個消費者給他寫信,更容易(溝通)。

  還有我們的行業組織,還有我們方方面面,包括消費者協會,都有這種義務,我的想法就是説,在舉證難的問題上,反映的是消費者知情權難,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有義務來幫助消費者。

  問題二:趙玲的母親為了二審,舉了相當多的證據,按照法院來説,她是否完全可以實行舉證倒置?

  王衛國:總的説來,這個舉證倒置,是從19世紀以來,《侵權行為法》發展的一個重要的成果,它的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援助那些無辜的受害者,他們在受害的時候,沒有能夠掌握加害人方面的行為的有關信息,或者是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有關信息,因此他們不能夠充分地證明加害人的過失,或者是損害原因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那麼2001年12月6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公佈了一個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對舉證倒置的問題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董京生:舉證倒置的原則本身是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確立有關的相應的制度。

  問題三:能不能舉出幾個具體的例子,就是適合這個舉證倒置原則的?作為消費者來説,在什麼情況下適合舉證倒置?

  王衛國:跟消費者有關的,一個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還有就是環境污染因此的損害,還有建築物,或者是其它設施,以及建築上的擱置物、懸置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等致人損害的情況,還有就是缺陷産品致人損害,還有共同危險行為導致的損害,還有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除此之外,其它凡是具備這些條件,就是受害人信息不充分,他當時沒有條件獲得有關信息的時候,都應當把這個舉證責任倒置。

  問題四:隨着社會的發展,以後高科技,新産品,會越來越多,那如果突然面對這樣的(意外)情況,作為一個消費者來説,他應該怎麼辦?

  董京生:隨着社會的發展,這種高科技含量的商品或者服務會更多地進入我們的消費領域。那麼我覺得應該作一個理性的思考。你對這個商品和這個服務,它的全部情況不是知細的情況下,你不要作出你的選擇。你應該理性思考,避免被一些這種高科技的,冠一些這樣的名稱(的産品),再被一些違法的虛假誇大的廣告再誤導,再重演OK鏡的悲劇。

  王衛國:一方面我們的政府要加強監管,以後凡是涉及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安全的這方面的産品,食品啊,藥品啊,醫療器械啊,化粧品啊等等,要嚴格監管,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們的消費者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一旦發現有這樣的有害的産品,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這些進行鬥爭。與此同時,我們的法院應該旗幟鮮明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我們的消費者,使我們建立起一道健康的壁壘,和一道消費者的壁壘,把那些有害的産品給擋在外邊去。(記者:柴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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