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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我半輛別克車


  主持人:我們到商場購物,經常能碰到各種各樣的促銷活動,像買滿多少錢的東西送你一張抽獎券之類的。抽到獎的人當然高興,大多數人是抽不到獎的,也不覺得這抽獎券有多重要,不過是薄紙一張。可在深圳的一家商場,他們發出的一張獎券,卻價值半輛別克車……

  2001年1月6日到28日,為了進一步擴大銷售量、刺激消費,深圳市天虹商場推出了一個名為“真情無限,別克鬧春”的促銷活動,顧客買滿200元的商品,就可以得到抽獎券一張,憑獎券參加商場的抽獎活動,獎品總價值七十萬元,其中最讓人心動的莫過於特等獎——一輛別克轎車的終身使用權。

  在深圳公交公司開車的張先生,聽説天虹商場購物能中巨獎的消息後,特地在1月20號那天,到天虹來碰把運氣,看能不能把別克開回家……

  張先生:這個錄音機就是在那個深南天虹商場買的,是145(元),這個錄音機。這個飛利浦刮鬍刀,剃鬚刀是199(元),合計人民幣344元。它是購物滿200元才有一張抽獎券,我這只夠一張。

  懷着期待的心情,張先生盼到了開獎的那一天。

  張先生:元月29號開獎。開獎的當天下午我就去了,結果一掏出來兌獎,意外發現這是空號。我就找服務台小姐交涉,服務台小姐説老總不在家,把我的電話號碼留下來,然後第二天給我打電話。

  那麼,天虹商場發出來的兌獎券上怎麼會沒有號碼呢?

  許岩(深圳天虹商場經理部):我們在查存根的時候看見存根(號碼)是空的,這時候我們就相應地叫我們的員工注意,但是當時因為已經快發完了,就沒有做一個相應的(店堂)告示。

  原來這號碼是在當初印刷的時候漏印了,商場雖然事後發現了有空號獎券,但認為顧客不會太把它當回事兒,況且開獎當天,那引人囑目的別克已被中獎顧客開回了家,不會再有什麼問題;讓他們沒想到的是,會有人拿着空號獎券找上門。於是,事情發生的第二天,天虹商場一位負責人給張先生打來電話,問他有什麼要求。

  張先生:我説我要十八萬。

  張先生的回答,着實讓天虹商場大吃了一驚,他們請張先生前去面談。

  陳禹(天虹商場經理助理):他就覺得好像拿着這個空號的(獎券),就一定要求我們(賠他十八萬)。就是他這種(要價)太漫無實際,漫無天地的吧。

  張先生:十八萬,別克轎車,一台別克轎車的市場價格在三十五萬至四十萬。我問他要十八萬,應該是折一半的數字,應該是不過分的。

  這一開口就是半輛別克車的錢,商場可接受不了,他們認為即使有號碼,張先生也不見得就能中特等獎,可張先生不這麼想:

  張先生:中不了獎我沒什麼話好説。既然發了獎券,你得叫我有權利去兌獎,現在兌獎的機會沒有了,被剝奪了,沒有號碼我怎麼兌獎?

  雖然賠半輛別克是堅決不能答應的,但為了安慰張先生,商場決定送他點紀念品,可沒想到啊 ,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陳禹(天虹商場經理助理):我們都是很誠心的,首先是給他賠禮道歉,又先送了他一提紙巾,還是比較高級的那種面巾紙。

  張先生:我個人認為這是一種侮辱,侮辱人的性質,侮辱人的。送我一包面巾紙,我當時我就拒絕。

  陳禹(天虹商場經理助理):他可能是誤會了,他是覺得我們這個面巾紙是對他帶有侮辱性質的,好像説拿回去擦擦眼淚。其實沒有。

  從天虹商場回來,深感屈辱的張先生,立即向深圳市福田區消委會進行了投訴,他認為商場向顧客發放空號獎券,純屬一種欺詐行為。

  張先生:我要伸張這個正義,不讓它(商場)繼續欺騙消費者。

  陳禹(天虹商場經理助理):區消委會和市消委會都有調解,但是雙方的差距就是特別遠。

  在調解過程中,天虹商場承認自己工作中有失誤,但他們只同意賠償相應的交通費、誤工費一百多元,這就和張先生所要的半輛別克相差太遠;於是2001年2月,張先生以深圳天虹商場侵害了他的財産權為由,告到了深圳市福田區法院,這次他要求索賠十萬元。那麼這十萬元,他是怎麼算出來的呢?

  汪騰鋒(張先生的代理律師):我(當事人)要索賠,索賠它(商場)打的廣告,也就是它向社會不特定的所有當事人所發出的承諾是別克轎車的終身使用權,我們在符合民法原則的前提下提了一個(別克車)一年的使用費是九萬多,再加上另外少量的組成部分,合起來 要它(商場)十萬塊錢。

  在天虹商場看來,張先生以他根本就沒得到過的別克車來要求索賠,簡直毫無道理。可是,張先生一方的理由很充分:

  汪騰鋒(張先生的代理律師):我權利人的這張獎券如果有一個完整的兌獎,他哪怕得到(或)不得到獎 (機會)都是五五開。就他個體而言,有可能兌上,有可能兌不上。那麼由於你沒有給他兌獎號,他是百分之百不可能兌到獎。

  2001年4月12日,深圳福田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天虹商場沒有提供完整的抽獎券,對糾紛的引起有一定過錯,但是由於這獎券本身沒有票面價值,而且各個獎項都已由其他顧客獲得,所以張先生要求賠償十萬元的經濟損失,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的。對此,張先生不服,又上訴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先生:我覺得福田區法院是錯判。他前期説被告有一定的過錯,對此糾紛,對獎券糾紛有一定的過錯,為什麼不判賠我原告的經濟損失呢?

  2001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在法庭上,雙方圍繞“獎券本身到底有多大價值?”展開了辯論,張先生一方認為獎券本身雖然不值什麼錢,但它所代表的可能獲得的財産卻是十萬元之巨。

  汪騰鋒(張先生的代理律師):天虹商場發放的這張票據是一個權利憑證。它的權利就是要兌付獎券所指定的獎品內容,獎品這個標的物。如果他得到了這個獎品,獎品的價值是巨大的。

  天虹商場辯稱:這張獎券本身是沒有價值的,如果真的有價值,那麼它也只值一元錢。因為此次活動的獎品總價值是七十萬元人民幣,他們共發出了七十萬張獎券,那麼一張獎券的機會價值就應該是七十萬分之一,也就是一元錢。

  許岩(深圳天虹商場經理部):他説侵犯了他的財産權,這個(兌獎)機會是不是財産權,法律沒有認定。這個機會價值多少,也就是這個財産權價值多少,法律也沒有認定。

  這“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聽起來似乎都很有道理,連法官也是左右為難——因為對這樣一種因抽獎機會喪失而産生的法律關係,從我國現有的法律上,還找不到具體調整它的法律條文。

  賴秋姍(深圳市中級法院民庭庭長):這樣一個案情,如果完全駁回他(張先生)的請求,對對方(商場)的這種過錯沒有承擔任何一點責任,不是很妥。但如果按他的請求去支持他,顯然也是沒有很具體的法律規定的。這樣就要體現一個公平、公正。

  鋻於深圳天虹商場的確是發出了一張空號獎券,使張先生喪失了兌獎機會,可另一方面,張先生又無法舉證他的損失到底有多大,所以法院認為:從我國立法精神的公平原則出發,商場一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最後,法官當庭宣判——深圳市天虹商場補償張先生人民幣兩百元整,同時撤銷深圳市福田區法院此前做出的一審判決。

  賴秋姍(深圳市中級法院民庭庭長):合議庭的意見是這樣考慮,考慮他當時買滿兩百元就可以獲得一張獎票,那麼現在這張獎票,他很可能衝着你這張獎票去買的這些東西。這樣我們考慮到這個案情,覺得這個兩百塊錢還是比較合適的,作為對他的一個喪失這種機會的一種補償。

  不過,贏了官司的張先生,對這樣的補償結果並不滿意。

  張先生:現在該賠的都沒賠,直接的誤工、交通、通訊費都沒賠。我認為絕對是錯判。

  在張先生看來,這官司贏了,實在和輸了沒什麼區別:法院最後只判賠了兩百元,可自己卻為索賠半輛別克車,前前後後搭進去了七千多塊的冤枉錢。而對於深圳天虹商場來説,雖然最終只賠了二百塊錢,但他們從中得到的教訓卻是巨大的。

  許岩(深圳天虹商場經理部):從自己做起,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就不會有這種糾紛的産生。

  主持人:A:張先生如果拿的是有號碼的獎券,沒準兒真能中個別克車呢。

  主持人:B:這還真不一定。從這件事可以看出來,現在的顧客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越來越叫真兒。

  主持人:A:現在的問題是叫真的人太少了。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講,這種“斤斤計較”的精神還是應該提倡的。

  主持人:B:所以啊,商場在工作中可得小心了,真正做到“把顧客當上帝”,免得哪天一個不注意,真賠人家個別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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