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階段,勞動者及其家屬的生活來源仍然主要靠工資收入的情況下,保障勞動者充分就業,有正常、穩定的工資收入,使勞動者的有限收入有保障,是我國立法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有關政策、法規等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形成了較完整的工資保障制度。
周萍和丈夫徐洋都是北京某國營企業的職工,先後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當事人:周女士
我丈夫是公司的技術骨幹人員,由於工作表現突出,2000年被公費送往上海某大學進行了半年的專業培訓。培訓後,他因為不滿工資比同行業其他人員低,在2002年不辭而別,到上海的一家公司上班。為此,原公司下達書面通知,限他15天內回原單位上班,否則予以除名。
15天后,徐先生並未回來,於是公司將其除名。同時公司認為,當初單位在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之所以與周女士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完全是考慮到對其丈夫的需要。因此,2002年10月23日公司宣佈停止周女士的工作,停發工資。
當事人: 周女士
今年11月我先後六次要求恢復工作,都未被允許。我只得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請求。
律師:
公司對徐先生的處理是正確的,徐先生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徐先生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來履行,擅自離職,這種擅自離職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所以公司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他的處理除名是正確的。這案子公司對周女士的處理是不正確的,公司與周女士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周女士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對周女士是停止工作、停發工資,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雙方所簽的勞動合同,同時也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仲裁委員會在查清楚事實後,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被訴人某國營企業同意,恢復申訴人周萍的工作,並補發了周萍的工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政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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