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和身份證的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扣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曾做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錄用職工不得扣留暫住證和身份證。
大學畢業生李小楠在應聘一家服裝公司時沒太在意這個法律常識,卻不料在日後的生活當中帶來了諸多不便。
李小楠 :
我是2000年大學畢業後來到北京的。當時是在人才交流會上應聘這家公司的。在這裡工作,待遇挺高的,月薪三四千吧。剛入公司的時候,人事部門除了將我的檔案提走外,還把我的身份證和暫住證一併收了過去。他們的理由是:一是便於公安和勞動部門檢查;二是代為保管防止遺失。
李小楠很不情願地把證件上交給公司。她後來一打聽,公司所有打工的人員都要繳兩證,否則,不給辦理工作證。儘管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妥,出於找到這樣一份好工作也不容易,大家都採取了容忍態度。
據了解,公司的初衷在於維護自身的利益,防止工人頻繁流動而造成人員的流失。李小楠認為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自由,是不合情理的。於是她諮詢律師,得到了法律上的幫助。
律師 孫曉輝: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採取擅自扣留勞動者身份證和暫住證的做法,顯然違背了勞動者的意願,帶有明顯的脅迫性和強制性,其目的無非是限制勞動者流動的自由。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提示:
《勞動部、公安部、全國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第2條: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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