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漏雨怎麼辦?肯定要上屋頂去維修,自家的屋頂維修也肯定是自家説了算,這算不上什麼大事,可在昆明有一家人,為了維修自家的屋頂卻是大費周折,最後甚至告上了法庭,費時一年多,這是什麼原因呢?讓我們來看一看。
2000年春節前,昆明的李女士一家歡歡喜喜的搬入了新居。上下二層的寬敞居室,足夠一家人舒舒服服地過日子了,然而,他們的欣喜很快就被一場大雪澆滅了。
李女士:才搬進來幾天就下了一場大雪,房子上一直就漏,就開始漏水;以後一到雨季就漏,漏了好幾處,我們不能正常生活。
好不容易熬過了雨季,這屋頂的漏雨問題還沒有解決,卻又出現了新的情況。
李女士:夏天住不了,沒有隔熱層,我們就到樓下去住。
為了查看這讓人傷透腦筋的屋頂,他們找到了通往屋頂的檢修孔,卻發現這唯一的檢修孔被鎖住了,而鑰匙並不在他們手裏!
等好不容易從物業公司借來了鑰匙,爬上檢修孔一看,卻發現了意想不到的情況——這邊還是傳統意義上自家的屋頂,可那邊呢?
盧先生:哎呀!這怎麼能下去啊!下不去啊!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涼棚,足足佔了整個屋頂的四分之一,這還是自己家的屋頂嗎?盧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幾經周折,李女士一家終於看到了自家屋頂被出售的合同。原來,屋頂被開發商當作“花園”,早在他們買房之前就賣給了和他們同一單元的六樓住戶了。
盧先生:根本沒跟我們説過就是有這個屋頂花園。
此時,李女士和丈夫才注意到,小區裏其他樓房的屋頂,也早都變成了風格各異的花園了,看來屋頂被出售並不是什麼新鮮事。
屋頂花園主人1:這個花園是我們的,買的時候一起買的。
屋頂花園主人2:這個屋頂花園和屋裏的使用權都是一樣的,沒什麼區別。
屋頂被出售後,原來的檢修孔便形同虛設。想要維修屋頂,必須先進六樓的鄰居家,走人家屋裏的內部樓梯,穿過人家二樓通往屋頂花園的門,才能夠進到自家的屋頂。
從入住到現在一年多的時間裏,李女士家的屋頂一共壞了五次,可只維修了三次,而每次從上報到修理,總要等上一到兩個月的時間。
李女士:開發商去做工作才能上去修;人家有空、人家有時間,他們才能上去修;有時候修到半途的時候,人家有事,沒辦法又把民工撤下來,又不能修,要等人家有空的時候又能上去修。
盧先生:沒有人就沒辦法上去修,我們在家裏只有幹瞪眼看家裏漏雨。
李女士:屋頂賣了,賣了給鄰居以後我們挺痛苦的。
俗話説遠親不如近鄰,可偏偏這位鄰居經常不在家,想要維修自家的屋頂真是連門都沒有。李女士一家從來沒有這樣盼望過一個鄰居的歸來。在節目的拍攝過程中,記者也始終沒能等到這位鄰居。
在這個小區,與李女士家一樣屋漏偏又無法修理的住戶還不少。
小區住戶:他們(上層住戶)左(一)天不在、右(一)天不在,等找到的時候,我們的雨已經是順着墻裙漏到木地板了,就像這樣;他們來了以後,上面砌了花壇,又得將上面那家住戶的花壇打掉;三年時間(保修期)過了,我們怎麼辦?以後我們到七樓怎麼辦?如果説我們自己的頂,我們自己上,要怎麼搭,要怎麼搞,我們自己出錢,我們自己願意;但現在,我們沒這個權利,現在權利已經被他們,被開發商,已經出售了、賣了!
自家的屋頂是否能夠賣給別人?出售後的屋頂又該如何維修?帶着這些問題,盧先生找到了小區的設計者,希望能得到一個説法。
設計負責人:上層用下層屋頂(做花園)是很正常的事情。
律師:很正常?
設計負責人:對,因為國家也沒説,我們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屋頂的使用權歸誰。
律師: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了是不是?
設計負責人:我設計上就這樣,出來就是到他這個屋頂。
看來,屋頂的維修問題在設計時就沒有被考慮到,對此設計者又是如何解釋呢?
設計負責人:我承認這實際上就是沒考慮周全,就非得要從這家人的家,進來後還要上樓梯上他的木樓梯,再到那個屋頂,這個應該説是失誤、失誤。
開發商在有關方面的協調下,幾次與李女士一家簽訂了換房協議,但卻始終沒有落到實處。
一到中秋的時候,看到對面樓上買了頂樓花園的人在上面燈火輝煌,吃着月餅賞月的時候呢,我們心情特別難受,對比之下,一個是歡樂,買到屋頂,一個是我們在屋頂下受罪,漏雨,修不了。
一年來,盧先生和李女士夫婦倆為了自家的屋頂四處奔走,最終在昆明市建委找到了法律解釋。
市建委物業處 周處長:只要涉及到公共屋頂,應該就不屬於哪一個,就是大家的,或者是相鄰關係的所有人。
原來,根據建設部有關法律規定:屋頂屬於共用部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屋頂等)。
為了討回對共用部份的維修權,2001年3月20日,李女士一家向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開發商收回公共屋頂,並加蓋隔熱層,增加一個檢修孔。
原告律師:開發商未經其他用戶同意,轉讓公共屋頂顯然是侵權行為;他把公共屋頂的公有使用權賣給了消費者,同時再把公共屋頂賣給第三家,他是一種變相的商品房的面積縮水。
被告律師:作為花園,作為陽臺的使用是歸頂層住戶的,對下面的住戶來講,他就是一個屋頂,起個防雨、隔熱等這些作用,這種使用實際上並不侵犯下面的利益。
為了徹底解除屋頂的煩惱,今年6月,李女士一家在訴訟中增加了換房的請求。
一拖就是已經快一年了,這一年呢,雨季馬上又來了,我們感覺到受過的痛苦今年又得重復上演,為了儘快從這種困境中解脫出來,暫時把公共屋頂的情況放一下。
2001年7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換房協議。
現在都市裏的人都渴望能夠擁有一個花園,可以種自己想種的花啊、草啊的。一些房地産商也在屋頂上做起了文章,特別是躍層或錯層式的建築,一些城市出現了“買頂層贈屋頂花園”的促銷手段,使得原本不受歡迎的頂層變的熾手可熱,但這在給一些人帶來方便的同時,由於屋頂的防水防滲透處理工作沒做好,以及設計缺陷(類似李女士家住的樓,設計缺陷),給一些消費者帶來了麻煩。
屋頂究竟能不能賣,我們來聽一聽建設部有關人士的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住宅建設與房地産開發處 姜萬榮處長:按照2001年6月1日起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屋頂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屋頂要出售,必須經過全體業主的共同同意,就是按照<合同法>的原則——約定優先,如果開發商在賣這個房的時候,就(在合同中)明示購房者,我這個屋頂産權歸個人所有,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把屋頂另行出售,其他情況都不允許的。
也就是説,公用部分的出售必須讓業主有知情權。了解了有關規定後,消費者購房時應注意:
1、在合同中必須註明屋頂、樓梯等這些共有部份的所有權屬於誰;《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産權歸屬。
2、説到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這裡應該提醒消費者:不少消費者或者出於對合同的不了解,或者是急於想買特定的房子,勉強簽訂含有不利於自身利益內容的合同。訂立合同時,消費者應當認識合同的基本原則:平等、互利。合同的任一條款都是在協商的基礎上形成一致的,絕不能單方強加於人。
3、賣了以後怎麼維修?賣之前,由公用部份維修基金維修;屋頂出售後,按照民法相鄰權原則,如發生滲漏問題,由屋頂所有人負責維修,同時屋頂所有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由屋頂質量問題産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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