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起離婚的家庭,現在是越來越多了,根據國家民政統計公報顯示,去年全國的離婚率達到了1.91‰(包括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對於離婚這件事情,如今人們也表現得很寬容了,不過要是夫妻有孩子的話,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問題,就顯得很突出了。前不久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關於探視權的案子。
去年元月26日,武漢市的一對夫妻經法庭調解離婚,當時雙方約定兩歲半的兒子先由母親王平代為撫養一年,然後再由父親鄒成能撫養,今年元月,孩子父親依照協議將兒子接到了自己身邊。今年2月份,孩子母親去探望孩子時卻與孩子的父親發生了爭執。
母親:因為我很長時間沒有看到孩子,到幼兒園之後,幼兒園老師説你孩子不在這。我這時就跑到他的家裏,我當時按門鈴,他不開門,呼他,也不回,我説,媽媽想見孩子,他也不回,而且告訴傳呼臺,我的名字不接,然後我就在他的窗子底下叫了幾聲。
事情的結果是孩子的父親撥打了110,孩子的母親沒有見到孩子,而是在警察的勸阻下離開了。事隔不久,孩子的父親一紙訴狀將孩子的母親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孩子的母親頻繁探視,嚴重影響了他和孩子的正常生活。2001年4月12日武昌區水果湖法庭對這起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
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法庭審判員劉雲燕:鋻於子女還年幼,被告要求每星期探視一次,原告認為對子女干擾過大,所以我們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予以確認,我們判決如下,由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被告每個月最後一週的上午九點至十一點在妻子居住地由原告陪同進行探視。
對於這個審判結果,王平很不滿意。她認為這個結果與孩子父親的起訴請求完全一致,並沒有考慮到她的一些想法。
母親:這個判決我是不滿意的,只有兩個小時母親能與孩子見面,感覺我跟孩子的距離與情感逐漸在疏遠,第二個,孩子可能就産生一種逆反心理,媽媽怎麼只能在兩個小時讓我看到她, 我隨時隨地,我要媽媽,為什麼只能在那兩個小時才能見到媽媽。我兒子從小到大,那個手指甲、腳趾甲都是我剪的,她一説一個月是兩個小時,我在想,我兒子的腳趾甲是誰幫他剪,因為他爸爸眼睛不好。
孩子的父親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和我們見面。
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法庭審判員劉雲燕:原告對判決很擁護,因為對子女的成長很有利。
本案一審判決時,實行的是1980年頒佈實施的婚姻法,這部婚姻法沒有對離婚後雙方對孩子的探視權進行具體規範,而水果湖法庭審理的這起案子作為湖北省第一起有關探視權的案子,自然也就引起了武漢媒體和市民的廣泛關注。
市民:一個星期探望一次,我覺得還是可以,兩個小時太苛刻了,我覺得不妥當。
市民:我覺得法院判的也行,如果是三歲的孩子,一個月看一次也行。
市民:母雞孵小雞,那是動物,作為人類來説,母愛更應該超越那一種。道德和法律應該兼顧來考慮,小孩子想念他的母親就可以看她,她想念她的小孩也可以去看他,不應該有什麼時間的規定。
市民:作為她的丈夫可能多少有點影響,既然離婚了,從他的角度來説,適當地看一下可以。經常去看小孩,對他的工作對小孩的成長也沒有好處。經常來看,那何必離婚呢?
市民:還是應該調解,不應武斷地做出判決,這是一種情,不是真正能用法解決的,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是絕對不會把孩子的母親推上法庭的。
從鄒成能起訴開始,王平已經有兩個月的時間沒有見到兒子了,她説她現在最大的願望就是想抱抱孩子。
王平:孩子不在我身邊,每每一想到這情況,我心裏特別難受,有時候上班,大廳內孩子叫媽媽,猛然間,那一剎那,那時侯感情可能很難控制住,我就想我的孩子在身邊叫我,有很長時間沒見兒子,那時侯眼淚就在眼眶裏。
主持人:由於80年的婚姻法有些制度和規定過於粗疏,立法上還存在空白點,於是法官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也覺得比較棘手。據此案的主審法官劉雲燕介紹,他們在審理此案時也參照了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一起拒絕孩子母親探視案的判決。那麼海淀區這起案子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
1999年9月的一天,張志華和馮志剛在家裏發生了爭執。爭吵過後馮志剛便摔門而去,而張志華卻因肋骨骨折躺進了醫院。出院後,丈夫提出離婚,女兒由馮志剛撫養,誰知還不到半年的時間,張志華就再也沒有見到自己的女兒。
張志華:我們倆離婚以後只是口頭約定的,口頭約定就是,兩個星期接走一次孩子,然後孩子晚上可以在那住一宿。
開始張志華去看孩子還比較順,但是到後來她發現孩子的奶奶很不高興。
張志華:敲門以後她臉就拉着,後來我就跟他媽説,我求他媽,我説媽你看,我都一個月沒看孩子了。我説我也挺想孩子的,我説你就讓我接走吧,老太太説不行,説,你這不來看來了嗎?你看吧。然後就扔給我一張照片,給你,一張照片,回家看吧,要想的時候看照片吧。
11月的北京天氣已經很冷了,這天張志華來到商店,給女兒買好過冬的棉衣棉被再次來到馮志剛的家。
她奶奶一看是我,啪地就把門給關上,孩子在後面叫聲媽媽,然後孩子在屋裏頭就哭,我這個做母親的就受不了,那時候是急了,敲門的聲音是大了一點,但是我們想到他們家那麼絕,把110給叫過來了。
馮志剛:當時不給你開門了,你可以説得理性一點,你作為年輕人來説,你和老太太發生口角,在門口大吵大鬧。
張志華:我怎麼理性,接一次孩子給我出一次難題,哪次去接孩子敲門都不給我開,打電話也找不着你們,我覺得任何一個母親,孩子在屋裏頭哭,我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我見不着她,怎麼能理智的下來。
為了能早點看到女兒,當天張志華就求助於馮志剛的朋友商量這事,最後馮志剛立下書面承諾,允許張志華可以兩個星期將孩子接走一次。今天是約好去馮志剛家見女兒的日子,張志華高興地帶好給女兒買好的東西來到了馮志剛的樓下,沒想到馮志剛卻臨時改變了注意。
張志華:不讓進家,那我還是見不到孩子,那有什麼用呢,我現在不到眼前,我還真沒有這種感覺,現在越來心裏越不是滋味兒,星期六都不讓我接,他説他姐姐星期六全都回來,所以我必須還得避開這個時間,所以我一步步在妥協,最後呢造成這種結局,孩子都不讓我見,我碰到這樣的家庭,他不讓我進門怎麼辦?我現在孩子也要不回來,也見不着,我現在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女兒就在這幢樓裏,而自己卻沒辦法看到她,在長達3個小時的時間裏,張志華一直在哭,遲遲不肯離去。
馮志剛:因為我這個判決書沒寫着看孩子,所以我不讓她看,我也合法。
張志華:當時他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説得特別好,孩子是你的,你是孩子的親生母親,你什麼時候想看,都可以看。
馮志剛:每次接走一回來,就得病。
張志華:我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我愛自己的孩子還愛不過來呢,我怎麼可能讓她有病呢?再説了,他老説孩子有病,他也沒有醫院的診斷説明,我每次去接的時候,他也沒有跟我説過。
馮志剛:她就佔着是孩子的親生母親,她只能這麼説,讓社會上的人説也是。就因為她是孩子的親生母親,所以説孩子就應該讓她看。
張志華:我並不是因為我是孩子的母親,只要是一個人,他都是有感情的,孩子那麼小,你已經讓她沒有家庭了,你為什麼就不能再給孩子一點愛。
萬般無奈之下,張志華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上訴,經過法庭的調查取證,在2001年2月13日作出判決,判決從今年3月份開始,允許張志華每月最後一個周末的上午9點到11點,去馮志剛的家探視女兒。
張志華:兩個小時的時間,我無法給孩子母愛,因為我無法盡我的義務,如果要那樣的話,我並不是説想看一下孩子,要看孩子的話,給我一秒鐘就行了,我看一眼就行了。判給我兩個小時,而且還不離開她父親的視線。
今年2月中旬,張志華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此時也正是全社會熱烈討論修訂婚姻法的時候。
西城區法院法官:我們覺得民事案件應考慮當事人的合意,盡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尊重他們的選擇。其實我們辦案人員很希望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定得相對細緻些,一個我們處理起來有法可依,二,盡可能地減少我們處置的隨意性,這樣無論是法律還是執行的時候更能夠公正、公平。
主持人:探視權是人們廣泛認可的一項基本親權,新婚姻法頒佈之前,因為法律對探視權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碰到像馮志剛這樣的撫養方不讓另一方看孩子還真沒有辦法。今年4月28日新婚姻法頒佈實施 ,第一次規定了探視條款。而新婚姻法與普通人的緊密接觸也很快得到了印證,最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就利用新婚姻法成功地調解了幾起“探視權”糾紛。
崔先生:今年的新婚姻法頒佈以後,最起碼對雙方來講有個制約,這一點我希望把它寫進協議裏面,而且也確實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將近一個多月了,我接過兩次孩子,因為我們協議,每個星期我都有探視權,而我們簽定的探視時間為,每星期孩子跟我呆一天一夜。
同樣是探視方,崔先生的探視時間,探視方式比王平、張志華自由了許多。父母的離異對於孩子來説無疑是一種傷害,那麼怎樣才能讓探視權的糾紛不再波及到孩子呢?
市民:我也離過婚,有一個小孩也判給我了,原來關係越弄越僵,現在時間能證明一切。她現在隨時隨地都可以看。因為後媽再好,在孩子心裏的陰影是抹不掉的,親媽的話就可以把傷抹掉。
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離異必然引發感情的破裂,或者説雙方有了紛爭,甚至嚴重的矛盾,從這種角度來説,父母離異以後,不應把雙方的怨氣發泄在孩子身上。把自己的矛盾放到另外一個場合去解決的話,這樣既可以避免單親家庭孩子出現一種孤獨、寂寞,或者到社會上找一種感情寄託。
市民:一般我都去看我媽媽,一個月三、四次吧,想去的時候就去,反正也不遠,家庭溫暖點,有人疼。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理事陸士楨:從人的發展來講,父母之情是人發展的最初也是最基本的一個支持。對於已經離異的夫妻來講,過去的一頁就已經翻過來了,可能都面臨着面向未來,生活未來的問題,而生活未來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孩子的成長,所以所有的都應該以孩子的成長為基本出發點。我覺得離異的父親或母親不能僅僅以這種婚姻法的最低要求為準,應該給離異的跟前妻或前夫生活在一起的孩子更多的關愛。
市民:如果説撫養權在你那,而孩子又願意讓我去探望他,你又覺得煩,嫌我探望的時間長了,那反過來説,你把撫養權給我,我不覺得煩,你天天來看都沒問題。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丁露:夫妻在協議離婚的過程當中,對於孩子不光要提撫養問題,孩子的探視問題也應該在協議中寫清楚,免得以後再因探視問題發生矛盾時重新訴諸法律。如果説離婚當中探視權利受到了侵害,不管是父或母都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另外如果希望調解,我覺得婦聯組織,一些基層的調解組織,都可以做這些事情的調解工作。
主持人:根據調查,夫妻離異後發生的最大爭執就是孩子的探視問題。如果撫養一方堅持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那又該怎麼辦呢?今年4月28日頒佈實施的新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最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對一起拒絕孩子母親探視案進行了強制執行。
其實這種情況也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因為每一個離異家庭的情況都不盡相同,而只有通過離異雙方友好協商、共同確定的探視時間、探視方式,才是最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
在我們節目播出之前,我們得到消息,有關王平和張志華探視糾紛的終審判決已經下來了,兩案都推翻了一審判決,王平的探視時間由每個月探視一次兩個小時改為每星期探視一次,每次二個小時,張志華的探視時間由每個月探視一次兩個小時改為每個月探視兩次,每次三個小時。從終審判決的結果來看,王平和張志華的探視權無疑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是對孩子而言,最大的幸福則莫過於看到父母之間友好的目光。(記者 鄭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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