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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成被告 法官判斷難


  現在人們法律意識增強了,打官司找律師的越來越多。按説當事人與律師應該是站在一條戰線上的,可是近日卻有這樣一起案子,律師倒被告上了法庭,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近日,上海市出了這樣一件新鮮事,當事人以自己的代理律師收了錢、沒辦事,而將律師告上法庭,這起案件引起人們的關注。上海市虹口區法院經過8個月的審理,終於在2001年6月6日,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上海虹口區法院經一庭審判長 韓炳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徐春生要求被告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返還預付款人民幣兩萬五千元的請求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兩萬五千元的請求不予支持;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律師服務費餘額兩萬五千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這種誰都不支持,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究竟是由什麼事引起的呢?還是讓我們從頭説起。原告徐春生,原上海一家公司的總經理。1999年的10月份,徐春生因公司糾紛被公安機關傳喚,之後,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經人介紹徐春生來到了天一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服務。

  徐春生:她説你可以請我做,也可以請他們所的其他律師做,他們其他律師做,比方來説像實習生什麼的,可能是三百四百,我的收費標準就是一千元一小時。時間是由她計算出來的,她説五十小時,我也同意了。

  張善美,上海天一律師事務所主任,多次榮獲上海市優秀律師的稱號,在上海律師界有一定聲望。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法律意見書的交付時間是1999年12月底之前。此外,就律師的收費標準和工作時間合同中也有明確的約定。

  徐春生:要求她能夠把法律意見書儘早給我,事實上她的法律意見書一直沒提供,同時發現好多委託她的事,並不是她本人去做,而是其他人做的。

  據張律師介紹,合同簽定後,該所迅速成立了由六七名律師組成的工作小組,對這起事件展開調查。然而,過了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徐春生仍未見到法律意見書,他開始對律師的工作産生了不滿。

  徐春生:天一律師事務所做了一個工作表,上面標明出來的時間是七十一個小時,七十個小時多一點,事實上張善美本人參加的工作只有五小時。第二,當時衡量這個價格的時候,她並沒有説明這個價格是可以協商的,範圍是多少。那麼這個收費標準是依據什麼來的不清楚。

  徐春生還認為當初訂的每小時一千元的收費標準,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規收費,而且,在如此高額的收費之下,張律師親自參加的工作並沒有合同約定的50小時。因此,徐春生要求張律師退還一部分律師費。

  張律師:在調解的過程當中,從當初我們讓到三千元,五千元,七千元,一萬元,我們都願意。

  徐春生:當初也同意退一部分費用,但事實上她是要我寫一個生活困難減免收費,我説如果減免收費,我應該去民政局,而不是去你律師事務所。

  協商不成,倒激化了雙方的矛盾。張律師認為,法律意見書的延遲是徐曾經口頭答應的,因此並不算違約,而且關於收費標準和時間的認定自己也並無過錯。

  張律師:收費過高的問題,我們九七年司法部有一個關於收費的參考的標準,這裡面其中提到了幾種收費方式,也有按件收費的,也有就是按小時收費的,也可以協商收費,所以我覺得我跟這個委託人的糾紛是根據一種相互協議來收費,他説我的助手做這個談話筆錄,或者有些跑有關部門去調查,我認為這是我們業務當中正常的一種工作形式,因為還是我這個事務所,委託人是跟我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合同。

  氣憤之餘,徐春生相繼到虹口區和上海市司法局的律師管理處進行了投訴。而對方的答覆是,像這類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法院來判斷。2000年10月,徐春生將張律師告上法庭,於是就有了本片開頭的判決。而判決結果出來之後,原被告雙方都不滿意。

  徐春生:法院的判決第一個,我感覺就是説對事實的認定不清楚,比方説原告提出來的訴訟請求跟被告的舉證到底是誰對誰錯,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張善美:法院應該説,我認為全部支持我們這個請求的,因為後面這兩萬五千元我們認為是我們當初合同約定的一種報酬,而法院應該審理這個勞動時間是不是付出了。

  可是法官也有自己的判決理由。

  上海虹口區法院經一庭審判長 韓炳泉:被告抗辯説,我們有口頭約定,原告同意我們延遲履行,我們沒有認定。所以我們認為被告也有過錯的行為。

  記者:但是它不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法官:就是因為我們考慮到本案是三項內容:有兩項內容被告已經完成了,已經為原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經預付的兩萬五,顯然也沒道理,我們也不支持原告。

  那麼,這起案件究竟有無違約,是誰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管曉峰: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任何一個條款,就構成違約。這個條款包括期限條款,就是你過了這個合同履行期限,就構成違約,那怕過了一天,過了一小時,都構成違約。按照一般的這個原則,由有過錯方承擔合同損失。那麼誰有過錯呢?在這個個案中,顯然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這方當事人,就是受委託的這方當事人,它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給對方提供法律意見書,因此它要承擔對方的損失。

  專家還介紹,因為徐春生不是與張個人,而是與天一律師事務所簽的合同,而且關於工作時間,雖然合同中的50小時實際上是由張與其助手一起完成的,但由於當初簽合同時,徐並未對此有專門約定,因此,就工作時間來説,張並不算違約。那麼,張善美提出的每小時千元的收費標準是否合法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管曉峰:有關律師收費標準,原來司法部在九十年代制定了一個收費標準。但是隨着形勢發展,當年的物價水平和生活水平,都顯然與現在的不相適應了,所以現在一般都不按照過去司法部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來執行,而是雙方協商收費。

  據專家介紹,目前關於律師收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一般採取的是雙方協商的方法,還有其他問題比如工作時間、具體內容等等,很多問題都主要依據合同的約定。對於大多數不熟悉律師業務的人來説,怎樣與律師簽合同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一方面希望律師收費標準能早日出臺,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家在與律師簽合同時,儘量能有更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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