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職工在從事本單位的生産、工作中發生負傷、致殘的應認定為工傷,單位應該給與該員工工傷待遇。那麼,如果勞動者是在借調的情況下,在借調單位工作中出現工傷事故的,應該由誰來負責?他的工傷待遇應該由誰來承擔呢?請看今天的法律服務台。
張明是某電子公司的一名工程師,2001年5月張明被借調到一家剛剛成立的合資企業工作,為此電子公司與這家合資企業簽訂了借調協議,約定:電子公司將張明借用給合資企業,借用期為半年,工資由合資企業支付。
當事人張明:我在這家合資公司工作了2個月以後,那天我到會議室去開會,它的那個室外樓梯由於年久失修突然倒塌,把我砸傷了,(身體)發生了很多處的骨折,當時把我被送進醫院,他們(合資公司)付了醫療費。出院以後他們(合資公司)認為我幹不了了,就讓我回原單位(電子公司)。我認為我是在這家公司(合資公司)工作時負的傷,所以合資公司應該給予我工傷待遇。
對於張明的要求合資公司堅決不同意,理由是張明不是合資公司的員工,是借調來的。況且公司已經為張明承擔了醫療費,所以合資公司不需要再為張明承擔什麼責任。
律師:根據這個案例的情況,兩個企業在借調協議當中只約定了員工在借調期間工資由合資企業承擔,而沒有約定發生工傷以後由誰來負責,既然張明已經被認定為工傷,那就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在借調單位,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就應該由借調單位來負責,張明的工傷應該由合資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提示——《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四十八條 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當事人張明:我在勞動局作過工傷認定以後,就把合資公司告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張明勝訴。合資企業將承擔張明今後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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