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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動呼喚競業禁止》


  2002年7月,圍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企業經濟的安全問題,眾多專家學者相聚北京,進行研討。研討會上,大家對當今人才在流動過程中出現的越來越多的法律官司問題,給與了特別關注。

  黃亨煜:加入世貿之後,我們國家受到衝擊最大的就是規則,市場的規則,競業禁止是人才市場的一個規則。

  王范武:這個從國家來講是鼓勵知識分子流動。

  劉爾鐸:但是,流動之後,哪些東西你能帶走,哪些東西不能帶走,那可是有説法的。

  2001年10月,北京某醫療中心的一名牙科醫生“不辭而別”,轉而受聘于另一家診所,與此同時他還帶走了一些“病人資料”。隨後,這家醫療中心以侵犯企業商業秘密並給自己單位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為由,將這名牙醫和診所一併告上法庭,並索取一百多萬元的鉅額賠償。

  王范武:技術人員你在走的時候要注意,你哪些東西是原單位的秘密你不能帶走。

  黃亨煜:對於一個企業來説,就是靠機密來生存的,沒有機密它就難以成為形成競爭的優勢。

  當前,人才流動頻繁,而一旦出現人員跳槽,作為企業,往往會因自己的商業機密被洩露而使自己的經營活動陷入被動。作為個人,也往往會因涉嫌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而被告上法庭。

  然而,對於什麼是商業秘密人們往往存在許多模糊認識,特別是當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的時後常常感覺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在這裡我們有沒有一些規則可以遵循呢?

  劉爾鐸:一個科研項目或者一個科研成果,資金都是原單位支付,而且又是一種集體成果的話,你帶走確實是不符合規則的。而且原單位追究起來,你自己不應當覺得冤枉,因為這不是你自己業餘而且用自己的資金完成的項目,是一個集體項目。

  那麼,醫生帶走的病人資料是否屬於集體的成果呢?

  王范武:在這個過程中,他向自己的一些病人發了一些通知,告知這些病人,他用的是所謂的遷址通知,説我到另一家診所去了。這樣到了這個新的診所以後,他看病的病人跟著他到了這個診所。到了這個診所以後,仍然按照在原單位時候的一些治療方案。一些收費的計劃雙方約定在這個診所繼續執行。

  200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因人才流動是否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認為,醫療中心的客戶名單,治療計劃和價格情報等經營信息,對於盈利性醫療機構來説,屬於經營信息,不能從該行業的公開渠道獲得,是中心依賴長期的經營,不斷積累是集體勞動的成果屬於商業秘密。同時,病人是和診所建立有醫患關係,並非與醫生本人建立醫患關係。

  故此,法院依據《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做出最終裁決,這家診所和醫生向該醫療中心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然而對此判決,被告卻表示難以理解和接受。

  劉爾鐸:其實我感覺到我們這個社會,信用的重視的程度比較低,有很多發生這種行為,其實當事人有的知道他自己錯了,但是他還是這麼做,這樣的時候不是很恰當。一個商業社會應該是一個信用社會,大家都要遵守規則。其實發生的這些事情有很多是很明顯的,違反信用的事情也發生了。這樣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原單位都是很不愉快的。

  從市場經濟的情況來看,人才流動或者説勞動力流動,它是一個正常的行為,而且對整個社會來講也是有利的,但是人才的流動,難免會造成企業商業秘密的洩露,當信用的原則還難以奏效時,企業該怎樣避免自己的商業秘密不被洩露呢?

  劉爾鐸:在這個時候有些企業為了約束一些個人的流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一般是簽訂一些協議。

  這個協議就是所謂的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是指為防止商業秘密在同行業間的洩露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通過合同約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及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用人單位將給予員工適當經濟補償。顯然這裡的“禁止”是以跳槽者帶走的東西是不是商業秘密為前提的。

  文秀峰:因為一個員工從企業工作必然掌握企業的一些商業秘密,尤其是一些董事、他掌握許多公司的經營訣竅,客戶名單等等。這些都是公司的商業秘密。都是能夠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秘密。他掌握了這些秘密,如果不適當的使用,就會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

  黃亨煜:跟員工簽訂協議的時候,要告訴他那些問題是要注意的,是要避止的,是要受到法律的約束的,員工簽訂這樣的協議的時候,他要看清楚看明白,我簽訂了這份協議可能會給我自己帶來什麼。

  如果説雙方之間已經達成了這樣的一份協議,那麼這份協議就有明示法律的作用,這也就是對別人的一種承諾。事實上,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所採取的一項保護措施,在實際的運作當中,它必然會對人才流動形成一種限制。

  文秀峰:對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他從在離開職務一段時間內一般是在三年以內可以約定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或者參加到對現企業有競爭性質的企業當中進行同樣的工作。

  文秀峰:公司的經理、董事在擔任職務期間不得同時從事所從事行業相同性質的或禁止性質的工作,以避免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

  從中我們不難發現,競業限制與擇業自由的確是一對矛盾,競業限制是對擇業自由的一種限制。但是,從正當競爭的法律原則看,這確是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一種有效措施。

  黃亨煜:人才如果簽訂了這樣一份協議,人才流動的時候你就要根據這樣一份協議去執行了。如果協議裏面不允許你在同樣的行業裏面擔當同樣職位的工作,那麼這樣的工作你就不能去應聘。

  2001年10月,北京西三角企業管理培訓有限公司狀告原總經理袁某侵犯公司商業秘密,在任職期間擅自離職創辦同類型公司,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賠償兩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值得注意的是,跳槽經理與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有過有關“競業禁止”的協議,約定期滿後可以離開,但自離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創辦對甲方有競爭力的公司,否則將賠償“商業機密損失費”。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現代社會尊奉的行為規則是權力與義務相對的原則,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往來及企業經營管理方面,此原則更是被廣泛採用。企業要求跳槽者遵守所簽訂的保密協議,企業同時要給跳槽者一定的守密補償。

  文秀峰:員工應該有一個自由擇業權的,如果他和企業簽訂了這樣的一個協議或者企業有這樣的一個要求的話,就會影響到他將來的擇業,這是必然産生的問題。同時勞動部和國家科委的文件都規定了,要對掌握這樣的商業秘密的員工有這樣的要求,簽訂了這樣的協議,對他應該有一定的補償、經濟補償。

  黃亨煜:我們公司簽訂的協議都在勞動合同的條款的裏面協商哪些東西是要避止的,有這麼一項,如果説違反了應當怎麼賠償,就是員工這一方應該怎麼賠償,如果遵守這個協議的話,企業怎麼給你補償。

  事實上,無論誰賠誰,此類案件一旦發生受到傷害的絕不只是一方。近年來,企業與跳槽者對簿公堂的事時有發生。在開放與競爭的市場中,法律一方面要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各種人才的自主擇業權利,在此,簽訂一份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勞動者個人都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編導:陸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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