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農村姑娘曉紅由於家裏耕地少、生活困難,便來到城裏一家生産毛巾的紡織廠打工,當起了一名紡織女工。
2001年10月單位跟曉紅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她就成了這裡的合同制工人,每個月(工資)600元,自己挺滿意的,在家時家裏也沒有多少地,種完地就是玩兒,一年收入才1000多塊錢。
在開始的半年裏,曉紅在這家單位一直工作的很順心,每月都能按時領到工資,可是從2001年的12月開始,情況發生了變化。
2001年12月20日,廠裏召開職工大會,廠長説産品銷路不好,資金緊張,讓職工為單位分憂解難,從下個月開始,工資一半發工資(錢),一半發(廠子生産的)毛巾。
雖然當時,職工們都不同意單位的這種做法,但廠子仍然從2002年1月開始,將職工的一半工資用毛巾來代替。
律師 魏然:這個廠子以毛巾充抵職工工資的做法是不對的,違反了我國有關工資保障的法律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工資只能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而且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提示: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在我國應當以人民幣支付,特定的用人單位(如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對於特定的勞動者(如外籍勞動者)可以按規定用外幣支付工資,除此以外不得用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進行支付。
曉紅和幾位工友在與廠子多次交涉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廠領導協商,廠裏取消了用毛巾代替工資的做法,同時還退還了職工用毛巾代替的那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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