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老家在東北的一個山村。10年前,20歲的他帶著夢想來到都市。在一家企業裏當了一名合同工。在操作臺前,小王工作了七年。由於工作突出,三年前,他被提升為車間的質檢員。今年8月,小王的勞動合同就要到期了。這幾天,一直有個問題纏繞著他。
小王:我前些時候,在《勞動就業》的節目裏看到,如果一個員工在單位工作10年以上,是可以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我今年在廠裏工作就滿10年了。可是我是農民工,不知道能不能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帶著小王的疑問,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農民工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明確規定:對於農民輪換工以及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不能超過8年。其他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照《勞動法》第20條的有關規定執行。觀眾小王的工作不在有關規定的限制之內,所以當單位要和他續訂勞動合同時,他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提 示:《勞動法》第二十條 ……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一條:……除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輪換工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續訂勞動合同問題,應當遵照〈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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