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強是跟隨鄉下的外出務工隊來到大城市打工的,在一家塑料製品企業工作,並與這家企業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了一個月後發放工資,可張強拿到錢後卻興奮不起來。原來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註明每月工資是700元,可是張強僅拿到了500元。
張強:我覺得很委屈,辛苦幹了一個月的活,工資怎麼就被扣掉了200元呢?我找到企業主管,主管説企業所有的員工都是這樣,每月先發一部分工資,企業扣掉一部分,等到合同到期後才能結清工資。
又工作了三個月,出於對企業這種做法的不滿,張強和其他職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而塑料製品企業負責人則辯稱:“合同到期方可結清工資是企業勞動合同中條款,是企業每位職工都已簽字同意的。”仲裁委員會在事實調查清楚後,做出裁決:塑料製品企業在裁決生效5日內必須支付結清企業所有職工已拖欠的工資,同時,還需支付每位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我們注意到把“合同到期方可結清工資”作為合同條款塞到勞動合同中,並且以此為由拖欠張強等人得工資,這種做法顯然違反了《勞動法》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這種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應該加以處罰。
法律提示一: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提示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 481號)第3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金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工資報酬25%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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