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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艱難難維權(2002年4月1日)


  提供證據是打官司能否勝訴的關鍵,“誰主張,誰舉證”習慣作法。可是,在很多情況下,尤其是當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面對廠家和商家時,由於信息獲取等諸多方面的不平等,過分要求消費者進行舉證常常有較大的難度,而很多商家正是借此來推脫責任,舉證難已經成為消費者維權的很大障礙。

  這是一件售價450元的牦牛絨衫,生産廠家是青海第一毛紡織廠,這個啄木鳥標誌就是消費者鄭世忠提供的毛衣上配挂的防蟲蛀標誌,可是,沒想到過了一年之後,這件防蟲蛀的毛衣上卻有了蟲蛀的痕跡。從1998年起,重慶消費者鄭世忠就開始了他漫長的維權之旅。

  起初,商家要求鄭世忠對衣服上的破洞是否被蟲蛀進行鑒定,他首先來到重慶纖維製品檢驗所,卻得到一份衣服不是被蟲蛀的鑒定報告,鄭世忠對這份不合規範的報告及其鑒定結果很不服氣。隨後他花了一年多的時間,自費跑了北京,上海等地進行鑒定,也沒有得出結果。後來,當他得知,青海第一毛紡廠沒有配挂國家防蛀標誌的資格之後,2000年3月,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商家或廠家冒用國家質量認證標誌,可是,在一審二審中,鄭世忠都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張應君解釋説,第一個從舉出的購物憑證上來看,並沒有説明啄木鳥這個標牌是在出售商品時一起出售的,鄭世忠不能證明這樣一個事實;另外一個就是,鄭世忠在重慶技術監督局進行的鑒定檢測,從這個報告結果來看,也不能證明他自己向法院提出的主張,也就是該件牦牛絨衫遭受損害的結果是因為被蟲蛀這樣一個事實。

  面對這樣的結果,鄭世忠感到非常的困惑,自己三年多費盡周折,可最後還是證據不足。

  2001年7月,鄭世忠向重慶市渝中區檢察院提起抗訴。與此同時,根據法院的判決理由,他繼續尋找證據,首先他四處對毛衣是否被蟲蛀進行鑒定,到了12月份,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正式的鑒定書,鑒定書中寫明,該件牦牛絨衫破損是被皮蠹類蛀蟲所蛀形成的,得到這個證據,鄭世忠舒了一口氣,可是,對於另一方面的證據,證明衣服與標牌在購買時是挂在一起,鄭世忠覺得自己仍然無力辦到,他已經拿出了可能提出的所有證據,他認為舉證責任總是由消費者來承擔這不公平。因為只要商家它賣的東西出來,你離開了櫃臺,他只要耍賴,法院又要消費者對證據的來源進行舉證的話,消費者永遠打不贏這個官司。

  今年315前夕,鄭世忠又來到北京,來到中消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繼續投訴,為了這件僅僅450元的衣服,4年來,他已經花費了幾千元錢和大量的時間精力,但是他還是沒有氣餒。

  鄭世忠説,這個案子我他已經不在乎能不能打贏官司,而是為了呼籲國家立法機關,人大代表,還有媒體對消費者弱勢群體的保護,對維權難,舉證難的重視.

  鄭世忠已經提供了自己所能提供的所有證據,窮盡了自己的舉證能力,他認為關於標牌是否配挂的問題,商家也應該承擔舉證責任。他希望在檢察院的抗訴能使自己的案子有一個轉機。

  如果説鄭世忠的維權是在事隔一年之後,而且鑒定報告出來較晚的話,上海的另一個消費者卻是在離開商場幾個小時後,而且是帶着權威機構的鑒定報告,可結果仍然是維權無門。

  消費者該舉多少證

  1999年1月的一天,上海的消費者顧女士在上海工藝美術商廈,購買了一顆天然黃水晶球,售價是3680元,八折優惠後,最後以2944元成交。當時,商場給顧女士開具了購物發票和信譽卡,在信譽卡上寫明,球重290克,直徑60毫米,並且明確承諾假一賠百。因為商場內部沒有鑒定機構,出門之後,顧女士打車來到了位於上海豫園商城的上海珠寶測試中心鑒定,可是結果卻大出意料,這個球不是真的水晶球,而是廉價的方解石球。據專家介紹,這個石球價值恐怕只有幾十元到一百元

  自己花了近3000元錢買到的水晶球實際價值竟然只有幾十元錢,在離開商場3小時後,憤怒的顧女士再次來到工藝美術商廈。起初商家態度還挺好,並且同意退貨,可是,當顧女士提出要求商家兌現自己的承諾,也就是假一賠百時,商場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轉變。商場認為,顧女士要賠償一百倍的要求,已經離開了一般消費者常有的那種思維方式。

  面對這種情況,故女士將上海工藝美術商廈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廠家和商家都提出顧女士拿到豫園商城鑒定的那個方解石球並不是商場出售的同一物品,因為顧女士攜球離開商場近3小時,他們認為顧女士可能對這個水晶球掉了包。究竟在3小時之內,掉包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不管是專家和生産商,都認為在三小時內是不可能造出來.

  此外,廠家和商家均以為,在顧女士的鑒定報告中,關於水晶球直徑和重量都與商場信譽卡上的數據有差異,其中直徑相差0。04毫米,重量相差0。2克,因此,此球非彼球。但是,據顧女士的介紹,當時在商場的測量是用水果攤的天平做的,這與後來鑒定中心精度很高的儀器沒有可比性,一些業內專家也有類似看法。他們認為專家:開始用水果攤上的稱,後來用的是標準天平,沒有可比性。

  1999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故女士敗訴,理由是,故女士不能證明她離開商場去鑒定的時間前後,這顆水晶球是同一球。法官認為,顧女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她鑒定的水晶球是方解石球,但是他不能證明這個方解石球就是她在商場買的那個水晶球。

  顧女士不服,上訴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顧女士提出對標價簽的位置和筆跡進行鑒定,但沒有被採納,結果依然是敗訴。顧女士怎麼想不明白,自己究竟怎樣才能證明,這個球在鑒定前後是同一個球。

  專家認為,有發票和水晶球原物,就應該給消費者以合理的賠償,至於商家自己提出質疑,舉證責任應該商家承擔。

  其實專家的説法在法律上有個專門的術語形容: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在今天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就規定對部分侵權訴訟採用“舉證責任倒置”。

  這“舉證責任倒置”説得明白點,就是對原告提出的事實,被告否認的,被告應對此負擔舉證責任。比如説患者狀告醫院“醫療侵權”,不再需要自己舉證,而要醫院證明“自身清白”。

  最高法院總共規定了八項,包括:

  (一)因新産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六)因缺陷産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最高法院之所以專門規定這八項侵權訴訟,是因為它們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在這些侵權訴訟中,侵權人往往處於優勢地位,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技術手段。與之相比,我們消費者則對各種專業知識欠缺了解,經常因取不到證據而吃啞巴虧,這次司法解釋確定由侵權人對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是符合保護弱勢的公平原則的。

  法律人士也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有利於扭轉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雙方在訴訟中不均衡的局面。今後,儘管消費者一定憑這個“舉證責任倒置”就能贏官司,但至少法院決不可能以消費者不能舉證而被判敗訴。

  不過儘管“舉證倒置”可以減輕負擔,但有市民消費,如果侵權方舉出的全部都是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那他們不就很被動了嗎?

  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原來消費者的舉證義務轉至侵權方身上,這樣消費者就不用花費精力金錢去證明侵權方有過錯。不過只要有確實的證據,消費者依然可以提交給法院。而侵權方則被假定為存在有過錯,他就必須拿出證據來洗清“罪名”,否則就因舉證不能而要承擔過錯責任。(記者:張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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