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那麼,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時,企業給他調整到其他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嗎?請看今天的法律服務台。
張凱是某公司的一名銷售經理。最近幾個月,他的銷售業務不佳,並且連著三個月沒有通過公司的業績考核,鋻於這種情況,公司決定把他從銷售經理的崗位調整到倉庫任管理員。
張凱:我和公司簽的勞動合同,註明了崗位就是銷售經理。現在讓我去幹倉庫管理員,這分明是不尊重勞動合同嘛!
張凱堅持認為公司的做法屬於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經過自己的同意。他拒絕到新崗位工作。張凱和公司各持己見,最後只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問題。
公司是否有權給張凱調崗,這屬於變更合同嗎?
提示:《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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